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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安全稳定管理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16日 来源: 作者:

长沙理工大学安全稳定管理工作条例

2017-03-16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稳定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公私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稳定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总负责,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直接负责,其他校领导对其分管、联系单位的安全工作具体负责。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具体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承担分管工作职责权限范围内相应的安全稳定管理责任;下属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

第三条安全稳定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学校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预防各类刑事、治安案件,预防灾害性事故和火灾事故,减少各种危害和案件的发生,弘扬法治精神,遏制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安全稳定管理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坚持群防群治、确保重点,坚持与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安全稳定管理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第六条学校每年与各单位(部门)签定包括政治稳定、治安防范、消防管理和其他安全工作等内容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严格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学校根据中央和湖南省综治委的要求及考核考评细则,认真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建立校内考核考评目标体系,对发生政治稳定事件、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消防火灾事故以及其他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八条保卫处是学校安全稳定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考评各单位(部门)安全防范与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九条各单位(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内部的安全稳定管理,落实责任,消除隐患,齐抓共管。各单位(部门)及全体校内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共同维护学校稳定,维护校园秩序,确保校内安全。

第十条各单位(部门)应依照本条例制定本单位内部的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二章职 责

第十一条校党委、行政及分管校领导安全稳定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稳定管理工作的要求。

(二)完善学校安全稳定管理工作体制,研究部署安全防范的各项措施,提升人防、物防、技防水平。

(三)研究和解决安全稳定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四)指导、检查安全稳定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决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十二条保卫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学校关于安全稳定工作的指示、决定,全面负责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部门)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

(二)积极开展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发动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认真做好敌情、社情与舆情的调查研究,防止敌对势力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积极收集情报信息,及时掌握学校动态,处置各种不稳定因素;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制定和完善《长沙理工大学防止和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加强对重点部位、重要场所的安全指导和检查;组织、协调校内重大活动、重点时期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完善消防器材、设施;指导义务消防组织的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指导、检查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工作。

(六)健全基层治保组织,加强治安防范,实行群防群治;妥善处置师生员工报警、求助和举报;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协助有关单位调处治安纠纷,化解矛盾。

(七)加强校园交通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规范校园道路交通标志、标牌;协调、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相关的校内外交通事故。

(八)加强与地方政府、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联系,认真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九)协助公安机关管理在籍学生的集体户口;协助公安机关加强校内暂住(流动)人口的管理。

(十)加强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强化职能,合理使用保卫力量,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十三条各单位(部门)安全稳定管理职责

(一)对本单位内部的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切实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严格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处理所辖范围、所属人员出现的违规现象和违规行为。

(二)在本单位内部实行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级落实每一级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人,在单位内部层层签订安全稳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职责明确,各负其责,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安全稳定工作组织体系。设立专(兼)职安全稳定管理、监督人员及安全稳定工作信息员,建立和完善安全稳定工作的信息收集、处理和上报机制,发现事故苗头应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安全稳定工作制度体系。制定本单位安全稳定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台帐,加强对所属各部门的指导、监督,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

(五)切实做好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的安全防范和安全稳定管理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开展法纪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积极加强本单位内部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加强所属范围内安全防范设施、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六)积极做好本单位内部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于一般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复杂疑难问题、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和重点对象等要积极主动做好掌控、疏导、化解、帮教和整改工作,力争化解在本单位、控制在本单位。

(七)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学校保卫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积极协助做好各种案件、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相关管理部门安全工作职责

除履行第十三条规定之安全稳定管理职责,以下相关管理部门还应履行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职责。

(一)党政办

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管理,组织、协调重大事件的调处工作。

(二)校工会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积极调处职工内部矛盾。

(三)宣传部、信息化中心

1、加强安全稳定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校园媒体正面引导作用,营造学校全员重视安全稳定工作的良好氛围。

2、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阵地的领导和对哲学社会科学论坛、讲座的管理,加强对校园悬挂横幅和大幅海报的管理。

