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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秩序与道德生活的构建

201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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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秩序与道德生活的构建

2012-10-22

[摘要]道德生活有两种基本形式:道德思考和道德习惯。道德思考设计理想道德生活,道德习惯反映现实道德生活。理想道德生活向现实道德生活的转化以生活秩序(社会制度和习俗)为重要中介。其中,社会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习俗的支撑,但是习俗也可以“架空”社会制度,使之难以发挥作用,因此,构建理想道德生活一方面需要完善社会制度,另一方面必须注重对习俗的引导和治理。

[关键词]道德生活,生活秩序,制度,潜规则,习俗

理想的道德生活能否建立,不仅仅在于理想的道德理论的建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理想的道德理论能否转化为现实的生活秩序。因此,道德是否得到充分重视,道德在社会生活中能否发挥现实的作用,将会直接影响到我们所普遍过的是道德的生活还是不道德的生活。不良生活秩序的存在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生活的道德意义,使我们的生活陷于道德危机之中。

生活,就是人的所有生命活动及其创造物的总和,它内在地包含着三个要素:从事生命活动的主体——人、人的生命活动、人的生命活动的创造物——环境。其中,生命活动是生活的实质和核心:生命活动的进行既是人的本质的展开过程,也是环境的创造过程。[1]根据人的生命活动的不同内容、不同领域,生活可以划分为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日常生活和非日常生活,等等。然而无论如何划分,它们的边界都是比较明显的。道德生活不然。我们几乎无法把道德生活从生活的某个特定领域中划分出来,它几乎涵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论是自然生活还是社会生活,物质生活还是精神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还是文化生活,日常生活还是非日常生活,都是道德生活涵摄的范围。那么,何谓道德生活?我认为,道德生活就是人的所有具有道德内容、道德意义和道德价值的生命活动(道德活动)及其创造物的总和,是以价值、意义所反映出来的人的生命活动的实践方式。它内在地包含着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人的道德活动、人的道德活动的产物——道德环境(它不以物的形式存在,而是主要以道德关系的形式存在)三个要素。其中,道德活动是道德生活的实质和核心:一方面,人作为道德主体,必然通过自觉的道德活动实现生命的价值和意义,而道德主体的道德素养、道德本质也需要通过外在的道德活动加以呈现;另一方面,道德活动的变动性在使道德生活呈现出不同的样态并使道德环境不断改善的同时,也使个体不断地得到丰富、发展和完善,从而使个体实现在道德上的完善。可见,道德生活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价值意义视角下的人的生活,而人的生活也只有具有道德价值、道德意义,才能够称得上是真正的人的生活。

由于人的道德活动可以在思想意识和现实的实践两个层面展开,因此相应地,道德生活也主要表现为两种基本形式:道德思考和道德习惯[2]。道德思考设计理想道德生活,道德习惯反映现实道德生活。

道德思考是人们在主观精神领域对善的把握,是人的一种观念活动。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不是道德关系的盲目适应者,他常常基于自身对现实道德关系的感知,自觉地思考道德关系的应然状态——善,并对这种应然状态的实现途径进行观念性设计。这种设计多是超越于现实的道德关系而提出的人类社会道德关系的理想状态,或者说是道德生活的理想状态,它对于道德生活的构建具有指导意义。既然道德思考主要解决的是道德生活的“应然”,因此,道德思考主要不应是辩护性的,而应该是批判性的、建构性的,即道德思考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对现实道德关系的辩护和论证,而更应该是对现实道德关系的批判以及对“应有”道德关系的建构。惟有如此,人类社会现实的道德关系才能在不断的批判与建构中得以走向完善,理想的道德生活才能不断趋于实现。

道德习惯是人们在实践领域对善的把握,是人的具有普遍性、模式化的客观实践活动。虽然在现实生活中,作为个体的人对善的认识乃至实践不尽相同,但是,从道德生活的整体而言,长期的文化熏陶和共同生活使人们形成了某种共同的道德实践模式(包括道德选择模式、道德行为模式、道德交往模式[3]),由于这种道德实践模式往往具有普遍性和习惯性,所以称之为“道德习惯”。如果说道德思考追求的是道德关系的“应然”,那么道德习惯反映的则是道德关系的“实然”,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时所表现出来的对善的实际把握,它是人类社会现实道德生活的真实反映。

