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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本科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2017-06-29

为拓宽我校本科学生的知识面,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应用型人才,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就业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学校实行主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制度。

第一条   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

1.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

2.双学士学位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跨学科修读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   修读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的条件

1.修读辅修专业条件:报名时,主修专业已获得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含)以上的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可选择修读辅修专业。

2.修读双学士学位条件:报名时,主修专业已获得的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3(含)以上,且有扎实基础和学习潜力的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可跨学科选择修读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的培养计划

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的培养计划由主办学院制定,经教务处组织审定后实施。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具体学分要求见各专业培养计划。

第四条   主办学院职责

1.制定辅修专业和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

2.负责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的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

3.负责组织教学和进行教学过程管理。

4.管理学生成绩,对学生结业或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负责学生成绩档案归档。

5.对辅修专业和双学士学位课程教学质量负责。

6.负责安排任课老师并支付任课老师课时酬金、实践教学环节等教学运行费用。

第五条   教学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审核辅修专业和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计划。

2.负责教学运行的管理与协调。

3.负责课程考试的抽卷与制卷。

4.对教学过程进行指导和监控,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5.建立学生成绩和学籍档案。

6.负责学生电子注册工作。

7.审查学生结业和学位授予资格,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申请双学士学位。

8.负责对教学过程的质量监控与督查。

第六条   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教学组织与管理

1.主办学院负责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的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学生,在大学二年级第二学期第 1 周,到辅修学院报名,填写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申请表,由教务处审批备案。

2.修读人数原则上达到 30 人的课程方可开班。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专业的教学一般安排在周末(双休日)或寒暑假进行。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教学环节与主修专业教学环节冲突的,优先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

3.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按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费。

第七条   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士学位学生的成绩管理

1.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士学位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由主办学院教务办负责管理,报教务处学籍与成绩管理科审核备案。

2.学生应严格按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修读课程并完成规定学分。学生在主修专业已修的课程若与其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相同(指课程名称、学时、学分)或高于其要求(指课程名称相同,学时、学分高于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计划中相应课程的要求)时,在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时可以免修该门课程,但必须在成绩单上如实填写,并注明该门课程免修。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不能替代主

修专业的课程。

3.辅修专业课程或双学士学位课程按照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考核。有试卷(题)库的课程采用从试卷(题)库抽卷考试;没有试卷(题)库的课程由课程小组命 3 套试题,教学管理部门随机抽取 1 套试卷考试。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以补考或重修。每一门辅修专业课程或双学士学位课程只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须重修,重修课程按标准缴费后方可修读。

4.未达到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其已修读合格的课程由学院出具课程学习成绩证明,教务处审核盖章确认。

第八条   结业与双学位资格审定

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在符合主修专业毕业资格或学位授予条件的情况下,可提出结业或授予双学士学位资格的申请,经主办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核。

1.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颁发长沙理工大学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2.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修完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且平均绩点≥1.7,符合长沙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同时颁发该专业辅修专业结业证书;若没有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学分,但所修课程和获得的学分已达到辅修专业的要求,可以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3.主修专业没有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学校不颁发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主修专业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学校不颁发双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或一个双学士学位。

第十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 1 年。

第十一条教学经费及管理

1.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士学位的学生须按 80 /学分的标准缴纳课程修读费,修读费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一次交清,交清学费后方可注册。

2.学生缴纳的课程修读费用于支付教师讲课酬金及教学运行费(含考务费、实验费、实习费、设计(论文)费等费用)、教学管理费等。学生缴纳的课程修读费中,60%用于主办学院支付教师讲课酬金及教学运行和教学管理开支;其余费用上缴学校(其中部分用于教学管理成本支出,部分用于学校教学管理人员节假日劳务补贴)。

3.学生课程修读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计划财务处按比例将经费划拨至主办学院和教学管理部门。

4.主办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院,在办班过程中若出现严重违规现象,学校将取消其办班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沙理工大学本科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长理工大教〔200919号)与原《长沙理工大学关于本科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制度的实施意见》(长理工大教〔20092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