3、加强网络安全稳定管理,加强舆论监督,及时发现并阻止不利学校稳定的报道、爆料和个人网络帖子等各类不良信息,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查处网络案件和对网络相关信息的调查取证。

(四)人事处

1、加强新进教师的甄别和岗前培训,认真开展对新进教职工报到前的政治审查。

2、对教职员工出现违反课堂政治纪律、法律法规等行为及时处理,严格追究责任。

(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

1、负责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好维稳信息收集,对学生中不稳定因素及时进行处置。

2、组织开展对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加强对学生的日常安全稳定管理,组织、指导建立学生自我安全防范体系。

3、对学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和处理。

4、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学生公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盗、查寝等工作,做好对进出公寓的人员、物品的管控,确保学生在公寓内人身财产安全。

5、做好学生各类伤害事故处理的协调、组织和处理工作。

(六)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1、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掌握重点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状况并进行有效干预。

2、做好因学生心理健康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协调、组织和处理工作。

(七)招生就业处

1、精心组织招生工作,完善招生制度,严格招生纪律,确保招生全过程的“零差错”和公正性。

2、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安全教育,确保学生就业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八)校团委

1、建立学生治保组织,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作用。

2、负责学生社团活动及各项文体活动的安全稳定管理,加强学生社团的审批与监管,了解和掌握学生社团的状况和动态,引导学生社团开展健康向上的活动。

3、协助加强学生网络论坛舆情监督,及时发现并阻止有害信息在学生论坛、微博、QQ群、微信群等网络虚拟聚集场所传播。

(九)科学研究部

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学校科技技术保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后勤与基建处

1、加强对后勤服务集团公司安全稳定管理工作的监管和考核。

2、完善和整修校园公共场所物防设施。

3、负责校内基建施工、房屋维修、装修的管理,确保施工项目不扰民、不违规、不防碍教学、不发生意外事故。

4、负责食品卫生和饮食安全的管理。

(十一)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

负责校内公有房产的安全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公有房屋违规出租,及时制止、纠正校内住户改变公有房屋的使用性质行为。

(十二)教务处

负责课堂教学管理,加强课堂巡查,不允许教师在课堂散布违背党的思想、路线、方针的言论。

(十三)国际交流处、国际学院

1、负责出国留学、培训、讲学、技术交流等人员的涉外安全教育。

2、负责来校教学、讲学和留学等外籍人员的管理,及时掌握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的思想动态。

(十四)离退休工作处

负责离退休老同志的法制宣传和安全防范教育工作,积极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参加校园综合治理志愿服务行动。

(十五)体育学院

负责体育(运动)场(馆)的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完善与管理,加强体育(运动)场(馆)的安全管理。

(十六)后勤服务集团公司

1、负责办公楼、教学(实验)楼、职工住宅楼等楼栋的安全管理,坚持门卫、守栋、巡楼制度。

2、负责校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饮食、医疗、疾控的安全管理,加强对超市(门店)租赁、承包、装修、使用的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事故等各类安全防范工作。

3、加强对全体员工及各类外聘、承包租赁、临时合同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掌握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并消除不稳定因素。

4、负责物业管理范围内各楼栋的消防安全监督与管理,管理好已配备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

5、坚决制止校内住户利用公共地带种菜、养花,制止校内住户放养家禽、家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值班执勤人员职责

(一)值班执勤人员(包括校门及各楼栋门卫,巡逻、守栋人员,节假日教职工值班、轮班人员,以及常规值班、单项工作专值人员等)应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严格管理,文明执勤,作好值班记录。

(二)按时交接班,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确保值班值勤事务处理及时,待办事项交接清楚。

(三)发现可疑情况、可疑人员应认真盘查,弄清情况,及时处置,必要时及时报告。发现正在发生的不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妥善处置,必要时及时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的调查处理。

(四)认真完成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布置的其他保卫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师生员工职责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安全稳定管理规定,增强集体观念,加强工作责任心,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切实保管好公私财物。

