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依法治国新征程【4】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时间:2016-04-21 15:44:04
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监督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是一个新的提法,这是我们党在创新决策理论、健全决策机制上取得的突出进展,是加强对权力运行有效制约和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提升决策水平和领导水平的必然要求,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制定责任认定规则。重大事项的决定,从可行性、科学性、合法性论证,方案的筛选,直到方案的选定,每一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责任者,这就要建立相应的论证
责任制、评估责任制、领导责任制。为防止“集体决策,无人负责”现象的发生,领导班子在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应采用记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以备有案可查。只要把每个参与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发挥的影响和起到的作用就同时记录在案,今后如果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对重大决策责任的倒查和认定就有迹可循、有案可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终身责任,在理论上和技术上也就不成问题。
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定程序。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
讨论决定五个方面,其中每个方面都不可或缺,特别是公众参与,一直是传统决策机制中的薄弱环节,为此,今后在公众参与决策方面要有坚实的法律保障,要增加公众参与在决策中的分量和权重。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此外,重大决策还应纳入政治协商程序,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同级人大报告,接受人大的监督或审查等。这些都有利于提高重大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最大限度地避免决策失误。
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制。我国关于行政问责制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单行法律中,没有专门的
行政问责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政府责任的规定或者处于空白状态,或者力度不够,或者过于原则,无法追究。目前行政问责在问责主体、问责事由、问责程序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都需要统一规范,需要统一法制,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一是在内容方法上。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法依规追究决策失误者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二是在制度体系上。要建立起包括决策失误行政处分制、决策失误赔偿制、决策失误辞职制、决策失误法律追究制等追究决策失误责任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其成为约束和规范决策者行为的有力手段,保证能够对决策失误者进行及时有效的责任追究。(《学习论坛》副编审 薛瑞汉)
来源:《河南日报》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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