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管理

关于印发《长沙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与创业能力提升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年09月30日 | 点击次数:


关于印发《长沙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与创业能力提升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长沙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与创业能力提升计划”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理工大学

2019 年 7 月 12 日

 

长沙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与创业能力提升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号),为落实《长沙理工大学“百强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方案》,进一步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提高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与创业能力提升计划”是为了建立健全专业学位研究生创新创业激励机制、全面提高研究生质量的专项资助计划。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与创业能力提升计划”鼓励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以学生主体,项目资助,成果导向,重在激励为原则,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服务地方和行业需求。

第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与创业能力提升计划”资助经费列入学校“百强大学与一流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由研究生院确定资助项目、经费标准和组织评审。学校鼓励各学院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支持。

第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与创业能力提升计划”资助项目包含专业性调研、学术沙龙、专业发明或设计、暑期实践创新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和创业项目 5 种。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申报对象与条件

1.原则上为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或脱产学习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个人或团队的形式申报,不考虑已进入最后一年学习的学生。鼓励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联合组队等方式参与申报。团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6 人。

2.申报项目须邀请 1—2 名研究生导师作为指导教师,指导项目申报与具体实施。

3.所有项目均可自行选题。选题应具备前瞻性、可行性与应用性,侧重解决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4.每名学生(含申请人与参加人)只限申报 1 项课题。

第七条 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应以专业知识为基础,以实践创新和创业能力培养为目标。可自行选题,选题应具备创新性、可行性与应用性,侧重解决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2.成果形式为学术论文、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说明、研究报告、创业报告等,学位论文不能作为成果。结题时应提交成果证明材料。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与创业能力提升计划”于每年 5 月启动,研究年限为 1—2 年。

第九条 项目申报流程

1.项目确定与申报。个人、团队或学院确定申报选题,填写“实践创新与创业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申报表。

2.项目初审。由申报个人或团队所在学院专家评审小组组织项目申报书的可行性及前瞻性考察与面试。跨院系、跨学科团队由团队成员所在学院联合组织初审。

3.项目复审。由研究生院聘请专家对通过初审的个人或团队进行统一择优复审,复审通过后确定申报的入选项目名单。

4.结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研究院发文公布结果。

第十条 项目研究过程管理

1.项目指导。项目组成员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研究工作。指导教师应在学术思想、研究技术手段与研究方法、成果形式等方面指导学生自主完成项目研究计划,引导和激励学生自主培养和提高实践能力。

2.项目过程材料。项目组定期组织开展活动,分析、讨论和解决所发生的问题。项目组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记录。

3.项目变更。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必须更改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变更研究路线、更换成员、提前或推迟结题等,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指导教师提出意见,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4.中期检查。研究生院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对中期检查优秀、研究前景良好的项目可视情况适当追加经费;对中期检查合格的项目,核拨相关经费;对不合格项目,由项目所在学院督促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冻结项目经费,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中止项目实施。

第四章 结题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项目结题验收

1.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长沙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与创业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结题申请表》,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提交项目研究结题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等材料。所有项目必须在毕业资格审查之前完成结题。

2.学院组织专家以答辩会的形式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可提前结题。未经允许,超过计划研究时间的项目不予结题。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成果宣传教育和应用推广,充分发挥研究生实践创新与创业能力提升计划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1.项目结题时须报送成果摘要报告,研究生院择优选报有关部门,或向有关媒体推荐刊登,或结集出版。

2.项目负责人应注意收集本项目成果的引用、转载、采纳、获奖或产生效益的情况;对完成效果好的项目,要认真总结和推广。

3.建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与创业能力提升计划”项目成果数据库。所有验收合格并正式出版、发表的项目成果转入成果库集中保存、展阅。

第五章 经费与使用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与创业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项目立项后拨付项目资助经费的 60%,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合格后拨付 40%。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与创业能力提升计划”专项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经费主要开支范围限定为:材料费、印刷费、资料费、邮寄费、交通费、差旅费、评审费等。项目负责人按项目预算所列各项经费支出范围规范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十五条 对于已获批项目,须按时完成,因经费使用不当、无故放弃项目并造成不良后果者,学校将中止其项目研究,并对已使用经费予以追回;对验收特别优秀的项目,加大经费资助力度。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与创业能力提升计划”采取校院两级组织管理体制。研究生院负责项目的规划组织、评审立项、中期检查、验收转化及经费使用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学院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导师代表和研究生辅导员组成。主要负责宣传动员、立项申报、经费管理、中期检查、结题答辩、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充分调动研究生导师的积极性,指导研究生完成项目研究,最大限度地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和创业能力的提升提供条件。

第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各学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工作开展扎实深入、成效显著的学院增加专项经费投入。对工作不力的学院核减专项经费投入。

第十九条 学校将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参加“实践创新与创业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的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优的依据。对有突出表现的教师和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在项目申报和研究中弄虚作假者,经费使用不当者,无故放弃项目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经查实后取消立项资格,并收回资助经费,同时取消相关学生再次申请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