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管理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28日 | 点击次数: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2015-10-28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长理工大研〔201021

根据教育部教研20001号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5]20号《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9]9号《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部分 博士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一、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专门人才。

2.尊重专家评审意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公正合理,按需设岗。

3.重视改善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及学历结构,不断提高导师队伍的整体质量。

4.博士生指导教师采取评聘分离、先评后聘的模式来进行管理。先依据相关条件进行博士生导师的资格评定,再根据招生计划及导师的实际情况确定博士生导师的聘任,以确保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2.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7周岁(至当年831日止)。50岁以下的新聘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学研究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近三年有重要的科研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二:

1)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名义,在核心刊物及国际有影响的会议上发表8篇学术论文,其中EISCI收录的论文不少于4篇,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跨学科或挂靠学科申报的其主干学科的相关论文可予采纳。

2)近五年有2部学术专著公开出版(署名第一),并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学校认定的一般核心以上刊物公开发表3篇学术论文;

3)近五年获得过国家级奖(一等奖排名前8位,二等奖排名前5位),或省部级奖(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三等奖排名第一)。

 4.近五年来承担过(或在研)国家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且至少为1项课题的负责人。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近三年每年到帐科研经费40万以上(管理类学科近三年每年到帐科研经费20万以上)。

5.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

6.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梯队或有博士生指导小组。

同时具备上述6项条件者,具有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资格。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交通部“科技英才”、以及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遴选。

7.个别成绩突出但不具备第2条规定的博士学位条件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获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满五年,同时具备第1456条及第3条的全部条款。

8.在教育部直属高校中已获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本校教师,可凭相关证明材料转聘于我校相关博士点,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

三、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程序

1、个人申报。填写《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并提供相应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学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采取无记名投票选出初选名单报研究生部。分委员会到会人数达到应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为有效,获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视为通过。

3、通讯评议。对通过初选的新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研究生部将聘请三名外单位有培养博士生经验的同行专家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通讯评议。通讯评议至少有二名通过者,方能提交校博士生导师评议小组审定

4、校博士生导师评议小组审定。校博士生导师评议小组由现有博士授权学科的若干博士生导师及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组成。到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视为通过。

5、公示名单及申报材料。研究生部将通过校博士生导师评议小组审定的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名单及申报者的申报材料向全校公示。公示后,由学校发文确认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6新增博士点的第一学术带头人可不经上述评议程序直接认定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聘任指导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满足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

2.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不超过65岁,两院院士年龄不限。

3.正在承担在研国家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且至少为1项课题的负责人。

4.近两年平均进校经费为50万元,且在帐经费在50万元以上。管理学科的经费要求达到以上标准经费的60%。

    5近两年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学校认定的权威刊物及国际有影响的会议上发表2篇以上被EISCI收录的学术论文。

五.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履行的职责

1.协助学院党总支做好博士生的思想政治和日常管理工作,熟悉和执行各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工作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根据需要参与博士生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

3.根据本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要求,指导博士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及时检查、督促计划的落实情况。

4.指导博士生选题、做选题报告,参与组织博士生的开题报告会。

5.参与博士生的学科综合考试及中期考核工作。

6.指导、督促和检查博士生的科研工作,培养其科学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及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研工作的能力,指导其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按期按质完成学位论文。

7.掌握使用好博士生的培养经费,并为每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支付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助研津贴。

8.参与本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及管理制度的制定,积极参加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等。

9.不断进取,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学术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10.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博士生一般不得多于2名。对于承担了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获得国家重大科技成果奖励的博士生导师,可根据当年招生计划情况,酌情增加招生指标,但招生数超过3名后,每招1名博士生需向学校支付3万元的培养管理经费。

六.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复查遴选

为了确保博士生的培养质量,激励博士生导师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每2年进行一次博士生导师资格复查。由本人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后报校博士生导师评议小组审批。

连续三年未招收博士生的博士生导师,须按新增博士生导师的程序重新申报。对于在岗博士生导师,如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保证培养质量;或科研经费、科研论文不足(不能达到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科研经费、科研论文数量的60%);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经校博士生导师评议小组审议批准,暂停其博士生招生和培养工作。

七、其他

1国家级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国家发明奖;省部级奖限政府、国家部委(行业)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核准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系列中的学会科学技术奖。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已是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外单位知名专家,可不经过以上评议过程,由校博士生导师评议小组组长提名,聘任为我校兼职博士生导师。其他外单位人员申请我校博士生导师资格,必须是我校的兼职教授,并与我校有稳定的合作关系,遴选办法和本校人员相同。

3.博士生副导师必须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关领域有影响的专家。由博士生导师提名推荐,报研究生部审批。

4任何人如对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有异议,应以实名提出异议或申诉。研究生部将有关意见核实汇总后,提交校博士生导师评议小组进行复议。校博士生导师评议小组复议表决,获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视为通过,如未获得通过,不再受理复议申请。

5、申请人及其亲属不得参与涉及本人和亲属的评议工作。

 

 

 

 

 

 

 

 

 

 

 

 

 

 

 

 

 

 

 

 

 

第二部分 校内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一、       基本原则

1.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硕士生导师的选聘工作应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选聘硕士生导师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公正合理。

2.硕士生导师应优先从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中、青年专家、学者中选聘。

3硕士生导师选聘,应建立能上能下、有进有出的动态机制,不断优化导师队伍的年龄、学历、知识结构,提高导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4、研究生部根据当年招生规模对导师选聘总数进行控制。

二、申请硕士生导师的资格要求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2.申请者须为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且有中级职称的青年教师。具有博士学位的且有中级职称的青年教师除满足以下条件外,近三年来须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目,且至少为1项课题的负责人。

