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融合限度的反思
——驳近年来西方学界融合马克思和罗尔斯的倾向
2020年03月23日 来源:《哲学研究》 作者:汪志坚
A Reflection upon the Limits to the Reconciliation of Marx and Rawls
作者简介:汪志坚,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原发信息:《哲学研究》(京)2019年第20197期 第29-37页
内容提要:《正义论》曾长期被西方左翼学者看作是为福利资本主义的辩护之作。进入21世纪,罗尔斯在两部新著中把福利资本主义斥为不正义,并申明他自己的正义理论吸纳并克服了马克思对古典自由主义的批评。西方学界遂出现了一股融合马克思和罗尔斯的潮流。然而,马克思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的政治理论和罗尔斯的契约论政治理论在人的观念、社会观念以及对资本主义的批评进路等方面都存在重大分歧,这就使得雷曼、亨特和布鲁德等人融合马克思和罗尔斯的尝试很难取得成功。
关 键 词:马克思/罗尔斯/人的观念/社会观念/批评进路
标题注释:本文系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政治哲学谱系中的罗尔斯研究”(编号2018EZX005)的阶段性成果。
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中提出了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其中差别原则要求经济的不平等要使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最大化。第一个原则较第二个原则具有优先性。(cf.Rawls,1971,p.302)据罗尔斯在哈佛大学的同事普特南(Hilary Putnam)回忆:“《正义论》的发表适值美国公共生活正在就福利国家是对是错的重大话题进行讨论之时”。(Putnam,p.189)福利资本主义允许价格和工资主要由市场调节,但与放任资本主义不同的是,它同时要求保障竞争失败者有一个基本的体面生活。罗尔斯在保证自由权利优先的前提下,同时关注最少受惠者的利益,这与福利资本主义的以上诉求至少从表面上看存在明显呼应。因而,正如马克思将19世纪的古典自由主义看作是在为放任资本主义辩护,西方很多左翼学者也把罗尔斯对自由主义的最新发展看作是在为福利资本主义辩护,并将《正义论》作为资本主义的最新意识形态加以批评。①
进入21世纪,罗尔斯的两部新著改变了很多人的看法。他在2001年出版的《重述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指出:福利资本主义允许拥有更多财富的人控制政治生活,这就摒弃了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尽管它对机会平等还有些许关切,但实现机会平等所需的相应政策却是缺失的;尽管它所提供的福利可能相当可观,但调节经济和社会不平等的互惠性原则却没有得到承认。福利资本主义由此就违反了罗尔斯的各项正义原则。(cf.Rawls,2001,pp.137-138)2007年,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史讲义》由其弟子萨缪尔?弗里曼编辑出版,其中第六讲的起始之处就把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经济学和政治社会学方面的成就说成是非凡的、真正英雄般的。讲义接着集中探讨了马克思对自由主义的批评,并申明罗尔斯自己的正义理论吸纳并成功克服了这些批评意见。(cf.Rawls,2007,pp.319-322)虽然同大多数当代西方学者一样,罗尔斯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并不能成功地解释商品价格的形成,但他认为马克思试图用该理论揭示的深层次观点仍有意义;他还尝试站在马克思的立场回应来自分配的边际生产率理论对劳动价值理论的挑战。(ibid.,p.331,346-349)
罗尔斯对福利资本主义的明确拒斥,对其正义理论受到马克思影响的承认,以及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同情性理解,使得西方学界开始重新审视马克思和罗尔斯政治思想的关系,出现了一股融合二者的潮流,以此为主题的著作大量涌现。②尤其考虑到当前国内建构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尝试也多从罗尔斯所设定的框架和议题出发,对西方学界这一融合倾向的反思对我们就更具借鉴意义。本文拟择取近年来构成这一潮流的三本有代表性的著作加以分析和反驳,突出马克思和罗尔斯政治思想的几个重大分歧,初步勾画出融合二者不应逾越的限度。
一、西方学界近年来融合马克思和罗尔斯的三种尝试
(一)杰弗里?雷曼(Jeffrey Reiman)的《尽可能地自由和正义:马克思式的自由主义理论》
雷曼在2012年出版的著作《尽可能地自由和正义》中提出了一种马克思式的自由主义(Marxian liberalism)理论。该理论用“马克思式的”修饰自由主义,是因为理论的目标是由自由主义设定的,马克思的理论描述了实现目标的条件,因而马克思式的自由主义是一种自由主义而不是马克思主义。(cf.Reiman,p.23,26)依照自由主义传统,雷曼把自由看作人的唯一自然权利,但不同于传统自由主义把自由等同于不受限制的财产权,或把不受限制的财产权看作自由的必要条件,雷曼指出财产与人的自由的关系是暧昧不明的:一方面,正如传统自由主义所主张的,自由确实以一定的财产权为前提;但另一方面,私有财产权会形成某种结构性强制(structural coercion)。(ibid.,pp.111-112)