(二)主动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三)加强自我防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不私自进行和参与无安全设施、保障和明令禁止的危险活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发扬见义勇为精神,积极协助、配合值班值勤人员和公安机关、保卫部门制止校园违法犯罪行为,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第三章校园秩序与公共区域安全稳定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门卫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落实人员、车辆、物品出入校门的询问、检查、登记制度。

第十八条凡出入学校的人员、车辆、物品,应持有相关有效证件,服从门卫管理,并随时接受学校门卫的询问、身份核查、物品检查及出入登记。未持有有效证件、未办理任何出入手续且拒绝接受门卫检查、登记的人员,门卫有权拒绝其出入校园。

第十九条禁止小商小贩、叫买叫卖人员进入校园,禁止校外人员带宠物进入校园。

第二十条校园实行24小时巡逻执勤制度,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置各种安全隐患和安全事件。

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人员在校园内张贴和散发大、小字报、非法传单和传播淫秽书刊、影碟等非法行为,禁止聚众赌博、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开设麻将室、电游室、网吧等经营性娱乐场所。

第二十二条严禁在校园内开展各种形式的宗教活动、迷信活动和其他非法、违规的各种聚众活动。严禁在校园内设立治丧场所和在室外搭设灵棚(堂)治丧。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招募、募捐或设点推介等活动。经批准的各种社团活动、班级活动和外部赞助活动、文化娱乐活动,必须按批准的活动内容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二十四条严禁在校园内张贴、喷涂商业广告和悬挂带商业宣传性质的横幅、海报、通知、告示等,有组织并经批准的大型活动海报、标语、横幅,必须在指定的位置张挂,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残留物。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搭建棚屋、改建扩建私有住宅,不得私自破坏房屋结构和移动、损毁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严禁将住宅改变成营业门店,严禁将房屋底层储藏室(架空层、杂物间)出租住人或用于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校园内禁止摆摊设点和推销(直销)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公共区域,严禁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严禁在公共场所弃置、堆放物品。

第二十七条校园内严禁放养和无证喂养宠物。严禁在校园内饲养家禽、家畜,严禁在校园公共区域种植蔬菜。

第二十八条严禁在教学区、办公区等公共场所及家属区、学生宿舍内周边大声喧哗、起哄、溜冰、跳广场舞和开展其他户外娱乐活动,严禁播放大功率音响设备,小型音响设备的音量必须控制在不影响他人的程度。

第二十九条校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经批准的重大活动以及春节期间需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组织者、燃放者应确保安全。

第三十条严禁非法、违规出租房屋。校园内房屋所有权人若将房屋出租,必须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校园内基建施工、房屋维修、装修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降噪、防尘、安保和清扫措施,保证不扰民、不违规、不防碍教学、不发生意外事故。

第四章教学、办公楼栋与学生公寓安全稳定管理

一、教学、科研及办公场所

第三十二条教学(实验)楼、实验中心、图书馆、办公楼、体育馆等教学、科研和办公楼栋,实行24小时值班守卫制度。

第三十三条禁止推销、收旧、小商小贩和闲杂人等进入教学、科研及办公场所,对携带、搬运贵重物品或大宗物件出楼,值班人员应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

第三十四条严格实行夜间巡楼、清楼、锁门制度,禁止非值班管理人员在大楼留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楼内活动。对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夜晚或通宵加班人员,应进行出入登记。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所属范围内的楼栋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人,每日下班时应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断水断电、关窗锁门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六条严格加强对秘密资料、重要文档等管理,落实各项保密措施,对输入计算机内的秘密资料,应备份存盘后删除其内容,防止办公室被盗造成重大损失与泄密。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封堵楼道、楼梯等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禁止挪用和损坏消防设施器材。

第三十八条对安装有消防自动报警灭火系统、防盗监控报警系统的部位,值班管理人员应做好检查看管和维护保养工作。

二、学生公寓楼栋

第三十九条学生公寓实行24小时门卫值班制度、巡栋制度和夜间巡查制度。

第四十条未经批准,严禁推销、收旧、小商小贩和闲杂人员等进入学生公寓。外来人员应由被会见人带领,并在值班室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外来人员不得长时间滞留在学生寝室。非本栋学生进入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并规定离开时间。禁止进入异性学生公寓和寝室。

