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与防护工作条例

长理工大教〔2017〕20号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全面实施综合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实践技能、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场所。安全工作是进行实验的重要保证,为了切实做好实验室的技术安全与防护工作,防止教学、科研实验工作中的有害物质的危害性,杜绝不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实验室的安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健康,使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做到安全实验、文明实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涉及物理、化学、电子、机械、烫伤、冻伤等多领域,实验室安全事故包括火灾、爆炸、中毒、辐射、电击等灾难性事故。科学发展观要求高校办学以人为本,加强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实现人、机、环境和谐相处。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安全的法规、条例和环保部门有关规定,经常检查安全与防护工作的落实情况,消除实验室的不安全因素和有害物质的危害,切实加强实验室的环境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师生员工定期开展技术安全教育,是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学校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校内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分管这项工作,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做到有规划、有措施、有检查,抓落实、见效果。

第三条 各实验室要切实加强用电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电、用电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做到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杜绝违章用电引起的各类事故发生。

第四条 实验室供、配电系统的安装与用电管线的联接要由学校供电所负责。并按其专业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安全、可靠。未经供电所许可,不准违章拉线、擅自搭接设备,严禁多点进线、混乱用电。学校供电所要定期清理供电、用电线路,及时更新供、配电设备和绝缘老化的导线。防止线路老化、短路、发热引起的电气火灾。

第五条 实验室要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第六条 实验室在购置或安装大型精密仪器和大容量的高温电热设备时,必须进行供电、用电方面的可行性论证。保证安装功率,切实落实设备用电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供电线路和用电设备超负荷运行,杜绝负荷过载、导线发热、保护措施或控制失灵、电热短路、电火花点燃等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离开实验室前或实验结束后,都要认真检查电源及用电设备的安全情况,一定要切断非工作电源,消灭长明灯和空载运行设备。

第八条 实验室要加强高温、高压、低温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此类设备的安放位置和使用条件都应符合安全规定,高电压设备周围不能有导电尘埃、易燃、易燃、易挥发物品和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尤其应加强对压缩气体钢瓶的使用与安全管理。对集中使用压缩气体钢瓶的单位,应修建气体钢瓶防爆专用库,隔离存放,用无缝不锈钢导管分别引入实验室使用。对于氢、氧、乙炔等气体应加回火装置,各种气瓶严防漏气,远离明火,杜绝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钢瓶的漆色要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搬运时要旋上瓶帽,轻拿轻放,严禁敲击碰撞;使用时必须通过压力表,氧气瓶口中不得有油脂或易燃性有机物沾粘,防止引发燃烧爆炸事故。

第九条 凡是进行低温、超低温实验的实验室,在使用液氮、液氦等低温液体致冷剂及其相关设备时,尤其应严防液体接触人裸露的皮肤和眼睛,以免冻伤;对装有低温液体的容器口,不能封死,要留有适当的蒸汽逸出孔道。用完后要将容器密封阀或封口打开,严防容器中液体汽化,压强升高导致装置损坏或发生爆炸。

第十条 凡进行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性质的规模实验,或使用易燃、易爆反应装置和设备的系列实验,学校根据专业特点与安全实验的特定要求,修建专用的实验室,如防爆、高压实验室。实验室内部要对设备系统制定各项技术操作规程,采用必要的安全监测仪器和信号报警装置;还应根据每项实验的技术规范,制定工艺流程,建立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对难以承受或超过实验能力的项目,坚决不予投入。

第十一条 凡接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及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和产生有害粉尘的实验室,都要加强各种专业设备的技术安全管理,严格操作规程、杜绝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严防中毒事件和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条例和环保部门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超剂量的废气、废水、废物,树立安全、环保意识,消除环境污染,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使用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单位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从采购、运输、保管、使用要建立一套制度和安全即使措施。尤其要严格审批手续,坚持双人购买、双人使用、双人处理的原则。杜绝不安全事故发生。

实验室要有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措施。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物。对有细菌、真菌、毒菌的实验室,要定期进行杀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用过的实验药品和容器,使用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要有上岗许可证,放射源要有专人保管并放置在具有防范措施的固定场所。使用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积极创造条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无毒代有毒,以低毒代高毒物料。减少有毒有害粉尘,大力加强并改进机械通风排毒设备,采取并联通风、密闭吸尘、隔离操作、净化处理、自动控制等治理环境的综合措施,将尘毒浓度始终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浓度标准以下。

第十五条 在新建、扩建或改造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的专业技术安全、环境与卫生标准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应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无安全、环保与防护设施的工程,应禁止施工建造。

第十六条 购置、安装仪器设备,选定实验课题,设计实验方案,都要认真考虑到符合要求的安全、劳卫与防护设施,并经过调查研究或测试、验收无误后,才能投入使用。在引进和安装大型设备时,更要注意安全与防护等条件设施。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建立保健制度,按期发给安全、防护用品和保健津贴。

第十八条 对准备从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保管人员,要进行岗前的健康检查,未经检查或检查中发现有禁忌症者,不安置在上述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对各实验室所提报的安全、防护措施计划中所需的设备、物资、费用等予以保证。并做专项列入财务预算之内,与实验室的修建计划一起安排落实。

第二十条 学校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实验室技术安全与防护的宣传教育,组织技术培训,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到经常化、群众化、制度化。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有安全制度,并挂在显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如有与上级或专业部门的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原《长沙理工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与防护工作条例》《长沙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制度》(长理工大教﹝2006109号)同时废止。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教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长沙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制度

 

 

 

 

 

 

 

 

 

 

 

 

 

 

 


附件

 

长沙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制度

 

一、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安全工作是进行实验的重要保证,实验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二、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三、实验室要有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措施及器材,各种器材要保持良好状态,任何人不准挪用。

四、实验室要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五、易燃、易爆、剧毒、剧腐蚀药品要按有关规定领取和存放,严格按照领取、使用、保管办法执行。

实验室要有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措施。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物。对有细菌、真菌、毒菌的实验室,要定期进行杀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用过的实验药品和容器,使用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要有上岗许可证,放射源要有专人保管并放置在具有防范措施的固定场所。使用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六、禁止使用电炉等非实验用电器。室内不准存放私人物品和与实验无关的杂物,保持室内及仪器设备整洁。

七、各实验室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要设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安全工作,做好安全日常检查。

 

上一条:长沙理工大学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 下一条:长沙理工大学实验室面向本科学生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