雷曼认为,财产权所带来的结构性强制是由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描述所揭示出来的。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为资本家所拥有,工人阶级仅仅拥有自己的劳动力。为了生存,工人阶级不得不将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以换取工资购买生活必需品。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中,除了补偿资本家所预付的工资外,还要创造出额外的价值即剩余价值,而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毫无补偿地攫取。在雷曼看来,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之所以能够达成这种雇佣契约,是因为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利对工人形成了某种结构性强制。
由于财产权对自由既促进又阻碍的双重作用,所实行的财产权就应该能够得到人们的普遍同意,雷曼在此引入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来确定人们会对财产权施加何种限制。他认为人们会选择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作为财产分配原则:差别原则常常被指责为在利益分配时没有在不同社会阶层之间保持中立;雷曼则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来阐释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认为差别原则并没有在经济利益分配上偏向最少受惠者,而是在深层次上要求人们在交换劳动时的互惠性。(ibid.,pp.131-133)罗尔斯认为财产所有的民主(property-owning democracy)和自由社会主义(liberal socialism)这两种制度都可以实现他的正义原则;(cf.Rawls,2001,p.138)雷曼进一步把财产所有的民主阐释为一种生产资料被人们分散拥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并认为在现阶段人性还需要经济激励才愿意发挥更多才能的情况下,“财产所有的民主”是能够最大程度减小社会压制、最大限度实现人的自由的制度。(cf.Reiman,pp.201-202)
(二)伊恩?亨特(Ian Hunt)的《自由社会主义:一种基于罗尔斯和马克思的替代性社会理想》
亨特于2015年出版的《自由社会主义》表达了对在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的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的不满,并试图从马克思和罗尔斯那里寻找资源,以建构一种替代性的社会理想方案。(cf.Hunt,pp.1-2)新自由主义在政治上通常与里根和撒切尔的经济政策联系在一起,要求政府引进和加强在各种商品和服务生产领域的市场关系,以实现最大效率。新自由主义在学理上通常与哈耶克和诺齐克的政治理论紧密相关,主张为实现自由这一最重要的社会价值,把国家功能缩减至“守夜人式”政府。新自由主义自20世纪70、80年代以来逐渐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占据主导地位。
新自由主义为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辩护的理由是它能实现效率的最大化这一社会理想。亨特认为,马克思和罗尔斯对资本主义的批评为我们指出了建构新的社会理想的可能性。在他看来,之所以有必要对马克思和罗尔斯的政治思想进行融合,是因为二者对资本主义的批评都不完备,需要相互支撑。(ibid.,p.7)
一方面,亨特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不正义的批评需要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作为支撑。马克思在其著作的很多地方都提出了一种内在的正义理论:正义观念属于上层建筑,只是对社会生产关系的一种反映,并随着生产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例如他在《资本论》第三卷中说:“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379页)按照内在的正义理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付给工人工资以购买其劳动力,并通过劳动力的使用获得剩余价值就是正义的,因为这种做法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相适应。资本家剥削工人没有不正义之处,这就是著名的“塔克-伍德命题(Tucker-Wood Thesis)”。(cf.Tucker,pp.37-48;Wood,1972,pp.244-282)然而,马克思又在《资本论》中把剥削比作“盗窃”“抢劫”等。亨特追随科恩(G.A.Cohen)认为,这就暗示了马克思还有一种隐含的正义观,在此之下,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cf.Cohen,1983,p.443;Hunt,p.60)亨特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可以为马克思指责资本主义剥削的不正义提供基础。