第四十一条学生公寓在晚间规定时间实行封闭管理。对深夜外出和晚归学生,应查明原因,进行登记,并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及所在学院通报情况。

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学生自我防范、自我管理的安全防控体系。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各学院等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学生寝室安全员制度,完善学生会治保部,在学生公寓每个楼栋配备学生治保员,并切实加强对学生寝室安全员、学生治保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监督和日常防范工作。

第四十三条学生公寓原则上以学院、年级为单位集中居住,保持相对稳定性,便于学生相互熟悉情况,确保一般案(事)件的联防联动。在校学生严禁在学生公寓外租房居住,禁止夜不归寝、留宿他人或在其他寝室留宿。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钱物,时刻注意锁柜、关门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盗窃事件发生。寒暑假期间,学生贵重物品应带回家,或以学院为单位集中保管,专人看守。假期留校学生原则上应集中住宿管理。

第四十五条严格执行消防管理规定,加强检查督促,确保学生公寓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完好。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和私自使用电热升温器具。

第四十六条学工部及各学院应切实加强对入住学生的安全管理和教育提醒,加强学生公寓的内部管理,保持公寓的整洁和秩序,禁止学生在公寓内酗酒、赌博、吸烟、喧闹、起哄及向窗外抛物、泼水等不良行为。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应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奖惩。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长沙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本单位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切实加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教育,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台账建设,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杜绝火灾事故。

第四十九条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熟悉本岗位防火措施,知道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专(兼)职人员,自觉维护并学会使用各种消防设施,会拨打火警电话,会自救逃生,懂得灭火方法和扑救初起火灾的处置措施。

第五十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失火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接受公安机关事故调查,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查明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追究事故责任。

第五十一条根据具体情况,学校另行制定《长沙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稳定管理规定》。各单位(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稳定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第六章交通安全稳定管理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交通安全意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五十三条凡校内公私车辆(含在校内居住的其他人员车辆),驾驶人须持《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到保卫部门进行车辆及驾驶人信息登记。

第五十四条校内道路交叉路口、停车场(库)、转弯下坡危险地段等,应制作安装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警示标志等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提醒车辆和行人注意安全。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损毁校内交通标志、标线、标牌等交通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出现坍塌、坑洼、水毁、隆起等或交通安全设施损毁的,有关部门应及时修复。

第五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校内道路。因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施工部门应设立警示标志,提示车辆、行人注意安全,施工完毕及时修复路面,清除垃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道路上堆物、设置杂物、栏杆等障碍物。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辆出入校园,驾驶人应自觉服从门卫管理,听从指挥,接受检查,必要时应出示车辆、驾驶人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

第五十八条摩托车禁止进入校园。改装车辆、无牌无证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下经门卫检查核实、登记后放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进校时,门卫应主动疏导交通,指引道路。

第五十九条禁止载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有毒、有害气体物品的车辆进入校园,经批准同意进入的应按规定地点装卸。机动车辆装载、运送贵重物品或大件物品外出,必须持相关有效证明,经门卫查验、核实后方可通行。

第六十条进入校内车辆必须按校内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限速规定行驶,文明行车,注意避让行人。校园内禁止超车,禁止鸣笛,严禁超速(金盆岭校区限速20公里/小时,云塘校区限速25公里/小时)。禁止在校园内练习驾车和试刹车,电动自行车禁止搭载超过12周岁的人员。

第六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服从校内交通安全稳定管理,自觉参加学校及单位组织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十二条师生员工应主动学习交通安全知识,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行人应在人行道行走,无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注意避让车辆。不得在停车场地和道路上进行踢球、打羽毛球、滑滑板、溜旱冰和追逐打闹等有碍交通秩序的活动。儿童在校内道路上行走,其监护人应加强看管保护。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辆在校内应停放在规定的位置,严禁乱停乱放,严禁阻碍交通,严禁在消防通道停车。禁止任何车辆在门卫值班室附近停留、载卸乘客和装卸货物。