由于道德思考指向未来,道德习惯指向现实;道德思考设计道德关系之“应然”,道德习惯反映道德关系之“实然”,因此,二者对善的把握存在差距。一般而言,道德思考具有前瞻性,它可以超越现实的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的限制,中国古代儒家早在先秦时期提出的“天下为公”的“大同世界”可为其证;道德习惯具有现实性,它无法超越当下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虽然儒家设计出来了“大同世界”这一理想社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仍然在实践并维系着贵贱有等、等级服从、男尊女卑的道德关系,只要相应的经济、文化等因素未被彻底消灭,这种道德关系就会一直存在。由此可见道德思考和道德习惯的另一个对立性特征:道德思考具有批判性、建构性,道德习惯具有保守性、惰性。道德思考对理想道德生活的设计以对现实道德生活的批判为基础,而道德习惯则以对现实道德生活的重复为表征。

然而,道德生活的两种基本形式并非完全对立。道德思考不能凭空产生,其思考内容只能源于现实的道德生活,源于对道德习惯的反思和批判,道德习惯尤其是不良道德习惯激发人们的道德思考。道德思考也并不仅仅停留于对理想道德生活的观念性设计,即道德思考的最终使命不在于解释世界、批判世界,而在于改造世界,改革人们的道德习惯;道德思考带动道德习惯的改革,从而使现实道德生活不断地向理想道德生活趋近。道德生活两种基本形式的相互促动不仅推动了个体的道德完善,而且也推动着人类整体道德生活的不断向前发展。

现实道德生活向理想道德生活的转化不可能自发完成,而是必须以生活秩序的改革作为重要中介,以此来推动新的道德习惯的形成。因此,构建理想道德生活,必须致力于新的生活秩序的构建。

道德生活与生活秩序的关系十分密切。一方面,道德生活的构建依赖具有相应道德意义、道德价值的生活秩序的确立和运行,而生活秩序的现状将会直接影响道德生活的景象。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特定生活秩序的维护者,因此道德生活不仅仅是符合特定价值和意义的生活,而且是一种有序的生活,即按照一定的道德要求所设计的合乎秩序的生活。道德生活的有序表现为人们具有固定化、模式化或者习惯化的包含特定价值取向的行为方式,从而使人们的行为可以合理预期。另一方面,生活秩序不仅反映着特定的价值诉求,而且是人们的行为依据,规定着人们的价值选择和行为方式。在这个意义上,生活秩序规定着人们的道德习惯,展现现实道德生活。生活秩序如何,道德习惯也就如何,人们也就过着怎样的道德生活。因此,在构建理想道德生活的实践中,应当根据需要变革现有生活秩序,构建新的生活秩序,以求努力实现现实生活秩序的价值诉求与理想道德生活的价值要求的统一。如果仍然沉溺于人们习以为常的旧有的生活秩序,那么构建理想道德生活的实践就势必枉然。

生活秩序的维系主要依靠两个重要因素:社会制度和习俗。社会秩序和习俗发挥作用的领域各有侧重:非日常生活领域是“制度化领域”(A·赫勒),主要依靠法律和行政秩序等社会制度加以维系和调节[4];日常生活领域是“经验化领域”,它“本质上是一个习惯世界、习俗世界”[5],日常生活的秩序主要依靠习俗——任何经验、常识化的东西最终都表现为人们的习惯——加以维系。尽管如此,二者的界限也并非泾渭分明。一方面,社会制度的有效执行可以改变和引领习俗。习俗是一种强大的习惯力量,有其适宜的生存土壤——特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如果其生存土壤不发生改变,习俗亦很难轻易变化。但是当其生存土壤变化之后,就有习俗作为一种习惯力量并不会自动消失,新的习俗也不会自动产生,这时,习俗的改变就需要借助于某种强大的外力来推动。社会制度是国家、单位、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有目的地制定出来的,由国家强力、行政力量等保障执行,它的有效执行可以使社会制度所包含的道德实践模式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并逐渐衍变为人们的习惯性选择。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倡导以“孝”治天下。为了在民间广泛推行孝道,他制定了“举孝廉”制度,并宣告如果“不举孝,不奉诏”,则“以不敬论”(《汉书·武帝纪》);对孝子予以奖励,免除其徭役。这样,在政府的倡导和制度的保障下,行孝更为深入地渗透到中华民族的骨血之中,进一步强化了孝敬父母这一社会习俗。