另一方面,亨特认为罗尔斯对资本主义违反差别原则的指责能够从马克思关于产业后备军的论述中找到支撑。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要求最大化社会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亨特认为罗尔斯的最少受惠者对应于马克思所说的“产业后备军”。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指出,资本的私人拥有者只有在有持续的利润预期的条件下才会增加对资本主义企业的投资,而持续利润又以持续的过剩劳动力为前提,因而马克思认为伴随资本主义投资的资本增长会造成很多待业的失业人口。(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715-717页)由此亨特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下,产业后备军作为社会最少受惠者,其境况显然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改善。资本主义制度由此违反了罗尔斯的差别原则。(cf.Hunt,pp.68-71)
(三)丹尼尔?布鲁德尼(Daniel Brudney)的《罗尔斯与马克思:分配原则与人的观念》
该书是将芝加哥大学哲学系教授布鲁德尼在复旦大学所作的系列讲座稿整理翻译而成,于2017年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在此书中,布鲁德尼试图在马克思和罗尔斯之间发展出一种对话。③他认为,隐藏在不同政治哲学理论背后的深层次区别是不同的人的观念。(参见布鲁德尼,第79页)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从契约论的角度论证了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该论证假定人们处于原初状态中,人们的社会身份、自然禀赋和善观念等信息被无知之幕所屏蔽;人们彼此冷淡,只关心得到最多的社会基本善;人们在此处境中所选出的正义原则成为调节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罗尔斯在1980年的《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一文中重新阐释了原初状态的意义,使之所依赖的人的观念凸显出来。新的阐释以一种具有两种道德能力(善观念能力和正义感能力)的自由而平等的人的观念为起点,进而用原初状态这一思想实验,把这种人的观念模拟(model)出来:人们选择与最适于运用和发展两种道德能力的社会基本结构相对应的正义原则,这样,人们所选出的正义原则就与自由而平等的人的观念相适应。(参见布鲁德尼,第74页)
布鲁德尼试图在青年马克思的著作中发掘出某种人的观念。在他看来,马克思在《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等青年时期著作中持有以下人的观念:人类的好生活在于怀着对他人幸福的关切,及对物质世界的改造这一特定活动的参与。(同上,第211页)布鲁德尼论证,根据此种人的观念,马克思将接受与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相类似的正义原则。第一,由于只有在自由的条件下,行为主体才能发现他们能够做好、并喜欢参与的活动类型,因而青年马克思会接受罗尔斯的平等自由原则。(同上,第124-125页)第二,对彼此幸福的平等关切将使人们倾向于关注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因而青年马克思即使不认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也会接受某种将优先性赋予最少受惠者的经济分配原则。(同上,第134页)第三,马克思对个体的全面发展极为重视,而与更多的物质产品相比,对个体发展的助益更多地来自做事情、接受不同理念以及同他人共事等自由,因而马克思会赋予自由以优先性。(同上,第142页)
布鲁德尼在论证了罗尔斯和青年马克思所持有的人的观念都能为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提供某种证成之后,论证了罗尔斯的人的观念要优于青年马克思的人的观念:罗尔斯的自由而平等的人的观念取自自由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为他人提供商品、服务等产品的工作对于好生活来说并非是至关重要的,因而马克思所持有的人的观念无法得到人们的共鸣。(同上,第221页)
二、社会观念:阶级的还是阶层的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揭示立足于他对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关系的分析,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奠基于作为一个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理想。雷曼把马克思所揭示出来的私有财产的结构性强制特征用作支持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理由,这就斩断了它们与作为各自基础的社会观念之间的有机联系、将二者强行扭合,这势必引起彼此之间的排斥反应。