第六十四条 停放在校内的机动车辆,其驾驶人应加强对自己车辆及车内贵重物品的管理,防止损坏、失窃。

第六十五条停放在校内的外来机动车辆,按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标准收取场地占用费,具体按《长沙理工大学机动车辆出入停放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举行重大庆典和全校性集会时,保卫部门根据需要对校园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并确定临时行车路线和停车地点,车辆驾驶人必须服从指挥和管理,确保重大活动安全。

第六十七条各单位(部门)在校内举办、承办各类活动,外来车辆超过20辆的须报保卫处批准,并按指定的路线行驶和在指定的区域停放。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人员伤害的,应立即抢救。保卫处在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与协调处理。如校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有关单位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施救,控制事态,维护秩序,减少损失。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校内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或伤害他人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外来机动车辆不服从校内交通安全稳定管理的,拒绝其进入校内或责令其驶离学校。

第七十条保卫处是学校交通安全稳定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稳定管理要求,制定和完善校内交通安全稳定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学校各项交通安全稳定管理措施,组织、指导、检查各单位的交通安全稳定管理工作。

第七章重点部位、要害部门安全管理

一、重点部位与要害部门

第七十一条重点部位、要害部门是指对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生活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部位或部门,主要包括:

(一)网络中心、广播电视台、舆论信息、通讯部门;

(二)存储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部门;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的部位;

(四)饮食、医疗、疾控部门;

(五)存放重要文件、资料、档案的部位和有保密要求的单位;

(六)存放贵重物品、器材、物资设备、精密仪器的部位;

(七)存放现金、重要票据、凭证的关键部位;

(八)存放枪支、弹药的部位;

(九)人员活动密集、流量大的楼栋及公共场所;

(十)其他重点部位、要害部门。

第七十二条重点部位、要害部门由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审定,并进行具体指导和重点监督,逐个建立安全保卫工作档案和台账。

第七十三条被确定为重点部位、要害部门的,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稳定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安排专人负责,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安装防盗门(窗)、自动报警和监控系统。

第七十四条相关单位应严格按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管理规定,制定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第七十五条相关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制定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和饮食、医疗、疾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第七十六条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精密仪器设备、贵重物品和重要文件、资料、档案、科技成果的安全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第七十七条大礼堂、俱乐部、体育场(馆)、教学楼、实验楼等人员活动密集、流量大的场所必须专人管理,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的“入场须知”和“安全管理规定”并张挂执行。

二、危险物品

第七十八条对具有杀伤、爆炸、易燃、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持有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确定负责人,落实管理人,严格进行管理。

(一)严格遵守购买、运输、贮存、保管、使用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手续。购买易燃、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存放危险物品的库房、门窗、储柜、容器,必须符合安全条件。剧毒、放射源、麻醉、菌种病毒等,必须使用单独保险柜并用专用容器装置存放,设置明显的相关标识。严格实行“双保管、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

(三)严格遵守危险物品操作使用规程,做到领用手续齐全。危险物品管理人员调离时,应由单位主管领导在场组织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做到帐、物相符。严禁私藏和擅自使用危险物品。

(四)禁止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及其残渣、废液、容器、工具等擅自进行销毁处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有组织、有监管地进行无毒、无害处理,并将情况详细记录,以备存查。

第七十九条相关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对学生军训枪支、体育发令枪等枪支做到专人负责,明确管理责任,严加管理,确保安全。

(一)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应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对存放枪支、弹药的保险柜和库房,实行24小时值班守卫,严防被盗、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二)使用枪支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合法、安全使用。发生枪支被盗、丢失等,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保卫部门负责配合公安机关检查、查处、收缴校内人员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等。对因特殊工作需要持有使用管制刀具的部门,应做到先审批,后使用,严管理。

(四)学生管理部门应严格加强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禁止学生私藏、持有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管制刀具等,一旦发现应及时收缴查处。

三、网络信息与舆论宣传

第八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网络信息工具开展舆论宣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安全稳定管理规定。

