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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离退休人员协会(团体)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26日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离退休人员协会(团体)的活动和管理,充分合理利用学校资源,促进离退休老同志身心健康,达到“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的目的,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会(团体)是指:本校离退休人员基于文化、艺术、体育、健身等有共同兴趣爱好,而自发组织并经离退休中心审查批准的群众性文体组织。

第三条 各协会(团体)必须服从离退休中心的领导,离退休中心活动管理办公室为协会(团体)的直接管理机构。

第四条 各协会(团体)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五条 协会(团体)的成立必须经离退休中心核准批准。

第六条 专业性较强或对活动场地有特殊要求的协会(团体),统一成立一个协会(团体),不能分校区、分地域开展分散活动。

第七条 协会(团体)成立的条件: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活动内容积极健康,活动场地相对稳定。原则上协会(团体)会员需达20人以上,且自发地集中活动半年以上;

2、有规范、合法的协会(团体)章程;

3、有相对固定的、认真负责的、成员信任的负责(招集)人;

4、有符合规定、不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生活、学生自习的活动场地;

5、有健康文明的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

第八条 协会(团体)成立的程序:

1、提出申请。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协会(团体)成立申请表》;

2、提交材料。由拟成立协会(团体)的临时负责人提交:包括协会(团体)章程、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和会员名单、专业场地批复等材料。“章程”通常由宗旨、组织、活动内容和形式、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经费筹措渠道等内容组成;

3、审核通过。离退休中心接受申请后,由活动管理办公室对书面申请和相关申请材料及会员成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中心批准后成立。

第九条 凡长沙理工大学离退休人员,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活动要求,遵守协会(团体)章程,服从协会(团体)管理,均可自愿参加协会(团体)。

第十条 协会(团体)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1、每个协会(团体)成员可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参加其中1-2个协会(团体),但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并按规定填写申请,经协会(团体)同意后,报离退休中心备案;

2、会员不参加协会(团体)集体活动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退出,再次加入时需重新申请;

3、会员要大力倡导科学文明的健康活动方式,坚持讲党性、讲科学、讲团结、讲健身、讲奉献;

4、遵守协会(团体)章程,服从指挥,遵纪守法;

5、反对封建迷信,反对赌博等各种违法行为;

6、坚决抵制各类非法组织的侵蚀和利用,不得聚众或以协会(团体)的名义向单位、集体或政府部门申索诉求。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离退休中心对各协会(团体)实行每年3月份的年度注册制,由活动中心负责办理注册手续。注册的协会(团体)其活动列入离退休工作处年度活动计划。

第十二条 离退休中心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打造特色,发展精品”的原则,积极支持、指导协会(团体)开展活动,并做好相应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离退休中心根据协会(团体)的影响力、参与人数、特色和文化底蕴,对协会(团体)实行分级管理并给予相应经费支持。对一些特色和精品协会(团体)进行重点指导和扶持。

第十四条 大型的协会(团体)为方便管理可根据小类别和日常活动场所设置若干小队。

第十五条 协会(团体)内部管理实行理事会制。

1、理事会为协会(团体)内部管理机构,理事会由会员民主推荐选举产生。理事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大型活动的开展等,需经理事会讨论,统一认识,做出决议;

2、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人(人数较多可设2人),每届任期二年。理事会成员必须是热心协会(团体)工作、具有奉献精神,愿意为大家服务的、身体健康的本校离退休人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因工作需要续任者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

3、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为:(1)贯彻落实离退休中心有关协会(团体)管理的规定和精神;(2)审查会员资格,协调会员关系;(3)制定活动计划,进行年度总结;(4)编制经费预算与使用安排;(5)组织与开展日常活动;(6)定期向离退休中心及会员报告本协会(团体)的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团体)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

1、会员的会费(会员交纳会费数额,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2、离退休中心根据协会(团体)的性质,经审查后划拨日常活动经费和特批专项活动经费;

3、通过合法途径,争取的个人或单位、团体赞助费。

第十七条 经费主要用于组织集体活动、聘请专业老师、购置活动设备、奖励活动积极分子等方面,不得分发或变相购物发给个人。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要定期向会员公布经费来源、使用计划和开支情况。

第十九条 离退休中心特批经费由活动管理办公室代管,平时开支费用由理事会先行垫付。各协会(团体)每学期末将经费使用情况向会员公示后,经活动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由活动管理办公室统一报销一次。特批经费的报销必须按照学校和离退休中心的财务制度办理。

第二十条 活动经费使用,应本着量入为出、节约原则。计划外开支或超支、超额部分一律由负责人或参与者自理。

第五章 活动与比赛

第二十一条 协会(团体)开展活动要坚持“会员自愿、校内为主、自娱自乐”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协会(团体)组织或参与各级各类比赛,必须报请离退休中心批准同意,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会员不得带病参加活动与比赛,感到身体不适时必须及时停止活动并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

第六章 解散与恢复

第二十四条 协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取缔或解散。出现下列情形并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进一步处理。

1、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违公俗良序的,直接予以取缔;

2、影响师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不利于文明校园建设,经告诫后,无明显改进的,责令解散;

3、上报材料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责令解散;

4、有校外人员参加,经劝诫不清理或清理有困难的,责令解散;

5、会员不团结,组织不健全,活动不开展,经告诫后,仍无改进,新年度不予注册并取消资格;

6、长时间参加人员过少,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特殊情况经活动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考虑降低人数要求),将与同类型合并或劝其解散;

第二十五条 已解散的协会(团体)恢复时,必须符合本办法之各项规定,并重新申请、登记和注册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各协会(团体)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离退休中心负责解释。

附:离退休中心“各协会(团体)及老年大学开办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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