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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05日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校园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学校的公共安全,提高学校车辆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学校校园道路上的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与校道路交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条  学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全员参与依法管理、服务师生、保证畅通、确保安全的原则。

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依法参与校园道路交通的活动法律保护。学校师生员工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  保卫部是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校园进出车辆, 织调解交通纠纷,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临时决定校园某区域、路段的交通通行、禁行和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研究其他涉及校园交通安全的事项。

第六条  基建处根据学校发展对道路通行条件的需要,依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制定、修订校园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方案,组织论证并提交学校审批后织实施。

七条  后勤中心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及时树木、线杆和其他设施可能出现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对道路下水道口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八条  各单位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开展本单位的师生员工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观念,增强交通安全防范意识,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

九条  未经保卫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占用校园道路的交通活动;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十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等,应当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并报保卫部案。

第十一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和维修的人员,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置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夜间应配置足够的警示光源照明。必要时应当设置隔断物或者指派安全员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加强安全管理。施工完毕后,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碍物,恢复设施完整,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十二条  保卫部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校园道路管理实际,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做出与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相关的决定,应提前向学校师生员工公告。


第四章  机动车管理

十三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要严格遵守《长沙理工大学安全稳定管理工作条例》相关规定。

十四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校园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提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范泊车。

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当自觉接受保卫部的督查和管理,并按《长沙理工大学机动车出入停放管理办法》相关 定缴纳停车管理费。

十六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时限速为 5 公里/小时;机动车校内道路限速为 30 公里/小时;校内行驶 车辆禁止鸣喇叭,禁止夜间长时间开远光灯。

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辆应当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第十八条  摩托车禁止进入校园。无牌、无证机动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机动车辆,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十九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

 

第五章  非机动车、行人管理

第二十条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校园道,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在道路右侧通行,非机动车校内道路限速为 25 公里/小时。

二十一条  学校云塘校区全域为禁入禁停禁行区域,即禁止电动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进入该区域或在该区域内行驶、停放;金盆岭校区在学生公寓、教学楼栋周边设立禁停禁行区域,禁止电动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在该区域内行驶、停放。

第二十二条  为更好服务师生,保障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云塘校区允许服务保障类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保卫部审批同意后办理通行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 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二) 在道路上坐卧、嬉闹、聊天、遛宠物等

() 抛物击车、边骑车边接打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

(四) 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五) 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生命安全的其他行为。


六章  车辆停放管理

十四条  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服从管理,有序停放在学定位置或临时停车泊位,确保道路与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五条  校园公共运营车辆应在指定的地点泊车和站上下客。

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施工辆、载重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使用单位应事先向保卫 备,并在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第二十七条  车辆不得长期停放在学校区域内的同一置。必时,保卫部应当联合交警部门对废旧、无主车辆进行定清理。

第二十八条  停车时,驾驶员应锁好车门车窗,妥善保管好车内存放物品,并在显著位置留下联系方式,以便紧急情况下知车主移车。

 

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

十九条  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照公安交通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偿事宜;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门报警,同时报告保卫部,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尽量减少交通的影响。

第三十条  学校“110”警务室值班人员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报告保卫部值班领导。保卫部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现场进行应急处置,组织抢救伤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水、通讯、监控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损毁的,事故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八章  违章处

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凡违反本办法的,视其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校内通报,严重的取消校内免费停放资,直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三条  校外人员凡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已经得学校免费停放许可的,予以注销;未获得学校车通行许可的,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

十四条  凡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不予改正的,或者保卫部开出违章警告单仍不改正的,保卫部联合交警部门,在获取证据后,将有关车辆和物品牵引、现场,所涉及的经费由肇事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  凡是停放在学校区域内同一位置超过半年且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辆,保卫部将联合交警部门进行拖移处理,及的经费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十六条  不服从保卫部交通管理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处分并责令其赔偿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