在马克思的社会学分析中,阶级是一个核心概念。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作出了“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的著名论断。(《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31页)人类历史中的主要社会形态——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是阶级社会。在这些社会形态中,生产资料都是为社会的一小部分人所占有。阶级的划分所依据的是不同社会群体与生产资料的关系: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凭借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榨取被统治阶级的剩余劳动;被统治阶级为了获得在生产资料上进行劳动的机会,不得不以付出剩余劳动为代价。占有生产资料的阶级和不占有生产资料的阶级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靠剥削工人生存发展,他们会竭力维持使这种剥削成为可能的私有财产制度,而工人阶级若要从根本上改善自己的处境,就必须通过共产主义革命废除私有财产制度。
与马克思揭示资本主义生产的互惠表象之后的阶级压迫、阶级剥削不同,罗尔斯将社会看作一个合作体系:“社会是一种为了相互得益的合作事业”,而一个正义的社会即是一个有着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cf.Rawls,1999,p.4)罗尔斯也以群体为社会分析的基本单位,如差别原则所要求最大化其利益的最少受惠者(the least advantaged)以及与之对立的最多受惠者(the most advantaged)都是处于某一经济收入水平的社会群体。罗尔斯曾将这样的群体称为阶级(class)。(cf.Rawls,1971,p.98)然而,他在这里并不是在与马克思相同的意义上使用阶级概念。罗尔斯划分社会群体的依据是收入水平,并不关涉对生产资料的拥有。他所讨论的社会群体实际上指的是西方社会学中的社会阶层(social strata)。④不同社会阶层之间虽可能有利益冲突,但彼此之间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以阶级(马克思意义上的)还是阶层为社会分析的基本单位,反映了分析者本人的深层社会观念。按照佩弗(R.G.Peffer)的看法,追问是否有一个统治阶级不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政治策略的问题。如果回答没有,那就意味着境遇不好的群体可以通过合法手段从社会财富中得到公平的一份;如果回答有,那就意味着相反的结论。(cf.Peffer,p.457)罗尔斯正是认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达到利益的公平分配。在受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所调节的社会基本结构中,公民的平等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得到了保证。人们对政治的影响力不受他们拥有财产的多寡的影响,社会的最少受惠者有机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改善自己经济处境的经济政策。罗尔斯还谈到政府的转让部门通过转移再分配保证社会最少受惠者达到不低于社会最低值的收入水平,从而实现差别原则的要求。(cf.Rawls,1999,pp.244-245)
在融合马克思和罗尔斯的尝试中,雷曼将私有财产制度具有结构性强制这一事实包含在处于原初状态的人们所知道的信息中,并由此推论,人们会选择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来调节和限制私有财产权。然而,雷曼没有看到,马克思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分析是嵌入在他的作为整体的社会观念之中的,而马克思的以阶级关系为中心的社会观念又是与罗尔斯的作为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观念无法调和的。按照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之后,直至资本主义社会消亡之前,所有人类社会都是阶级社会。在阶级社会中,生产资料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伴随而来的是有产者对无产者的剥削。这种生产关系一方面是由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决定的,另一方面又反过来对一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具有促进或阻碍的作用。这一现实是无法通过简单的财产再分配而改变的。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所预设的作为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观念认为,人们都有着维护公平的分配制度的正义感,不存在不同阶级利益之间的根本对立;问题只在于找到一种能使人们达成关于正义分配原则的共识的方法(被无知之幕笼罩的原初状态),一旦达成共识(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人们就会出于正义感而遵照共识来行动。雷曼强行将两种不同的社会观念扭合在一起,最后竟炮制出一个“人人都是资本家的社会”(Reiman,p.202)。他或许以为“人人都是资本家的社会”,一方面由于提到资产阶级,因而与马克思的以阶级为中心的社会观念相容,而另一方面又因为没有阶级对立,因而与罗尔斯的作为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观念相容。然而,所谓“人人都是资本家的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异想天开的理论怪胎。如果没有工人阶级作为剥削的对象,资本本身也就不再作为资本发挥职能,资本连同作为其人格体现的资本家也就一同消亡了。
