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长沙理工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4日 点击量: 作者:

长理工大教〔200969

长沙理工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鼓励和支持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结合实验教学的需要,搞好教学仪器设备的创新与开发,进行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的立项研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行研制教学设备”是指由教师及实验人员自行研制,或自行设计、自行组装调试的单台仪器、设备或成套试验装置,并具有实用价值和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条 自制仪器设备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综合性和经济性等特点,学校各级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并节省投资,学校鼓励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自制仪器设备工作,对在这项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  申请、审核和批准立项

第四条 学校对自制仪器设备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按设计——初审——修改设计——终审——投标加工的基本建设程序运作。各学院或实验室利用实验室建设资金自制仪器设备,均需经申报和立项。

第五条 使用学校建设经费自制仪器设备,应考虑资源共享和投资效益,原则上不能为个人科研课题需要而申请自制仪器设备。自制仪器设备申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验教学大纲规定开出的实验项目,市场无产品出售,或出售产品的性能、功能等不符合教学、科研的要求,有能力自行研制的仪器设备。

(二)市场商品价高或需要进口周期长,通过自制能解决急需,能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节约资金者。

(三)对原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扩充功能的。

(四)结合科研课题自行研制的仪器设备。

第六条 需自制仪器设备时,各实验中心向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自制仪器设备申请表》详述自制仪器设备的原因、目地和设计思想,设计方案、工作性能设计,效益预测设计和制造人或委托加工单位,预计完工日期等,并附经费预算表及设计图纸(单价在2万元以上者,还需有可行性论证报告),并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

第七条 自制仪器设备的申请项目,先由各学院组织自行评审,学科负责人及学院领导签署意见,以项目的层次水平和急需程度为序,报教务处汇总并会同国资处进行审核。每年安排的自制仪器设备项目,按当年设备经费的计划情况根据急需程度确定,其中造价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自制仪器设备项目,由校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立项;造价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自制仪器设备,由校专家组组织审批,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后,报经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所申请项目成立。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八条 已批准立项的自制仪器设备由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九条 已批准立项的自制仪器设备实施前必须完成全部设计(可按计划安排部分前期费),提交由学校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修改设计,经终审后招标或议标加工。

第十条 已批准立项并完成设计的自制仪器设备在实施前,项目组必须按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投资额制定工作计划和详细经费预算(包括确需支付的劳务费及其它人工费)。该计划和预算经教务处审核后将作为在实施过程中进行阶段检查和控制经费支出的依据。

第十一条 批准后,由经费主管部门落实经费后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费支出必须与已审核的经费预算相符。若需对设计方案或加工项目进行临时变更时,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更改报告,阐明更改理由和更改内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但超支经费由项目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已批准立项的自制仪器设备,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时间抓紧实施,一般应在当年年底前完成,特殊情况需跨年度完成的,各项目负责人应每半年向所在学院和校主管部门书面汇报进展情况,属延期完成的,应说明延期原因。

第十四条 在自制仪器设备过程中,如发现违反经费使用原则,或弄虚作假、将自制设备经费挪为它用,或超出经费预算购买物品、支付人工费的,按违犯财经纪律论处。

第四章  鉴定与验收

第十五条 自制项目完工后,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整理(编制)好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设计图纸及结构和原理图等技术资料,并请所在学院初步鉴定。初步鉴定通过后,由学校按委托合同和设计图纸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者,由项目所在单位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进入固定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自制仪器设备项目竣工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支出原始单据(或副本)编制决算表计算成本(内容包括:设计费、加工费、工时补贴;原材料、元器件、部件或配用的整机以及为该自制项目专门添置的低值仪器和工量具费;鉴定验收工作中的评审费、测试费等)。成本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批后,作为该仪器设备的价格并以该价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第五章    

第十七条 自制仪器设备项目鉴定合格,该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员的评职晋级中,可视为完成同等水平的科研课题和教学成果。通过鉴定达到预期目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大型自制仪器设备,将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项目组一次奖励。

第十八条 对未按设计方案或委托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自制设备任务而贻误教学、科研工作后果严重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对项目半途而废或虽完成但鉴定不合格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直至经济责任(即按自制仪器设备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处以罚金)。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