长理工大办通〔2004〕42号

   

长沙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关于清查无形资产的补充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了摸清使用学校无形资产底数,防止学校无形资产流失和侵害,及时防范法律纠纷,及早化解经济风险,学校《关于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长理工大通[2004]13号)中已明确了无形资产的清查办法。但是,从上报的情况看,有的单位对无形资产的清查尚不全面彻底。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

1. 单位或个人以长沙理工大学以及原长沙交通学院、长沙电力学院、湖南轻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湖南省水利水电学校(含二、三级机构)的名义开展的经营、教学、培训、科研等活动,与学校及二、三级机构签订的经营期限超过20031231日的各类协议、合同,创办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表一、表二、表三)。

2. 单位或个人在长沙理工大学内开办的经营实体或短期占用学校土地、房产的租赁经营体(含已获批准和未经批准的,但应在备注内标明)(表四)。

3. 通过学校(含并校前的各校)出具的并仍有效的财产证明、经济担保等文本(表五)。

4. 利用学校(含并校前的各校)的专利权、商标权(含校名全称、简称、校标)、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开办的公司及形成的产品(含非经营性产品)(表六)。

二、有关要求

1. 学校无形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无形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确保填报无错漏。

2.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无形资产的第一责任人,无论是否使用学校无形资产(没有时,在相应栏目下填“无”),均应在清查报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

3. 由于学校机构和人员变动较大,各单位现任领导要以对学校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前任领导和原单位撤并前占有学校无形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此次清查,因错报、漏报项目并由此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学校除了追究相关经办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还要追究现任领导的领导责任。

4. 上报时间为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前。

5. 报表地点:办公大楼305室,电话:5219041

 
 
 

二OO四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