三、批评进路:生产关系的还是道德直觉的
马克思《资本论》的主题就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评,而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也揭示了放任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性,这就使得亨特等对主张强化自由市场作用的新自由主义不满的学者,试图融合马克思和罗尔斯对资本主义的批评。然而,尽管二者都揭示了资本主义的局限性,但他们的批评进路各不相同,甚至有明显分歧。
20世纪70、80年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者就“马克思是否因资本主义有失正义而对其进行批评”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正方坚持认为马克思的确批评资本主义有失正义。然而,持此一立场的学者却无法就“马克思以何种正义观念批评资本主义”的问题达成一致。譬如胡萨米(Ziyad I.Husami)认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共产主义两个阶段的分配原则的描述表达了无产阶级的正义观;科恩认为资本主义的不正义在于它违反了自我所有权原则;杰拉斯(Norman Geras)认为资本主义的不正义在于生产条件的分配不公。(cf.Husami,pp.27-64;Cohen,1995,p.12;Geras,1985,pp.47-89)造成这种分歧的原因在于,马克思在其著作中从未明确以某种正义观念作为批评资本主义的标准,因而任何版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都只能是一种猜测和重构。而直接文本证据则表明,马克思持一种伍德所说的内在的正义观:一种做法(practice)是否正义,取决于这种做法是否与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相适应——能够维护并稳定现行生产关系的,就是正义的,而倾向于损害或破坏现行生产关系的,就是不正义的。(cf.Wood,1972,p.255)按照这种阐释,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购买劳动力、攫取剩余价值就不是不正义的。因为如果要求资本家不仅仅付给工人工资,而是把工人劳动创造的所有价值都返还给工人,那么资本家就没有动机去组织生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会瓦解。因此,允许资本家剥削工人是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因而也就是正义的。伍德认为,马克思批评资本主义的真正原因是资本主义不合理的组织方式,使它所达到的生产力没能提供给人们更多的自由、共同体和自我实现等非道德的善。(cf.Wood,1979,p.287)不同于正义、权利等道德规范服务于人类社会关系的暂时形式,这些非道德的善是以实际的潜能、需要和人类利益为基础的。(ibid.,p.289)这些非道德的善适宜于提供一个批评资本主义的固定尺度。
与马克思从真正的人类利益出发对资本主义所作的非道德批评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罗尔斯对放任资本主义的批评是从道德直觉出发的。他的正义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的生活前景不应受到道德上任意因素的影响”这一道德直觉。(cf.Kymlicka,p.58)罗尔斯在《正义论》第12节中揭示了自然的自由体系(类似于放任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性。自然的自由体系接受形式的机会平等原则,即所有人都至少有同样的合法权利获得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在满足了这一要求之后,所有人的收入取决于他们从自由市场的自愿交换所得,政府不对由市场所决定的收入进行任何再分配。在自然的自由体系中,那些有着更好的社会家庭背景或更好的自然禀赋的人,通常会获得更好的受教育机会,更可能发展出能得到较多经济回报的才能,这些人也较他人有着更好的生活前景。罗尔斯指出,自然的自由体系的不正义之处正在于,它允许人们的收入份额受到从道德的观点看非常任意的因素(如人们的社会家庭出身和自然禀赋)的不恰当影响。(cf.Rawls,1999,p.63)罗尔斯分别提出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以消除以上两种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不恰当影响。可以说,作为罗尔斯批评现行分配体制的不正义的规范性前提,正是“人们的生活前景不应受道德任意因素的影响”这一道德直觉。