(一)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

(二)不得在网络及联网计算机上传送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录阅传送淫秽、色情资料。在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审核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三)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和删除操作。

(四)学校公共机房不得对校外人员开放,严禁变相开设“网吧”。在学校公共机房上网应出示学生证、教师证等相关证件,机房工作人员应详细记录上网人员身份和上下网时间、机号、机器IP地址,公共机房使用网络的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五)严禁擅自利用学校网络和广播、报刊、视听设施、宣传栏进行各种违法宣传活动。

第八十一条党委宣传部是学校舆论工具和内外宣传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舆论宣传安全监管措施。

第八十二条信息化中心是校园网与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和清除网上有害信息,对校园联网计算机及使用情况及时、准确监管、记录。

第八章大型活动与校园集会安全管理

一、大型活动

第八十三条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及各单位(部门)、有组织的学生社团,或者经学校批准的校外单位租(借)用校内场地等,举办的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行业(校际)交流、学术研讨、外事活动;

(二)演唱(音乐)会、专题报告(演讲)会、晚会;

(三)体育竞赛、科技竞赛、文艺表演;

(四)学生供需见面会,人才招聘会;

(五)大型考试、职称考试等;

(六)其他大型活动。

第八十四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保卫处监管”的原则。承办大型活动的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八十五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举办、承办大型活动或者擅自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允许举办大型活动,必须举办大型活动时,由校团委组织,报党政办公室和分管校领导批准,保卫部门对其提供的安保方案进行审查。

第八十六条凡各类大型活动,由承办单位负责准备相关的对外报批资料,事先到公安机关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负责安全工作的落实和实施。保卫部门按照活动的规模、性质和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督促检查。

第八十七条大型活动承办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准备相关的对外报批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到公安机关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做好大型活动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保障活动场所及所有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保障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四)制定具体的安保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水电保障、医疗救护、应急疏散等救援措施。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应亲临现场指挥,以便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五)根据活动场所所能容纳的人员数量组织活动,控制人员容量,严格进出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禁止携带危险品入场,维护好场内外秩序。

第八十八条举行各类大型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严禁宣传封建迷信和进行宗教、邪教等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共财产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校园集会秩序

第八十九条校园集会,是指非学校统一组织、非既定教学内容,由校内各单位或团体组织的,面向学生、教职工或校外人员举办的每场人数预计1000人以下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各种形式的晚会等活动;

(五)讲座、演讲、宣传等活动;

(六)其他校园集会。

第九十条举行校园集会,组织者必须在活动举办日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提交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落实和实施。

第九十一条校园集会活动须经组织者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行。必要时,校园集会活动须报党政办公室和分管校领导批准,保卫部门备案。

第九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校外人员进入校园聚会和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外单位租用学校场馆或校园公共场地开展活动时,预计人数1000人(含)以下的,承办单位必须事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九章人员安全管理

一、社团(协会)组织

第九十三条各单位(部门)和个人组织成立社团(协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有关登记审批手续。各单位(部门)和个人组织成立社团(协会),应在筹备前由其成立单位或组织者报请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着手筹备、成立和开展活动。

第九十四条学校各社团(协会)及其发行的刊物,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开展或刊登超出其宗旨的活动或内容。

第九十五条各社团(协会)应了解和掌握本社团(协会)成员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避免发生集体上访、非法集会、游行及罢工、罢课、罢餐等事件。若遇上述情况,社团(协会)负责人须及时向学校报告,迅速组织疏导、规劝,防止走出校园。

第九十六条各社团(协会)只能在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其他活动以外开展社团(协会)活动,不得影响和妨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

第九十七条组织社团(协会)开展活动,社团(协会)负责人、组织者对社团(协会)成员人身财产安全负直接责任,应把“安全第一”摆在首位。外出活动应报社团(协会)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就近、小型、安全”的原则,活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不得组织进行各种高空、惊险、旋转等危险性活动。

第九十八条校工会是教职工群众社团(协会)的管理部门,校团委是学生社团(协会)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制定社团(协会)规程以及社团(协会)安全稳定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社团(协会)及其活动的安全管理。

