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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试行)
2013-10-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研究生素质教育,加强对研究生的科学管理,进一步改进我院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文件)和《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依据学校的分配的名额,参照年级与专业的人数按比例分配。
第三章参评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1年起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生,不包括委培生、在职生等应用型研究生。2013年新入学的硕士一年级研究生暂不纳入申请范围。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长沙理工大学及马克思主义学院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期间无不及格科目),科研能力显著,专业技能精湛,发展潜力突出;
5. 以下情况优先考虑:以长沙理工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校定权威期刊上公开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取得发明专利;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类奖励等。
第七条 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
1、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2、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研究生;
3、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的研究生。
4、无故缺席组织生活、会议,每学期达两次以上(含两次)的研究生党员。
5、参加学院组织的学术报告会没有达到规定次数的研究生。
第八条 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如第二次(及以上)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申报原因和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其申请成果不得作为再次申请时的成果使用。
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组织
第十条 评审总则
根据学校的文件要求成立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细则,完成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得分者的比重原则上应为以下四项分数累计求和:
1、科研情况占50%(原则上会议论文不列入加分项,可做参考);
2、学年成绩占35%;
3、非科研类获奖情况占10%;
4、引领本科生学风建设情况占5%。
第十一条 评审细则
经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决议,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详细积分标准参考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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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级别 |
要求 |
分数 |
比例 |
科研情况 |
论文 |
权威期刊 |
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
60分 |
50% |
CSSCI期刊 |
30分 |
一般刊物 |
10分 |
项目 |
国家级 |
研究生为项目主持人,且项目为攻读研究生期间立项。附:参与国家级前五名一律计10分、省部级前三名一律计5分。 |
60分 |
省 级 |
30分 |
校 级 |
15分 |
学年成绩 |
研究生期间所有课程平均分数 |
35% |
非科研类获奖情况 |
荣誉等 |
省 级 |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党员、学校研究生学术论
坛优秀论文等 |
30分 |
10% |
校 级 |
15分 |
院 级 |
10分 |
研究生引领学风建设 |
引领类型 |
本科生班级导师 |
参与研究生引领学风工作的学生需如实记录自己的工作内容,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保存相关工作资料及照片。 |
5分 |
5% |
讲座、交流会 |
5分 |
团队或个人指导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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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
成立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院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担任,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组织方案如下:
主 任 委员:院长、院党委书记
委 员:研究生管理副院长、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当年有指导的研究生参评的委员应回避,研究生代表应选派未参评学生)
第十三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15人,并于每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之初进行公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基本条件且有意愿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准备相关支撑材料,并请导师签署详细推荐意见,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学院评审委员会经过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如有异议,可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上报学校。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申请裁决;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对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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