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管理

关于印发《长沙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的通知
2019年09月30日 | 点击次数:


关于印发《长沙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长沙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理工大学

2019 年 7 月 12 日


长沙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 号)、《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 号)、《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 号)以及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旨在为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服务,以实践能力和专业综合素质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掌握特定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二章 培养方案

第三条 培养方案的修订一般按专业学位领域设置,无下设领域的按专业学位类别设置。各学院应积极借鉴国际、国内一流学科(领域)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经验和管理模式,参照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已有的基础和特色,进一步优化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和培养环节。

第四条 培养方案基本内容包括学位类别(专业领域)简介及研究方向、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学制与学分、课程设置、专业实践、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答辩等部分。研究生从培养方式上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区分。

第五条 各专业学位点根据社会需求自主确定不同学科、类别研究生教育形式,根据培养要求分别制定培养方案,统筹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坚持同一标准,保证同等质量。

第六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基本学制为 2—3 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 5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 6 年。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对学制有明确规定的,以教指委要求为准。研究生在学期间因个人身体、学业进展等原因申请休学、保留学籍或延期毕业等,按《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 1 周内,在校内、外导师指导下,依据当年培养方案,制订个人培养计划。

第三章 课程体系和课程教学

第八条 各专业学位点应围绕培养目标设置课程。课程体系应包含基础理论课程、案例课程、创新创业课程、职业资格认证课程、职业素养课程等。其中实践类课程比重应不低于 20%。

第九条 课程教学内容应体现理论与应用相结合,加大实践教学在课程教学内容中的比重,教学内容突出解决实际问题,实现基础理论教学与专业实践教学内容的有机结合。

第十条 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特点,各学位点应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的行(企)业专家,与校内教师共同组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团队。鼓励采用案例教学、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教学方法。

第十一条 加强课程考核,注重过程考核和能力考核,着重考察研究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大实践考核环节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重。

第四章 实践基地

第十二条 各专业学位点须与政府部门或行(企)业合作建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以实践基地为纽带,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相结合的培养模式,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应用能力和职业素养的提升。

第十三条 健全实践基地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学校(培养学院)与合作单位签定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实践基地应配备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管理规章制度,为研究生在基地实践、学习和日常生活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推进示范性实践基地建设。学校每年资助示范性实践基地,推荐优秀实践基地申报省级研究生创新基地,以示范性实践基地建设规范和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的有效运行,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加强实践基地的考核工作。研究生院定期组织专家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进行考核。对于考核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实践基地,实行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实践基地称号。

第五章 专业实践

第十六条 各专业学位点根据教指委的指导意见在培养方案中对专业实践提出具体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根据相应要求,依托实践基地、合作单位或导师课题等进入企事业单位进行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并按照《长沙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手册》的要求填写专业实践日志。不参加专业实践或未通过专业实践考核者,不得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加强对专业实践环节的实施及监控。各学院应定期与实践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对研究生专业实践实行全过程的管理和服务。专业实践完成后,由校外导师和实践单位对研究生的实践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学校设立专业实践单项奖学金,对专业实践表现突出的研究生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重视专业实践的安全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赴实践单位前,学院应组织研究生学习《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专业安全教育文本》和《长沙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安全须知》,并督促实践单位为研究生购买人身安全保险。

第六章 导师队伍

第十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校内、校外“双导师制”。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特点,各培养学院根据《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标准,确定专业学位导师招生资格,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 校内、外导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基于双向选择建立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校内、外导师根据学校、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安排,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加强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各培养学院应吸收行(企)业高水平专家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由学院负责导师聘任工作。鼓励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开展深度合作、联合申报科研项目,依托项目共同培养研究生。

第七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学位论文质量评价标准突出学位论文的实践性要求,注重考察研究生实践应用能力和职业发展潜力。专业学位论文严格按要求进行复制比检测和双盲评审。

第二十三条 实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制。开题报告应包括选题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主要研发内容、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及研发方法、预期成果、进度安排等。开题报告由培养学院组织,除保密论文外,开题报告应公开进行。开题报告时间原则上为第三学期,具体时间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但距离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不得少于 1 年。开题报告具体要求由各培养学院制订相关细则。

第二十四条 实行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制。在学位论文工作的中期,各培养学院组织考核小组,对研究生的学术能力、论文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工作态度和精力投入等进行全面考查。除保密论文外,中期检查应公开进行。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原则上为第四学期,具体时间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但距离申请答辩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中期检查不合格者,给予延期学位论文答辩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要求、评阅、答辩,研究生学位的申请和授予,按照《长沙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具备条件的专业学位点应积极参加专业教育认证,与职业资格衔接。推进专业学位授予与获得相应职业资格的有效衔接。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应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竞赛奖励等科研实践成果的统计工作。在培养过程相应环节考核结束后,将各类考核记录和材料及时归入学校档案和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