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长沙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3日 点击量: 作者:

长理工大教〔2009〕46号

长沙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学校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学校职能部门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维护维修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实行“管用结合”。

第三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益。学校要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直到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技术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是一门科学,应选派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热爱物资管理工作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各级领导应从政治上和业务上关心他们的成长,要通过业余教育、专业培训等各种形式,有计划地安排他们的业务提高;要把他们从事的物资管理工作纳入业务考核范围。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必须由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国有资产处备案,其交接人员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在资产管理部门认真办理帐、物交接手续。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员要酌情给予处理;对仪器设备管理特别差的单位,学校应采取行政和经济措施限期纠正。

第五条 学校正式建制实验室,由学校发文予以确认、立户并建立财产帐。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分档及登记。

(一)凡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或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设备,均属于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添置固定资产必须到国有资产处办理财产登记手续,建立帐、卡,不得帐外滞留。民用性强的两用物品,各使用单位尤其要加强管理。凡单价在200元至8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称为低值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应建帐登记。

(二)凡用于仪器设备改造,以扩充其功能而增设的仪器仪表、外围设备、零配件等,原设备应作增值处理,其帐卡应作相应调整;凡维修更换上述物品,其维修单据经财产管理部门确认,属维修项目。原设备不增值。

(三)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属精密、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按学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实行项目管理。教学仪器设备计划在实验中心整体发展规划的框架下,由各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学科发展需要拟定建设项目,送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必要性、可行性、设备配置、主要技术指标等详细材料,经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后,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要做好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工作,尽量避免临时采购,以利于设备购置计划纳入正常订货渠道,充分发挥集团采购优势,减少流通环节费用。

第九条 学校专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应严格执行经校长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各单位提出的仪器设备计划,应详细填写所订仪器设备名称、数量、型号规格、技术参数、附件、价格及生产厂家等情况,避免一切可能造成的差错。

第十条 自制仪器设备必须纳入仪器设备申购计划,并按《长沙理工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对其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对自制仪器设备必须持慎重态度,尤其对万元以上自制仪器设备应从严控制。自制仪器设备竣工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和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新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后,使用单位保管人员应及时到国有资产处办理财产登记手续。自购仪器设备未办理财产登记手续,财务处不得报帐。

第十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计划管理,提高管理水平,要不断完善仪器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为仪器设备管理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及报表。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结合仪器设备特点制定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制度;要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应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制度,学校专项经费购进的教学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在一周内开箱清点检验。然后由国有资产处牵头,组织计财处、审计处、监察处、使用单位再进行技术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办理退货或索赔;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学校档案馆要派人参加。进口仪器设备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的各项事宜,对质量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完成索赔工作,以免造成损失。

不论国产设备或是进口设备,凡逾期不开箱验收和安装,造成经济损失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并应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标定,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第十七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维护,实验技术人员应根据职责和实际水平,有组织地开展仪器设备自修工作,并作为业务考核内容之一。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

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拆改时,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按设备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对上机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使用。

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从购置报告到报废整个寿命过程中的管理、维护、检修、校验及使用机时等记录和文书资料。技术资料必须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九条 要重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应组织人力有计划地进行陈旧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改工作,对拟改造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提出技术、经济、效益的合理性论证报告,报主管部门和专家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二十条 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包括接受捐赠或以投资形式转入的仪器设备,都必须到国有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财务部门才能准予报销冲帐。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先去校档案馆办理技术资料建档手续,再去国有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方能报帐。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要建立全校仪器设备分类、分户帐、对财产帐务实行统一管理;各财产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帐物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帐、卡、物的核对工作,做到帐、卡、物三相符。对于因管理混乱,帐物严重不符,浪费现象严重的单位,学校要严格控制经费投入;对于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提倡实验室之间设备相互借用,资源共享。但要按管理权限认真办理借用手续,按期归还,若有损坏,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或修复后归还,校内设备一般不借出校外,特殊原因确需外借,应征得财产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正式办理借用手续,设备主管部门按原值每天收取24‰的折旧费交学校,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归还时要认真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修复或赔偿。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将仪器设备借出或带出校外。

第五章  闲置、报废设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要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做好闲置设备的调剂工作。对闲置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教务处和国有资产处有权进行校内调剂或作出适当处理。调剂本着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校内调拨,必须经教务处、国有资产处核实,报主管校长批准,并办理仪器设备校内转移手续,设备调拨其随机附件、资料及帐卡应一并办理移交。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校内教学、科研单位之间仪器设备的调拨,原则上为有价无偿转移;校外调拨原则上为计价有偿调拨,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和现状,采取按质论价的原则收费处理。闲置仪器设备调出校外,必须报教务处、国有资产处审查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确实丧失使用价值的按报废处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年限已超过耐用期,不能正常运转者。

(二)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修理费超过原值50%以上者。

(三)因国家技术标准改变或经上级批准任务变更,不宜作改制处理和调剂它用者。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组织技术鉴定后,国有资产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方能办理报废手续。未经上级批准不得拆卸、拆除或变卖仪器设备。报废设备由主管部门凭报废批文向申请报废单位回收残体,申请单位应确保报废设备的完整。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报废处理和闲置设备调出的变价收入,统一由校财务处收取,其中20%作为报废处理设备的拆迁清理费用,80%作为设备更新改造。属于计划外资金购置的设备,其变价收入扣除拆迁清理费用后,原则上返回原单位,作设备购置费使用。

第二十八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再利用

(一)报废的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改造,有关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进行技术改造或拆卸零配件,以发挥其效益。

(二)废旧仪器设备若有生产厂商折价回收或以旧换新,使用单位应写出申请,生产厂商应有书面证明,由学校主管部门核实,按报废仪器设备的管理程序履行审批,并办理注销仪器设备帐卡手续后进行。

第六章  损坏、丢失等设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后,使用单位应组织力量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及时报告。

(一)凡教学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时,应立即向学院实验中心和校主管部门及时报告,隐瞒不报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加重处理。

   (二)凡教学仪器设备因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地震等所造成的损失,可申请报损,对火灾责任者将按有关法律另行追究处理。

  (三)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操作规程,违反仪器设备保管规定和制度造成的损坏和丢失,一律按原价赔偿。

   凡属外汇进口或稀缺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除按上述原则进行赔偿外,还应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拒不认识和检查错误者,则报学校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四)仪器设备确因非保管责任而被盗,能及时报案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找,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破案,但原物无法追回者,当事人可免予赔偿。如属伪案,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则按仪器设备原价值的2-5倍罚款,并报学校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五)因工作保管不善丢失仪器设备,能及时报案并具有旁证人签署证明者,当事人按仪器设备原价值折旧后的价值80%赔偿。  

(六)因工作需要,在使用过程中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视其损坏丢失部分对整体的影响分别按如下原则进行赔偿计价。

   1.对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器材按原价赔偿。

   2.单价800元(含800元)以上仪器设备按下列办法计价。

   (1)损坏丢失次要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修理费用。

   (3)损坏后议器设备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按受损程度计价赔偿。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主要零配件,无法修配的,按仪器设备整机新旧程度合理折价或全价赔偿。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计算。

   3.单价800元以下的低值仪表,工具量具及玻璃器皿等按原值或当时市价的50~80%计价赔偿。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所赔款项,由本人写出损坏、丢失等情况的报告,经学院实验中心主任签署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送交计财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