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依法治国新征程【5】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时间:2016-04-21 15:44:04
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
在当前中国,公正司法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援引英国哲学家培根之语所揭示的那样,“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我们不仅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更要切实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
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司法公信力建设稳步推进,但我们也要看到成绩背后的不足。当前我国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徇私枉法,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究其深层次原因,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使然。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深层次原因着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着力打造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系统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既需要高屋建瓴、搞好顶层设计,又需要脚踏实地、做到切实管用。在总的原则方面,司法公正建设需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在司法领域中表现为党支持司法,但党支持司法并不意味着各级党委可随意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在这方面,《决定》的规定颇具新意,它规定: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一规定从源头上构建了确保司法公正的制度,有助于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公正司法需从中国实际出发。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公正司法的根本遵循。这就意味着我们要坚持制度自信和理论自信,不迷信、不盲从,在中央统一部署下,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强化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司法活动以及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另一方面,公正司法要求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自身情况量身定制司法体制改革的规划,确保司法公正建设不走形式,不打马虎眼。为此,《决定》规定了许多根据地方经验总结的做法。例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等等。具体到我省的司法公正建设,我们应当以中原经济区建设和“省直管”试点改革为契机,将中央统一部署与我省的有益探索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在当前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中走在前面。(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胜强)
来源:《河南日报》2014年10月31日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