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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试行)

201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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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试行)


2013-10-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研究生素质教育,加强对研究生的科学管理,进一步改进我院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文件)和《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依据学校的分配的名额,参照年级与专业的人数按比例分配。

第三章参评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1年起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生,不包括委培生、在职生等应用型研究生。2013年新入学的硕士一年级研究生暂不纳入申请范围。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长沙理工大学及马克思主义学院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期间无不及格科目),科研能力显著,专业技能精湛,发展潜力突出;

5. 以下情况优先考虑:以长沙理工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校定权威期刊上公开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取得发明专利;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类奖励等。

第七条 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

1、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2、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研究生;

3、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的研究生。

4、无故缺席组织生活、会议,每学期达两次以上(含两次)的研究生党员。

5、参加学院组织的学术报告会没有达到规定次数的研究生。

第八条 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如第二次(及以上)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申报原因和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其申请成果不得作为再次申请时的成果使用。

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组织

第十条 评审总则

根据学校的文件要求成立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细则,完成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得分者的比重原则上应为以下四项分数累计求和:

1、科研情况占50%(原则上会议论文不列入加分项,可做参考);

2、学年成绩占35%

3、非科研类获奖情况占10%

4、引领本科生学风建设情况占5%

第十一条 评审细则

经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决议,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详细积分标准参考下表。

类型

级别

要求

分数

比例

科研情况

论文

权威期刊

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60

50%

CSSCI期刊

30

一般刊物

10

项目

国家级

研究生为项目主持人,且项目为攻读研究生期间立项。附:参与国家级前五名一律计10分、省部级前三名一律计5分。

60

30

15

学年成绩

研究生期间所有课程平均分数

35%

非科研类获奖情况

荣誉等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党员、学校研究生学术论

坛优秀论文等

30

10%

15

10

研究生引领学风建设

引领类型

本科生班级导师

参与研究生引领学风工作的学生需如实记录自己的工作内容,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保存相关工作资料及照片。

5

5%

讲座、交流会

5

团队或个人指导

5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

成立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院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担任,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组织方案如下:

主 任 委员:院长、院党委书记

员:研究生管理副院长、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当年有指导的研究生参评的委员应回避,研究生代表应选派未参评学生)

第十三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15人,并于每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之初进行公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基本条件且有意愿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准备相关支撑材料并请导师签署详细推荐意见,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学院评审委员会经过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如有异议,可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上报学校。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申请裁决;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对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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