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学校校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
2013年01月26日 00:00


一、总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学校民主政治和党风廉政建设,实现校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全省校务公开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工会协调、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三、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由党委、行政、纪委、工会负责人组成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有关校务公开的政策和规定。
  2、负责校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考核。
  3、审定校务公开工作方案,听取行政关于校务公开工作汇报。
  4、决定校务公开新增内容、形式和范围。
  5、研究解决校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对校务公开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7、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校务公开工作并向上一级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校务公开工作情况。
  四、实施主体
  学校行政是实施校务公开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年校务公开工作方案,报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制定校务公开目录,将校务公开的内容逐项落实到相关部门或者项目公开小组,责任到人,做到一事一公开和及时公开。把校务公开作为考核院系、部门(处室)年度工作内容。
  3、各相关部门或者项目公开小组应自某一事项公开后,一周内将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范围和有关文件、依据反馈给学校工会。
  4、在校内醒目处设立固定的校务公开栏。有条件的应建立校园网。
  5、每年向教代会报告一次校务公开工作情况。
  6、为校务公开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五、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属于教代会职权的重大事项都必须在教代会上进行公开。校务公开栏是校务公开的必要形式,所有公开内容原则上都应在公开栏公布。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1、改革与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决策等
  公开的主要形式:教代会、公开栏、文件、校园网。
  2、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管理制度、干部任用、教职工聘用、业务考核、晋职晋级、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收入分配方案、评优评先等
  公开的主要形式:教代会、公开栏、文件、校园网。
  3、学校财务预决算、收支情况等
  公开的主要形式:教代会、专门会议、公开栏。
  4、大宗物资、仪器设备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承包租赁和食堂收支情况等
  公开的主要形式:公开栏、专门会议、校园网。
  5、各种收费依据、项目、标准等
  公开的主要形式:公开栏、文件、校园网。
  6、招生考试政策、招生计划、录取分数线、录取结果等
  公开的主要形式:公开栏、校园网、校刊。
  7、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三好学生评选、学生干部任用、专升本、优秀学生保送、奖助学金、特困生补助等
  公开的主要形式:公开栏、会议、校园网、校刊。
  8、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执行情况
  公开的主要形式:教代会、专门会议。
  9、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公开的主要形式:(由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比照上述内容决定)
  六、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是校务公开的工作机构,可以加挂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主要职责是:
  1、督促落实经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校务公开工作方案。
  2、与相关部门保持经常性联系,随时掌握校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
  3、收到相关部门或者项目公开小组报送的校务公开实施情况反馈表(见附表)和有关资料后,认真核实其公开情况是否全面客观、真实具体,公开时间和程序等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改进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提交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报送情况和核实材料进行整理,建立校务公开工作档案。
  4、了解、收集教职工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5、发现、培养和推广校务公开工作先进典型。
  6、定期向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校务公开工作情况。
  7、完成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监督
  1、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并进行抽查。设立校务公开意见箱,听取教职工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对公开工作不落实,教职工意见比较大的,应对责任人进行戒勉谈话,对拒不改正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教代会每年听取一次行政关于校务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
  3、学校工会组织教职工代表对校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民主评议,每年不少于2次。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
  4、学校校务公开工作接受上级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和督促。
  八、责任追究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不得被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单位不得参加先进集体、文明单位及模范教职工之家等的评选。情节严重的,学校全面工作的达标和评估视为不合格:
  1、拒不建立、实行校务公开制度的。
  2、进行虚假校务公开的。
  3、应当提交教代会公开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4、违反教代会决议和校务公开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出现集体上访事件,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
  5、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以及在校务公开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6、经教代会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校务公开工作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不到70%以上的。
  7、其他严重违反校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
  九、附则
  1、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
  2、各市州教育局、高等学校应依据本工作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3、本工作规范由省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湘教发[20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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