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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暂行)
2005年09月21日 | 点击次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暂行)
2005-09-21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便于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行使职权,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教代会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院、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第三条:教代会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教代会议事的根本准则是:维护教代会职权的严肃性,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维护学院和教职工的根本利益,正确代表和反映全院教职工的意愿。

第五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扬民主,集体行使教代会赋予的职权,按照本规则议事。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在本院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学院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教职工聘任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与教职工生活福利有关的重大决策与办法等事项;

4、评议、监督学院的领导干部。可以对干部进行评议、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
  第七条:院长及其职能部门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

第八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院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第九条:教代会在常任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一届。

第十条: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常任主席团行使其职权;工会在教代会主席团领导下办理教代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教代会召开之前,教代会主席团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向党总支汇报会议筹备情况;
2、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草案;
3、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建议名单;
4、收集提案;
6、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教代会召开之前,各代表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对大会的议程、议题和报告进行讨论。教代会主席团会议根据各代表团讨论的意见,可以对上述问题作相应的调整,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教代会召开之前,举行预备会议,通过会议议程及其他事项。教代会主席团召集并主持预备会议。  

第四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教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大会举行期间,大会主席团可以授权教代会主席或副主席召开代表团长会议,就提案和有关报告审议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报告主席团。大会主席团可以授权教代会主席或副主席在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同时,根据代表的要求,组织专业代表组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的情况报告主席团。
  第十七条:大会主席团可以组织有关代表在教代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重点发言,就提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五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时,院行政负责人或有关部门应向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各项工作报告经代表团审议讨论后,由院党政办协助大会主席团将意见收集、归纳、整理。院行政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应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给予充分重视,并及时将采纳、吸取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反馈给教代会主席团。

第六章 需审议通过的事项

  第二十条:凡需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必须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按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补充、修改后,提交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需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凡需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志,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在充分采纳、吸收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调整、修改后,提交代表大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代表要求在教代会全体会议上发言,应提前提出请求,并报告发言内容,经大会主席团研究许可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临时要求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
  第二十三条:会议各项决议、决定草案,经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二十四条: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不包括换届选举。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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