二、暂住(流动)人口

第九十九条本条所称暂住(流动)人口是指除本校教职工、家属、子弟以及在籍学生以外的所有外来人口。

第一○○条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安部、湖南省、长沙市和学校关于城镇暂住(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本单位暂住(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一○二条各单位(部门)雇用外聘人员要严格审查,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审批手续,签订有效劳务合同,并将外聘人员资料报保卫部门备案。聘用单位原则上应组织聘用人员集中居住,加强安全管理,建立管理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由聘用单位或其本人向公安派出所申办居住证。

第一○三条暂住(流动)人口在校内租房居住,必须凭原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由房主带领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并由房主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校内单位、住户和个人不得留宿或将房屋出租给来历不明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等人员居住。

第一○四条校内暂住(流动)人口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对不符合条件和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外聘人员进行清理和辞退。对因违法违纪被解雇、辞退、开除的,校内其他单位不得重新雇用。

第一○五条对已解雇、辞退、开除的外聘人员,被公安机关勒令离校人员,以及被取消或开除学籍、勒令退学人员,所在单位应主动或强制性为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督促其及时离校。

第一○六条在校内对外举办各类培训班必须经学校批准,主办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到公安机关为住校人员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并做好住校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七条校内基建及大型装修队伍,在进场前由其法人(或有经济承担能力的主要负责人)与学校保卫部门签定《施工治安责任书》,并提供施工人员花名册。学校基建、装修主管部门在与施工方签定施工合同时,应将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列入合同条款。

三、涉外活动

第一○八条学校非涉外单位和个人邀请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来校,应提前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正式邀请;自行要求或进行公务活动进入学校的外籍人、港澳台人员,应当经省市外事机构、港澳台事务办和学校同意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一○九条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来校采访必须持有省市外事部门、宣传部门介绍信及记者证,并经学校党政办、宣传部、国际交流处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访。采访内容不得涉及国家和学校的有关秘密,宣传部门要对采访进行全程监督,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一一○条国际交流处、宣传部应向来校外籍人员宣讲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要求其遵纪守法,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坚决制止干涉我国内部事务及损害社会秩序、校园秩序、侵犯他人权益和危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行为。

第一一一条接待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应严格遵守涉外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特别在科技合作、学术交流活动中应严守保密纪律,防止失密、泄密、窃密事件的发生。

第一一二条国际交流处及相关单位应加强对外籍人员、外籍教师、外籍学生住所和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外籍人员会客登记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章事(故)件处置

一、重大事故的处理

第一一三条校园内发生重大政治事件、伤亡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中毒事故、重特大案件等,学校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施救,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同时,做好思想工作,稳定情绪,维护秩序,保护好现场。

第一一四条对发生在校内的死伤等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及有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分清事故责任,做到客观、公正、及时、妥善处理。

第一一五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为主牵头处理,当事人无单位的由主管部门为主牵头处理,事故涉及多个单位的由学校党政办为主牵头处理,校外事故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为主牵头处理,其他有关部门协助牵头单位进行事故处理。

第一一六条重大事故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学校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牵涉到学生时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单位对事故的处理,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原始材料,事故处理完毕及时整理存档备查。

第一一七条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对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及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一一八条本条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或影响骤然扩大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学生集体性事件、饮食卫生事件、校园安全事件、政治稳定事件和其他群体性事件。

第一一九条学生工作部门、后勤管理部门以及各重点部位、要害部门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学生突发事件、宿舍安全事件、饮食卫生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方面专项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二○条突发事件处置原则

(一)学校突发事件的处理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控制,果断处置,尽快平息。要及时了解情况,掌握信息,注意动态,迅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坚持说服教育,积极进行疏导,做好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学校领导、党政干部、骨干教师、辅导员要及时深入到学生和教职工中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事态扩大和进一步激化矛盾。

(三)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并采取相应的方式妥善处理。对人民内部矛盾,坚持教育为主,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对敌我矛盾、恐怖袭击以及打、砸、抢犯罪分子,以及对少数幕后指挥者、策划煽动闹事的首要分子,报公安机关实行重点打击和严密管控。