另一方面,习俗也会成为社会制度实施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习俗在维系生活秩序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基础作用,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习俗也是社会制度发挥实际作用的基础。人是有理性的动物,这并不表示人时刻都要进行理性的分析和理性的计算,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人们是凭借习惯、习俗——理性思考的结果——进行思维和判断,其行为是出于不假思索的习惯性选择,这使生活的效率大为提升。如果“没有大量的习惯、传统、惯例,生活就不能顺利地展开,人的思维就不能这样迅速地(往往是绝对必要的)对外部世界作出反响”。[6]即使是在非日常生活这一“制度化领域”,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同样需要习俗作为支撑——这种习俗既包括制度所规定的行为方式,也包括制度以外的如“对群体的责任”、“对他人的信任”等习俗,正是这些习俗,使社会制度得以激活,并且保证了社会制度的正常运转。[7]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社会制度与习俗的价值内涵、价值指向并不必然一致,习俗可以保证社会制度的正常运转,也可以“架空”社会制度,使之难以真正发挥作用。社会制度是国家、社会组织将人们通过道德思考形成的价值、原则以制度的形式加以确认和推行,它的价值内涵和价值指向在一般情况下是与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社会主流价值。社会经济基础一旦发生变化,社会制度必然随之变化,其价值内涵和价值指向也必然发生变化。习俗由于是人们在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甚至不同群体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念,因而其价值内涵千差万别;同时由于习俗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惯性,所以容易滞后,并亦陷于保守,正如恩格斯所言:“在一切意识形态领域内传统都是一种巨大的保守力量”[8]。因此,在社会生活的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与主流价值相适应的习俗尚未形成,旧的、陈腐的、落后的习俗依然存在,同时,这些陈腐、落后的习俗又借助现代社会条件不断变异生成新的恶俗,它们共同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发挥重要作用,影响着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人们的思维和习惯性价值选择。由此,社会制度所规定的道德习惯与人们借助习俗所实际表现出来的道德习惯并不一致,或者说,两种形式的生活秩序的价值依据不同,导致了二者所规定的道德生活的景象存在冲突。而在这一冲突中,如果社会制度的执行不能获得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习俗就会依据它的强大力量将社会制度架空,使道德生活沿着它的价值指向进行。

可见,优良的社会制度如果没有与之相匹配的优良习俗的形成,或者如果习俗本身失去了道德意义、道德功能,其结果就可能是社会道德建设停留于表层,理想的道德生活仍然只是理想,现实的道德生活却成为不道德的生活。所以,构建理想道德生活,除了加强社会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力度之外,还必须注重对社会习俗的引导和治理,“倘不深入民众的大层中,于他们的风俗习惯,加以研究,解剖,分别好坏,立存废的标准,而于存于废,都慎选施行的方法,则无论怎样的改革,都将为习惯的岩石所压碎,或者只在表面上浮游一些时。”[9]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速了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迈进的步伐,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调整,利益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这在客观上要求打破适应原有价值体系的旧的生活秩序,建立适应现有价值体系的新的生活秩序。然而,由于在这一历史变革时期适应新的利益格局的社会制度的缺失、不完善以及执行不力,以及不良社会习俗大量滋生、泛滥,这是我国当前的生活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陷于无序,现实道德生活危机重重,构建理想道德生活的实践面临挑战。

首先,社会制度在引导优良道德习惯的形成方面缺乏力度。

从制度本身来看,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使人们在新的生活场景中长期无法获得正确的行为指导,以至于他们或者无所适从或者肆意妄为,形成不良道德习惯。而制度对道德的遮蔽亦反映出人们对以制度引导优良道德习惯的忽视。制度不是冰冷的死物,它以一定的道德价值为依据和归宿,支持并反映特定的价值诉求。但是在我国现实生活中,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速,随着利益问题的凸显,有些制度的设置更多地是出于“利”的考虑,而非出于“义”的考虑,这就使以制度排斥道德、以制度性义务遮蔽道德义务的情形大量存在。当医疗、教育等公益性部门也被卷入市场化的浪潮,当“先缴费后看病”、“先缴费再选课”等制度被制定出来,我们不禁要问:它们彰显的是何种道德?引导的又是何种道德习惯?是制度的“规定”至上,还是人的生命、尊严等道德价值至上?是恪守制度性义务优先,还是恪守救死扶伤、与人为善的道德义务优先?显然,在这里,制度并没有给我们以正确的回答。从制度的执行者来看,执行者的不作为导致制度执行不力,这不仅使得制度无法发挥其对优良道德习惯的引导功能,而且纵容了“潜规则”的盛行。好的制度如果没有人来执行,制度对生活秩序的维系功能就无法发挥。然而,目前由于某些制度执行者缺乏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官老爷”作风较浓,致使制度的执行不力。当制度形同虚设,“潜规则”就获得了生存的空间。所谓“潜规则”,顾名思义,就是“潜在的行为规则”。它是潜在的,绝对不可公之于众;它是人们达成共识后默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是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它与规章制度相对抗,是不正义、不道德的。当前,“潜规则”充斥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并且大行其道已是不争的事实,从表面上看,它造成的是社会生活的无序,从深层次看,它导致的是人们不良道德习惯的形成。当人们忽视了对善的追求,当行恶(无论大恶还是小恶)业已成为人们的道德习惯,道德生活也就必然面临沦为不道德的生活的危险。

