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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理工大学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6个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24日 来源: 作者:

                                                                                                                                   长理工大财〔20152

关于印发《长沙理工大学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6个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长沙理工大学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长沙理工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长沙理工大学接待费用管理办法》、《长沙理工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长沙理工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长沙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理工大学

                                                                                                                                                                   2015317

 

长沙理工大学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外宾接待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直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校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外宾接待费应纳入学校部门预算。学校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  对应邀来校的外宾,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可由学校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  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外宾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八条  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外宾接待费支付,采用银行转账(学校内部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除接待计划安排外,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十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原则安排在学校国际学术交流中心住宿。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三)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第十一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按照外宾代表团最高级别人员和团员人员计算控制日常伙食费。

第十二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在学校国际学术交流中心,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省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 40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我校邀请的外宾在校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

第十三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学校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三)外宾去其他地方访问时,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学校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原则上按随行不超过1人来安排。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湖南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学校赠礼1次,其他部门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校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外宾在湘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七条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学校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八条  学校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部门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赴外地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长沙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上述差旅费由陪同人员所在部门负担,接待费由接待单位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五章 支出责任

第十九条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按照“谁邀请,谁负担”的原则落实。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独立法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赴我校访问时,执行本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承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沙理工大学国际交流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长沙理工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财政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因公短期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培训、授课、访问等公务活动。期限一般为1个月以内。

第三条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国际交流处与计划财务处对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进行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严格审核每笔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开支渠道、范围和标准(含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 等。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在申报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同时,须相应落实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任务。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填写申请表,须在经费来源栏目内注明出国经费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并由经费负责人审签。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学校审批,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出访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1),由国际交流处和计划财务处分别出具审签意见。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国内部分旅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国内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出国人员应尽可能购买低价、往返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

因公临时出国时,出国人员购买机票应当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没有直达航班的,应当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中转。因中转1次以上(不含1次)等特殊原因确需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以及因最临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需办理过境签证而选择其他邻近中转地的,应当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见附件2),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同意。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国际交流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同意。机票款须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财务处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国际交流处和计划财务处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见附件3)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处和计划财务处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按规定的标准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三)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出访团组与驻外机构等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出访团组与驻外代表办事处等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处和计划财务处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人员完成出访任务后,应及时到国际交流处按规定报销出访费用。报销时附审批表并同时提供出国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邀请函或会议通知报销、费用明细单据等材料。国际交流处与计划财务处严格按照批准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报销与本次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由校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费资助时,若提供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相应标准的,不得再从科研经费、公用经费等学校任何经费中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到国(境)外上课教师报销包干旅费除持有批准机关的批件外,还应附有审批表及由研究生院或相关学院开出的开课通知单,并在学院学费分成时在分成款中扣除。包干旅费由各学院确定具体包干金额后送至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国际交流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应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计划财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应对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计划财务处应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外活动路线、增加出访地点和延长出访时间的开支;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受学校委派的其他人员临时出国,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2.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

      3.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附件1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单位名称(盖章):

团组名称:

组团单位

 

团长   (级别)

 

团员人数

 

(其中:本单位人数)

 

出访地(含经停):

出访日期:          日至     

单位出访任务审核意见

审核处室

 

审核日期

 

审核依据

 

 

出访目标和必要性:

审核内容

是否列入出访计划:

团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时间和出访地是否符合规定:

路线是否符合规定:

其他事项:

审核意见

(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审核处室印章)

单位预算财务审核意见

审核处室

 

审核日期

 

审核依据

 

审核内容

本次团组报批金额:                资金来源渠道:

合计

国际旅费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城市间     交通费

其他    

费用

 

 

 

 

 

 

 

须事先报批的支出事项:

其他事项:

审核意见

(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审核处室印章)

备注:1.资金来源为非省级公共财政拨款和非政府性基金的填列此表,并明确资金来源渠道; 
      2.
出访团组各项支出中涉及外汇部分应换算成人民币填报;        
      3.
出访团组和单位财务部门应对各项支出的测算和审核做详细说明。

 

附件2

 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

编号:

 

 

      填表日期:         

