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长沙理工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3日 点击量: 作者:

 

长理工大教〔200965

长沙理工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管理,促进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立项申请范围

第一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由学校统一组织规划,按项目进行规划论证、审批和管理。凡申请学校教学经费(包括国家有关专项经费)进行教学实验室建设,必须以立项的方式向学校申报。

第二章  项目申请、论证

第二条 项目申请。

教学实验室建设由实验中心根据教学需要进行规划,提出具体的建设方案,报教务处。

第三条 论证原则。

项目论证必须有5个以上的人员参与,其中必须包含实验中心主任以及该项目负责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

(一) 需要性论证:项目建设的目的,投资是否为教学所需(依据实验教学大纲,开设的实验面向的专业与受益学生数),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与合理性进行论证。

(二) 技术性论证:即从型号、规格、性能指标等方面进行审核和论证。如设备的先进性、可靠性、大型精密仪器安装条件、配套设备是否齐全等。

(三)条件论证:该项目执行外部条件(即安装场地、配套设施等)是否具备,实验技术人员条件是否具备。

(四) 效益分析:通过该项目的建设后学生的受益数多少,见效的时间。

(五)经费审核:为了加快实验室的建设步伐,鼓励实验中心利用学院发展基金进行专业实验室建设投资,学校将采取对等投资方式进行奖励。实验中心投资经费必须进行论证并核准到位。

第三章  项目审批原则与程序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坚持学校投入与学院自筹经费相结合建设的原则。鼓励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自制、改造教学仪器设备,优先支持挖潜、改造、革新的建设项目。教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综合全校申报情况,经实际调查研究,按学校投入重点视轻重缓急分类,组织专家论证,报校领导审定。

第五条 审批程序。

院(系)根据教学所需组织市场调研→提出申请并填写《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实验中心组织专家论证→院长签字审核→报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教务处根据各院实验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分析→视学校投入重点轻重缓急分类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复审→提出下一年度设备投资计划→报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项目不予受理的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对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未经论证,或论证不充分。

(二)实验室建筑物等安装设备的条件不落实。

(三)实验技术人员不足,仪器到货不能立即投入使用,短期内又无操作能力。

(四)由于管理不善,现有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很低,尚不能充分挥效益,而又是重复购置的同类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

(五)设备的型号、规格、质量、价格等不清楚,或尚未定型的试制产品。

(六)自制设备设计思路不清晰,条件不成熟。

(七)教改项目思路不清晰、目标不明确,无得力的措施保证。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经批准建设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程序严格按计划按项目预算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建设方案的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 建设经费按项目限额专款专用。超支部分自筹解决,节余部分由学校统一调节安排,优先解决该项目急需配套建设问题。

第九条 校调控基金:教学设备费每年将提留10%-15%作为校调控基金,用于公共教学服务的项目投资或不可预见因素的项目投资。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并投入教学应用后,由申报立项建设单位填写《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书》,经所在学院验收审查,报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查验收。对按计划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的,由学校给予表彰,并优先支持其教学改革建设。对建设进程缓慢、随意更改建设方案、投资效益不高的项目,对责任人和所在学院给予批评,必要时调整、撤销该建设项目,并从严控制该学院实验室建设立项。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