其次,不良社会习俗大量滋生并且泛化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严重误导着人们的道德习惯。

社会的重大变革为社会习俗的改变提供了契机。可以看到,我国当前的社会习俗正处于新旧对抗、融合之中。一方面,优良的传统习俗(如年节习俗)依然存在,但是正在逐渐被新生代冷落,不仅如此,传统习俗内蕴的文化内涵正在弱化,而其中的消费内涵却在强化。另一方面,受现代文化和西方文化的熏陶,新的社会习俗在不断形成。不可否认,新的社会习俗中有大量的(如父亲节、母亲节)是优良的,是值得弘扬的,但是也应看到,某些传统文化中的因素在现代社会中有了新的“变种”,衍变为了影响广泛的不良习俗。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宗法社会、“伦理社会”[10],个体处于纵横交错的人伦关系之网中,他的身份、他的义务都是在人伦关系中加以确认和规定的。因此,人们十分重视人伦关系,也十分重视“人情”。可以说,人情是“中国人的主要交往方式”[11]。在交往中,人们重视和追求的是情感的交流和沟通。这种人情交往营造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温情脉脉、和谐融洽的景象。然而,现代社会中,传统意义上的人情交往虽然仍然存在,但是它常常被横亘于亲人之间的空间距离以及邻里之间的钢筋水泥所阻隔。随着利益交往成为人际交往的一种重要方式,传统的人情往来被改造成了“人情运作”。于是,日常生活中的交往方式成为了非日常生活中一种普遍的交往规则,请客送礼、拉关系走后门也成为中国社会生活中普遍而且重要的一部分。人情交往与人情运作有着本质的不同:人情交往以他人为目的,而人情运作则仅仅是以他人为工具,利用他人来实现自身的利益才是人情运作的根本目的。当“人情运作”成为社会的常态,成为人们普遍认可和遵守的社会习俗,这就表明,人们的道德习惯正在潜移默化之中受到误导。而这同时也表明,在人们的习惯性思维中,制度的权威已经有所动摇。如果规章制度在人情面前退避三舍,“以情废义”的社会不公现象就会大量滋生。

当生活秩序的维系者——制度和习俗不能或者不能较好地对人们的道德习惯给以正确、健康的引导,不良道德习惯就获得了滋生的空间,而这恰恰是我国当前道德生活中出现的一个应当引起人们充分重视的问题

生活秩序之于道德生活的意义在于,良好的生活秩序或者良序生活有利于价值观的整合和优化,使人们在各个领域的活动统一、协调,促成理想道德生活的实现。生活秩序的优化一是依赖于良好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二是要敦化人心风俗。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变革时期,在破旧立新的过程中,在加强制度建设引领社会生活有序化的同时,不应忽视对社会习俗的引导和治理,而应努力实现完善的制度与优良的习俗之间的相互支持,革新道德习惯,实现道德理想。

作者:鲁芳(该文发表于《哲学动态》2012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马拥军.生活哲学的对象和方法[J].哲学研究,2004,(5):25—29.

[2]M·奥克肖特.巴比塔——论人类道德生活的形式[J].世界哲学,2003,(4):105—112.

[3]姚新中.道德活动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191.

[4]衣俊卿.现代化与日常生活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16.

[5]衣俊卿.现代化与日常生活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47.

[6]乔治·卢卡契.审美特性:第1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27.

[7][美]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M].彭志华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14.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57.

[9]鲁迅.二心集·习惯与改革[A].鲁迅文集:第11卷[C].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6:23.

[10]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北京:学林出版社,1987:77.

[11]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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