第一二一条突发事件处置办法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立即启动《长沙理工大学防止和处置突发事件预案》。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单位领导(涉及到学生的应含辅导员、班主任)应深入一线了解情况,注意动态,掌握信息,及时将信息反馈到学校“防止和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

(三)对学校人员在校内集会、游行和罢课、罢餐等,学校领导和相关单位领导要亲临现场做好疏导工作;对非法组织上街游行、示威、集会、静坐等行为,应采取坚决、有力措施,积极劝阻,控制在校内,同时对组织者和积极分子应严密控制,必要时应报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四)保卫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校属有关单位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防止校外人员进入学校进行串联、煽动、破坏活动,发现情况应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一二二条突发事件平息后,学校应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原因,充分利用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对广大师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认真检查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改进工作,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与奖励与表彰

一、责任追究

第一二三条学校实行安全稳定管理领导责任制。各单位(部门)根据本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具体组织落实本单位内部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稳定管理、防范措施。

第一二四条实行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制度。对在校内发生严重危害学校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政治事件、重大教学事故、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火灾事故及重大群体性事件等予以追究。查究的内容:

(一)发生上述案件、事故和事件的情况及原因。

(二)各级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案件和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情况。

第一二五条学校实行重大安全隐患书记、校长督办制。对各单位难以落实整改,涉及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学校党政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参加,书记、校长主持现场办公,制定措施,指定落实单位,限定时间,落实经费,进行督办整改。

第一二六条学校实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隶属关系、责任分工、职责范围,将可能出现或已经发生的严重危害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死伤事故、治安灾害事故、火灾事故、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等有关情况,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应报告党政办公室、保卫处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坚决杜绝隐瞒不报、迟报、漏报和虚报现象。

第一二七条学校实行安全稳定管理一票否决制度。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权,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取消单位各级责任人评先、晋职、晋级资格,一票否决权时限为一年。

(一)领导失职、渎职,造成本单位安全稳定管理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本单位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导致发生聚众闹事、罢课、罢工等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直接负责人或间接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稳定管理不力,防范措施不落实,被公安、消防、保卫部门限期整改未采取措施,发生治安灾害事故、火灾事故或其他事故,使学校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的。

(四)对本单位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不力,致使违法犯罪比较严重和本单位发案率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发生各类案件或重大问题有意隐瞒不报、虚假报告的。

(六)其他经各相关安全稳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予以一票否决的。

第一二八条学校实行经济责任追究制度。

(一)单位行政领导人未落实安全稳定管理制度与防范措施,造成公共财物被盗和发生火灾事故且损失、影响较大的,应承担领导责任,并根据其责任大小追究直接和间接领导的经济责任。

(二)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稳定管理职责导致公共财物被盗、受损的,值班人员违反值班管理规定、擅离职守、未能及时发现犯罪分子导致公共财物被盗的,公共财物个人使用、保管不善导致公共财物被盗的,均应承担经济责任。

(三)未成年人在校内肇事,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经济责任追究原则:导致公共物品发生被盗、受损的,在分清责任大小的情况下确定合理比例,按责任大小分摊。

(五)经济责任追究程序:由主管单位实施监督,责任人所在单位执行,赔偿款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对拒不交付赔偿金的由校纪检部门监督执行,学校可强制执行扣款,从赔偿责任人岗位津贴或工资中扣除。

二、奖励表彰

第一二九条对落实安全稳定管理领导责任制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奖励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嘉奖、立功或授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建议。

第一三○条对严格执行本条例,认真履行安全稳定管理职责,在维护校园安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三一条学校对维护校园安全、扶正祛邪、见义勇为、敢于同现行违法犯罪人员作斗争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三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沙理工大学各校区。

第一三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沙理工大学全体师生员工(含外籍教师、学生)以及所有在校园长期或临时工作、学习、生活的人员、车辆,其他私访、外来公务人员、车辆,附近居民进入校园等。

第一三四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本条例尚未列举的,可参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三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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