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长沙理工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实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4日 点击量: 作者:

   

长理工大教〔2008〕14号

长沙理工大学大学生

研究性学习和创新实验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教高〔2007〕1、2号文件精神,落实我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切实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立项要求

研究性学习和创新实验项目活动必须是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题、设计的研究项目。学校鼓励以实验为手段,以创新为目的,以解决本学科及其交叉学科、企业研发及自然界和人类生活中的某一问题为出发点,以知识、技术创新和研究方法创新为主的课题;项目应具有学术性、创新性、探索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等特点。项目主要包括:

(一)学生自主设计的科研创新实验项目。

(二)学生参与教师科研课题(应强调课题中学生的自主创新部分)。

(三)大学生课外科技发明与制作。

(四)学生参与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功能开发与改进。

(五)大学生研究性学习项目。

(六)其它大学生创新实验活动等。

二、项目分类及学分评定: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实验项目按其内容与层次(由专家审核验收评定),划分为以下四类,并给予相应的学分奖励:

A类:申请经费支持,奖励学分2学分;

B类:申请经费支持,奖励学分1学分;

C类:无经费支持,奖励学分2学分;

D类:无经费支持,奖励学分1学分。

三、学校设立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实验项目基金,简称PUCE(Project  of  Undergraduate's  Creative  Experiment)基金,用于需经费支持的创新实验活动所需耗材、资料、论文发表等费用支出。

四、学校定期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申报评审工作,每年计划重点支持35项左右的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实验项目。创新实验项目申报需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申请书》和《长沙理工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申请表》(在校园网“公文管理”处下载),并经学生所在学院初评、遴选后,向学校申报。

五、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以按个人或团体名义申报,每个项目参加学生数不得超过5人。项目主持人要求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其每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一般在2.7以上,鼓励跨年级、跨学院组合申报,鼓励学科交叉申报。

六、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实验项目要体现以学生为主体,突出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学院应提供必要的软、硬件条件,建立保障项目运行的管理机制。同时,每个创新实验项目需配备一名指导教师,负责整个项目的过程管理、监督指导、经费管理等。指导教师和学生可按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组合。

七、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实验项目研究时间为1-3年,并由学校统一组织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是否按立项计划要求如期完成。

(二)学生参与发表的作品、实物、论文、实验报告等。

(三)项目取得的实际成果或效益。

(四)经费使用支出情况。

八、创新实验项目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实验项目基金由学校专项经费支出,每个项目为3000-10000元,按实际需要进行申报,专款专用。

(二)创新实验项目获得审批后,由指导教师负责借款,用于研究性学习和创新实验活动过程中相关费用支出。

(三)研究性学习和创新实验项目完成并通过学校验收后,按立项申请的经费支出明细,进行经费报销。

(四)报账程序:校级项目学校将按审批获准项目数,核定经费额度,包干分配至学院,学院负责经费的支出审批和报账;省级以上的项目学校将按审批获准项目数,核定经费额度,经费学校实行统一管理,教务处负责经费的支出审批,并由主管处长签字方可报账。

(五)未能按期完成立项任务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审批后可延后半年。仍未完成者,应自行退还项目基金,且不得参加以后的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实验项目的申报。

九、学校按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实验项目指导教师工作任务的多少,给予一定的课时酬金补助,每名指导教师不能同时指导两个以上的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

十、参加创新实验项目的学生应严守学术道德规范,脚踏实地、实事求是地开展项目研究,所得的研究数据和资料不可造假,不可剽窃他人成果。

十一、通过学校验收的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实验项目,由学校颁发大学生创新实验成果证书。同时,按创新实验项目类别给予参加项目的学生相应的奖励学分,并按学校奖励学分有关规定计入其成绩总学分。

十二、由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实验项目基金资助所取得的一切成果,其知识产权归长沙理工大学所有,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外转让。

十三、已获得学校其它经费支持的项目,如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科技竞赛等,不能重复申报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实验基金。

十四、学校教务处负责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实验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过程管理、检查与验收等工作。

十五、学院应成立以院长牵头,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主管院长、实验室主任、相关教研室主任等人员组成的管理和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实验活动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等工作。

十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