团组名称

 

组团单位

 

团员人数

 

出访国家(地区)

 

出访时间

 

乘坐航班

 

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原因,或者改变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地原因

 

国际交流处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

 国际交流处

审核日期

 

审核意见

 

计划财务处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

 计划财务处

审核日期

 

审核意见

 

 

 

附件3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序号

国家(地区)

城市

币种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每人每天)

(每人每天)

(每人每天)

亚 洲

 

 

 

 

 

1

蒙古

 

美元

90

50

35

2

朝鲜

 

美元

90

40

30

3

韩国

首尔、釜山、济州

美元

180

70

35

4

 

光州、西归浦

美元

160

70

35

5

 

其他城市

美元

150

70

35

6

日本

东京

日元

20000

10000

5000

7

 

大阪、京都

日元

18000

10000

5000

8

 

福冈、札幌、长崎、名古屋

日元

14000

10000

5000

9

 

其他城市

日元

9000

10000

5000

10

缅甸

 

美元

90

50

35

11

巴基斯坦

伊斯兰堡、拉合尔、卡拉奇

美元

135

30

30

12

 

奎达

美元

70

30

30

13

 

其他城市

美元

60

30

30

14

斯里兰卡

 

美元

110

40

30

15

马尔代夫

 

美元

160

50

30

16

孟加拉

 

美元

150

50

40

17

伊拉克

 

美元

170

50

40

18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美元

200

50

40

19

也门

萨那

美元

110

50

35

20

 

亚丁

美元

90

50

35

21

 

其他城市

美元

80

50

35

22

阿曼

 

美元

150

50

40

23

伊朗

 

美元

95

50

40

24

科威特

 

美元

200

70

40

25

沙特阿拉伯

利雅得

美元

200

70

40

26

 

吉达

美元

140

70

40

27

 

其他城市

美元

120

70

40

28

巴林

 

美元

160

55

40

29

以色列

 

美元

200

70

40

30

巴勒斯坦

 

美元

180

70

40

31

文莱

 

美元

130

40

35

32

印度

新德里、加尔各答

美元

175

50

35

33

 

孟买

美元

200

50

35

34

 

其他城市

美元

155

50

35

35

不丹

 

美元

160

50

35

36

越南

河内

美元

90

40

30

37

 

胡志明市

美元

80

40

30

38

 

其他城市

美元

70

40

30

39

柬埔寨

 

美元

100

40

30

40

老挝

 

美元

90

40

30

41

马来西亚

 

美元

110

50

35

42

菲律宾

 

美元

130

50

35

43

印度尼西亚

 

美元

125

50

35

44

东帝汶

 

美元

130

40

35

45

泰国

曼谷

美元

140

50

35

46

 

宋卡

美元

110

50

35

47

 

清迈、孔敬

美元

90

50

35

48

 

其他城市

美元

80

50

35

49

新加坡

 

美元

220

55

40

50

阿富汗

 

美元

100

38

30

51

尼泊尔

 

美元

140

50

35

52

黎巴嫩

 

美元

150

50

35

53

塞浦路斯

 

美元

100

40

35

54

约旦

 

美元

120

50

35

55

土耳其

安卡拉

美元

105

45

30

56

 

伊斯坦布尔

美元

150

45

30

57

 

其他城市

美元

90

45

30

58

叙利亚

 

美元

110

50

35

59

卡塔尔

 

美元

160

60

40

60

香港

 

港币

1500

500

300

61

澳门

 

港币

1200

500

300

62

台湾

 

美元

150

60

40

非 洲

 

 

 

 

 

63

马达加斯加

塔那那利佛

美元

130

38

30

64

 

塔马塔夫

美元

100

38

30

65

 

其他城市

美元

90

38

30

66

喀麦隆

 

美元

120

50

35

67

多哥

 

美元

110

48

35

68

科特迪瓦

 

美元

120

50

35

69

摩洛哥

 

美元

130

50

40

70

阿尔及利亚

 

美元

180

55

35

71

卢旺达

 

美元

130

32

30

72

几内亚

 

美元

130

55

35

73

埃塞俄比亚

 