为了看清马克思和罗尔斯批评资本主义的不同进路,我们不妨设想一下,马克思会如何评判罗尔斯从道德直觉出发对资本主义所做的指责。按照马克思的内在正义观念,他会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允许道德上任意的因素影响人们的生活前景是否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由于允许人们自然天赋的差别决定收入分配会给予人们有力的经济激励,使得人们充分发挥自己的天赋才能,革新技术,创新生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创造物质条件,因而马克思会认为在人们的自然禀赋和他们的收入份额之间建立很强的联系并不是不正义的。我们知道,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认为即使到了实现按劳分配的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仍不能避免由人们的天赋差别所引起的收入不平等。马克思虽对此表示遗憾,但仍坚持认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35页)他不会从道德直觉出发去评判社会制度是否正义,而认为应当去考察某种做法是否与生产方式相适应。正如恩格斯在否定了从道德直觉出发评判社会公平与否之后说:“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73页)
亨特在寻找一种能够替代新自由主义的社会理想方案的尝试中,企图融合马克思和罗尔斯对资本主义的批评,把后者的正义原则嫁接在前者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揭露上。亨特的尝试没有认真对待二者批评资本主义进路的差异。盲目地将二者融合,非但不会增强彼此的力量,反而会使他们之间龃龉迭生。
四、人的观念:历史的还是固化的
马克思对人性的看法具有多重的理论维度。异化是青年马克思的著作中的重要概念,它是相对于某种人的类本质来说的。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将人的类本质规定为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人的异化表现为劳动不再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外化,而沦为人们谋生的手段。(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62页)自《德意志意识形态》起,伴随着唯物史观的确立,马克思的思想也逐渐发生转变。这时,他不再限于关于人的类本质的提法,而认为人具有何种特性,取决于他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人的基本生理需求促使人利用自然资源从事生产劳动,而人们在生产的过程中又发展出新的需要,以及满足新的需要的能力。人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也在改造着自己。人的性质取决于某一特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的人的需求状况和能力状况。有些学者指出唯物史观也承认人有一些超越历史的基本的生理需求,并认为这些基本的生理需求构成了人类本性。(cf.Geras,1983,p.69)然而,基本的生理需求只是对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具体多样需求的一种抽象,没有所谓的前社会的人的基本需求。比如,就吃而言,人的生理特性决定了人有着对营养的需要,但人们用何种对象以及以何种方式来满足这种需要,却会随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而变化——原始人的茹毛饮血和现代人的均衡饮食当然有很大差异。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马克思在后期著作中也谈到异化,但这时的异化不再是相对于人的某种类本质来说的,而是相对于某一生产力发展阶段上人的需求和能力来说的。马克思指出人的异化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达到极点,这正是因为,伴随着前所未有的生产力的进步和生产方式的改变,人的需求和能力得到极大发展,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却使得大多数人处于窘境。(cf.Wood,2004,p.36;Sayers,p.165)
在罗尔斯政治哲学的发展过程中,人的观念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正义论》中,对原初状态中人们的描述还更多地让人联想到经济学中理性人的假设。自《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起,罗尔斯突出了道德人的观念在其政治哲学中所起的基础性作用。他在该文中指出,设置整个原初状态的依据就是具有两种道德能力的自由而平等的人的观念。人有着实践和完善这两种道德能力的兴趣;原初状态把自由而平等的人的观念模拟出来,使得由人们选出的正义原则所调节的社会基本结构最适于人们发展和使用两种道德能力。在罗尔斯所做的澄清中,具有两种道德能力的自由而平等的人的观念是其整个正义理论的基础。⑤
