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长沙理工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3日 点击量: 作者:

长理工大教〔2009〕70号

长沙理工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是我校教学、科研装备中的精华,为了充分发挥这些仪器设备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益,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发展的需要,按照教育部教高〔2000〕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范  围

第一条 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

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购置专用配套设备(附件)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单价为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人民币)的各种电子计算机。

第三条 国家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申购和论证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按照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需要考虑合理布局,制定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配备方案及申购计划。使用单位需认真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五条 论证和审批程序:

(一)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内容

1. 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根据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 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 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 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 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 校、内外共用方案。

7. 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二) 论证和审批程序

1. 由申购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 实验中心(或学校批准独立建制的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后,报校设备计划主管部门预审。

3. 由校实验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其中单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下设备由学院自行组织专家论证,报设备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和备案)。

4. 报送主管校长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5. 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三章  设备购置

第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在可行性论证报告批准后,申购单位才可进行仪器设备购置的技术谈判。

第七条 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律遵照《长沙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家具采购实施细则》实行集中招标采购。职能部门和设备使用单位以及相关学院应建立良好的监督机构,对采购过程实施有力的监督和管理,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四章  验收和使用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是保证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正常使用的关键。设备到校后,一周内使用单位应先进行常规验收,在型号、规格、数量确认无误后,填写好《长沙理工大学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档案》。

第九条 技术验收应在合同有效索赔期内,由设备购置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国资处、教务处派员参加,验收完毕,填写好《技术指标验收记录》送主管部门存档,方可办理入帐报销手续。

第十条 如果验收中发现问题,应以书面报告交采购部门,由其与有关供应商或厂家联系解决,必要时可通过商检局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间的协作共用网,实现资源共享。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同时,努力开展对外咨询、分析测试、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全国和湖南省经济发展服务。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应按照校内、外,教育系统内、外服务对象的不同有所区别。校内由学校安排的教学用机原则上不收费,科研用机收取一定机时费。对校外单位测试收费,原则上略低于社会上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标准,包括原材料消耗费、水电费、适量的仪器折旧费、人工费等。对任务不足或在假期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实行浮动价收费,给予优惠。对协作项目或特殊情况双方协商收费。

学校实行收支二条线,把收取的机时费,用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功能开发和管理等费用。

第十三条 新购进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及时建立技术档案、设备履历书及各种记录(安装调试记录、使用记录、保养检修记录、故障事故记录等)。制定操作规程,挂在醒目之处。

第十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对使用人员进行基本操作培训,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使用管理办法,每台仪器设备必须有专(兼)职操作人员,其中应有高级职称人员。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其他人员必须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必须做好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按时认真填报使用情况报表。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若连续二年考核使用效率低下,学校有权作校内外调拨给急需使用单位,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注意安全操作,建立安全制度,定期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和解体使用。确有需要(如功能开发、改造设备、研制新产品等),必须提出技术、经济效益合理性报告,经过主管部门和专家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要做到“三防四定”,即防尘、防潮、防震;定人保管、定室存放、定期保养、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九条 如果发生重大故障,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积极组织校内外力量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并将维修情况详细记录在履历书中。

第二十条 要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如因人为因素受到损坏,应迅速报告主管部门,并及时追查原因,做出记录,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状况和效益,各学院应遵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的通知》要求进行填报,每年6月底各学院将填报后的表格经学院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

第六章  调拨和报废

第二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处理,应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大型设备报废审批表》,经实验中心主任及学院领导审批后,送教务处、国资处。教务处、国资处会同有关专家小组进行鉴定,并报校长审批。部管设备报送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