美元

210

50

35

74

厄立特里亚

 

美元

110

50

35

75

莫桑比克

 

美元

170

50

35

76

塞舌尔

 

美元

240

50

35

77

肯尼亚

 

美元

195

50

35

78

利比亚

 

美元

160

50

35

79

安哥拉

 

美元

400

60

40

80

赞比亚

 

美元

150

45

35

81

几内亚比绍

 

美元

135

45

35

82

突尼斯

 

美元

100

40

35

83

布隆迪

 

美元

150

40

35

84

莱索托

 

美元

100

35

30

85

津巴布韦

 

美元

120

45

33

86

尼日利亚

阿布贾

美元

270

60

35

87

 

拉各斯

美元

300

60

35

88

 

其他城市

美元

250

60

35

89

毛里求斯

 

美元

155

50

35

90

索马里

 

美元

180

50

35

91

苏丹

 

美元

130

40

32

92

贝宁

 

美元

150

35

30

93

马里

 

美元

150

50

35

94

乌干达

 

美元

170

50

35

95

塞拉里昂

 

美元

155

50

35

96

吉布提

 

美元

160

60

35

97

塞内加尔

 

美元

165

50

35

98

冈比亚

 

美元

170

50

35

99

加蓬

 

美元

180

60

35

100

中非

 

美元

140

50

35

101

布基纳法索

 

美元

140

50

35

102

毛里塔尼亚

 

美元

130

55

35

103

尼日尔

 

美元

145

50

35

104

乍得

 

美元

220

50

35

105

赤道几内亚

 

美元

200

50

35

106

加纳

 

美元

200

50

35

107

坦桑尼亚

达累斯萨拉姆

美元

180

50

35

108

 

桑给巴尔

美元

210

50

35

109

 

其他城市

美元

160

50

35

110

刚果(金)

 

美元

220

50

35

111

刚果(布)

 

美元

170

50

35

112

埃及

 

美元

170

50

35

113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美元

170

50

35

114

博茨瓦纳

 

美元

170

50

35

115

南非

比勒陀尼亚、约翰内斯堡

美元

170

50

35

116

 

开普敦

美元

210

50

35

117

 

德班

美元

150

50

35

118

 

其他城市

美元

130

50

35

119

纳米比亚

 

美元

140

35

30

120

斯威士兰

 

美元

150

50

35

121

利比里亚

 

美元

195

50

35

122

佛得角

 

美元

120

50

35

123

科摩罗

 

美元

120

40

35

124

南苏丹

 

美元

160

40

32

125

马拉维

 

美元

130

50

35

欧 洲

 

 

 

 

 

126

罗马尼亚

布加勒斯特

美元

120

45

40

127

 

康斯坦察

美元

90

50

40

128

 

其他城市

美元

80

50

40

129

马其顿

 

美元

120

50

35

130

斯洛文尼亚

 

欧元

90

30

25

131

波黑

 

美元

100

40

35

132

克罗地亚

 

美元

120

40

35

133

阿尔巴尼亚

 

美元

150

35

30

134

保加利亚

 

美元

110

45

35

135

俄罗斯

莫斯科

美元

285

45

40

136

 

哈巴罗夫斯克

美元

200

45

40

137

 

叶卡捷琳堡、圣彼得堡

美元

170

45

40

138

 

伊尔库茨克

美元

150

45

40

139

 

其他城市

美元

140

45

40

140

立陶宛

 

美元

120

45

35

141

拉脱维亚

 

欧元

90

35

25

142

爱沙尼亚

 

欧元

90

35

25

143

乌克兰

基辅

美元

100

45

40

144

 

敖德萨

美元

130

45

40

145

 

其他城市

美元

80

45

40

146

阿塞拜疆

 

美元

150

45

40

147

亚美尼亚

 

美元

120

45

40

148

格鲁吉亚

 

美元

150

45

40

149

吉尔吉斯斯坦

比什凯克

美元

230

45

40

150

 

其他城市

美元

80

45

40

151

塔吉克斯坦

 

美元

210

45

40

152

土库曼斯坦

 

美元

120

45

40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