布鲁德尼推崇以人的观念为基础的政治哲学阐释框架。以此框架来阐释大多数西方政治哲学理论,尤其是以某种普遍人性观念为基础的契约论政治哲学理论通常会取得成功。然而,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将人性本身也看作是处于历史之中、并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而变化的。对马克思而言,现实的人总是身处某种特定社会结构之中并受到该社会结构的塑造和制约,这就否定了以某种固定的人的观念为基础构建政治哲学理论、然后用所构建的政治哲学理论来指导建立社会结构的可能性。布鲁德尼在从罗尔斯的《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中找到支撑其正义理论的某种人的观念之后,又“用罗尔斯的范畴和方法来解读马克思”,试图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寻求能够与罗尔斯形成比照的素材。(参见布鲁德尼,第10页)由于马克思成熟时期的著作淡化了关于人的类本质的提法,布鲁德尼转而在马克思青年时期的著作中寻找素材。他抓住马克思在《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中关于理想人性的某些段落,加以发挥,并论证马克思将会接受某种类似于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的正义理论。这种仅仅从青年马克思在读书笔记中所做的零星评论来发掘证据以佐证其人性观的做法,实际上是忽略了成熟时期的马克思对同一问题更为切中现实的见解。布鲁德尼在马克思和罗尔斯之间发现的相似性所揭示出的,与其说是这两种政治理论的真实联系,不如说是由他自己的方法论教条所引起的先入之见。
20世纪60年代,美国如火如荼的民权运动,大大推动了美国社会的进步。在此背景下,罗尔斯相信自由民主制度会逐步走向正义;他在此期间完成的《正义论》也多以美国社会制度构架作为理论建构的原型,也因此该书被很多西方左翼学者解读为为美国社会现实的辩护之作。但此后美国社会的走向让罗尔斯深感失望,尤其是1976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巴克利诉法雷奥案(Buckley V.Valeo)的裁决取消了对竞选开支的限制,经济势力影响政治的途径更加畅通,罗尔斯在第一个正义原则中力保的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终成泡影。(cf.Rawls,1993,pp.359-360)他在《重述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把福利资本主义斥为不正义的社会,更在《政治哲学史讲义》中申言他自己的正义理论吸纳并克服了马克思对传统自由主义的批评。此后再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解读为资本主义发展新阶段的意识形态是站不住脚的。然而,罗尔斯作为传统社会契约理论的当代继承者,与马克思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的政治理论,在人的观念、社会观念和资本主义批评进路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分歧。所以,任何试图融合二者的尝试,都不应不加反思地逾越由这些分歧所划定的限度。
①詹姆斯?M?布坎南(James M.Buchanan)将西方学者从马克思主义立场出发对《正义论》所作的批评概括为十个方面。(cf.Buchanan,p.122)
②国内学者在这方面的代表性尝试包括卞绍斌的《马克思与正义:从罗尔斯的观点看》(参见卞绍斌)和倪寿鹏的《正义的多面孔:马克思与罗尔斯》(参见倪寿鹏)。
③布鲁德尼在一次接受中国学者的专访中对自己融合二者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参见宋珊珊)
④姚大志认为“无产阶级就是罗尔斯所说的最不利者(本文译作最少受惠者——引者注)”(参见姚大志,第132页),这似乎忽略了马克思的“阶级”和罗尔斯所说的“社会阶层”之间的差别,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无产阶级和最少受惠者是否指涉同一群人(其实两者所指对象并不完全重合),而在于把某些人描述为无产阶级还是最少受惠者反映了描述者不同的社会观念以及对问题解决途径的不同设想。
⑤罗尔斯这里所说的人的两种道德能力与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所说人的两种实践理性能力有明显的对应关系,因而他的自由而平等的人的观念给人以来源于康德伦理学的印象。(参见康德,第32-34页)为了在不同的伦理学原则之间保持中立,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把自由而平等的人的观念说成是来源于西方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cf.Rawls,1993,p.14)这种看法似乎与马克思关于人性具有历史性的观点相吻合。然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由此也失去了对具有不同公共政治文化的非西方社会的普遍适用性。
原文参考文献:
[1]卞绍斌,2014年:《马克思与正义:从罗尔斯的观点看》,载《哲学研究》第8期.
[2]布鲁德尼,2017年:《罗尔斯与马克思:分配原则与人的观念》,张祖辽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3]康德,2013年:《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李秋零译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63年,人民出版社。《马克思恩格斯文集》,2009年,人民出版社.
[5]倪寿鹏,2017年:《正义的多面孔:马克思与罗尔斯》,载《哲学研究》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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