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2016年03月14日 19:59


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上午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决定将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全文约6500字,分为总则,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61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施行以来,对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妇女权益保障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及时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修改,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更充分地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男女平等新增为一条基本国策,写进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并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同时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

1 、男女平等写入法律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这表明,我国以立法的形式,将男女平等新增为一条基本国策。

此外还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此前,被我国列为基本国策的有:改革开放,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科教兴国,“一国两制”等。

2 、法律首次对性骚扰说“不”

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

昨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最终通过关于修改妇女权益法的决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违反本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妇女同享退休制度所定权利

保障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还修改、新增了许多条款,以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并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保障法还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4 、人大代表妇女比例提高

保障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保障法同时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保障法还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此外,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联的意见。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全国妇联和地方各级妇联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5 、学校不得拒录女性

保障法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保障法还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6 、法律禁止家庭暴力

保障法除了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外,还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同时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 、女工怀孕不得辞退或降薪

保障法在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的同时,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保障法还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保障法同时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录用未满16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农村男方入赘权益平等

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9 、女方“3期”男方无权提离婚

保障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此外还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