3、申请者招生当年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7周岁(831),女性不超过52周岁,特殊情况(一般指科研经费充足,科研成果丰硕,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者),经报批年龄可适当放宽。196311以后出生的申请者,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4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掌握本学科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

    5年内以第一作者在国外公开出版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5篇。

    5年内以第一作者在国外公开出版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4篇,并出版10万字以上专著或教材(专著和教材只计1篇)。

    5年内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理工类有1篇被SCI收录或2篇被EI收录,人文社会科学类有1篇被SSCI收录或2篇被CSSCI检索。

5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有从事或指导科学研究工作的经验和稳定的研究方向,目前承担有科研项目。近3年本人可支配的实际到款的科研经费数额工学相关学科年均5万元以上,理学相关学科年均3万元以上,其它学科年均1万元以上。指导研究生当年的科研到帐经费必须达到相关学科的年平均数。科研经费的认定,以学校计财处核定的实际到款经费为准。非项目负责人的经费认定由项目负责人签署授权书,并以计财处确认的实际可支配经费为准。

6一般有协助指导硕士生的经历,熟悉学位条例,能保证硕士生的培养质量。

7有协助本人指导硕士生的学术队伍(能组成指导小组)。

三、新增硕士生导师的遴选程序

1.个人申请。由本人填写《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学院提交相关的附件材料:本人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术论文(复印封面、目录、全文及SCIEISSCICSSCI检索证明);专著(复印封面、目录、版权页和其他相关页次)。

2学院对《申请表》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上述条件要求就相关内容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并签章。核实无误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委员到会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做出有效的审核结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真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本文规定的“申请硕土生导师的资格要求”,结合当年硕士生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及学科发展的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二者,视为通过。初审结束后,学院将初审通过人员的汇总名单和《申请表》等材料提交给研究生部审批。

4.研究生部组织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对拟新增硕士生导师名单在网上进行公示,七日内无异议者,由学校发文确认其硕士生导师资格。

5.硕士生导师因科研方向改变,申请转专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和拟转入的专业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研究生部审查通过后,才可在新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原则上原专业的导师资格自行取消。

6.硕士生导师资格审批工作一般在每年3月进行。

四、硕士生导师应履行的职责

1.协助学院党总支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和日常管理工作,熟悉和落实各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根据需要参与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

3.根据本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要求,指导硕士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及时检查、督促计划的落实情况。

4.指导硕士生确定选题方向,参与组织硕士生的开题报告会。

5.积极参加硕士生课程教学工作,为硕士生讲授1-2门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

6.指导硕士生完成一篇以上质量较高的文献综述。

7.指导、督促和检查硕士生的科研工作,培养其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指导其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按期按质完成学位论文。

8.掌握使用好研究生的培养经费。

9.协助组织本专业硕士生的中期考核工作,参与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及管理制度的制定,积极参加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等。

10.不断进取,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学术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11.硕士生导师每年招收硕士生副教授一般不得多于3名,教授不得多于5名,具体指导数量可由其科研项目类别、经费进行综合考虑。

五、硕士生导师的考核

1.为了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激励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每2年进行一次研究生导师考核。

2.凡年龄男性在57周岁以下,女性在52周岁以下的硕士生导师均须参加硕士生导师考核。填写《长沙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表》并提交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就相关内容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后,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交研究生部复查。无故不参加考核,视为其自动放弃导师资格。

    3学术成果要求:近3年内以第一作者身份(或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在国外公开出版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   

4科研经费要求:正在承担有科研项目,3年本人可支配的实际到款的科研经费数额工学相关学科年均5万元以上,理学相关学科年均3万元以上,其它学科年均1万元以上。指导研究生当年的科研到帐经费必须达到相关学科的年平均数。科研经费的认定,以学校计财处核定的实际到款经费为准。非项目负责人的经费认定由项目负责人签署授权书,并以计财处确认的实际可支配经费为准。

5未达到考核要求者,给予1年的延期;若1年内仍未达到要求,则停止招收硕士生。需恢复资格者,按照新增导师的条件和申请程序进行。

6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省级学位论文抽检中不合格者,第二年停止招收研究生;在省级学位论文抽检中,有两次不合格者,取消其导师资格。

7. 研究生部组织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

    8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硕士生导师资格:

    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硕士生培养质量。

    受到记过以上纪律处分或年度考核不称职。

    指导的研究生论文及研究工作有剽窃等重大错误行为。

    连续3年未招收硕士生。

六 、其他

    1在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和考核等工作中,所提供的各种材料必须属实,否则视情节轻重取消相应资格。

    2评审过程中申请者本人及其亲属应当回避。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部分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一. 根据教育部对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的要求及其培养工作自身的需要,设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导师),和校内导师一起做好专业学位硕士生的课程、工程实践和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

二.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导师受聘资格:

1、在业务技能、生产和工程实践管理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197511以后出生者须具有硕士学位。

2、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强的专业技能,近年来,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和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专业论文;或负责过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有较强的工程管理经验或专业资历。

3、有稳定的专业方向和一定的实验经费。专业方向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应用价值或开发前景。

三.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导师的名额规定

学院可根据需要确定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导师,但为每位专业学位硕士生配备的校外导师不得超过一人。

四.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导师的职责与义务

1、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生,共同负责为专业学位硕士生从事课题研究及工程专业实践创造必要的条件,包括提供工程资料、实验场地、仪器设备、专业实践经费等。

2、参与审查研究生的选题报告和研究方案,并指导该方案的实施。

3、参与学位论文的评审。

4、推荐本单位优秀的在职人员报考我校研究生。

五.审批手续

申报人填写《长沙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选聘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校内导师推荐提交学院讨论审核研究生部审定填发聘书。

六.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导师的聘任期限:

聘任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年。聘期届满如需续聘,需再办理申报手续。

办理聘任手续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