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管理规定

长理工大教〔2017〕1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实习(实训)教学是大学生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实践环节。通过实习(实训)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实际,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巩固所学理论知识,获得组织管理知识,培养学生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为将来走向工作岗位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条  实习(实训)教学,包括认识实习(实训)、课堂教学实习(实训)、生产实习(实训)、毕业实习(实训)、社会调查与实践等。为加强实习(实训)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使我校各类实习(实训)教学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实习(实训)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学校、院、系(室)三级管理。

(一) 教务处职责

1.教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实习(实训)宏观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处理实习(实训)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等;

2.组织制定全校实习(实训)教学基地建设规划、校企合作基地评选、考核与验收;

3.制定实习(实训)管理规章制度;

4.全校实习(实训)经费的分配方案;

5.组织实习(实训)检查与评估总结、数据汇总报送;

6.负责督促网络教学实习(实训)平台建设。

(二)学院职责

1.根据学校实习(实训)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2.组织制定学院实习(实训)教学基地建设规划、负责校企合作基地建设、考核与验收;

3.负责组织实习(实训)大纲、实习(实训)指导书的编写与审核;

4.负责实习(实训)计划安排、保证实习(实训)经费并组织落实;

5.负责实习(实训)前的动员和安全教育;

6.组织实习(实训)教学检查、实习(实训)考核、工作总结及信息反馈等;

7.负责实习(实训)基地、实习(实训)教学计划、总结、实习(实训)报告等教学文档管理和数据报送。

(三)专业系(室)职责

1.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分学期制定实习(实训)教学实施计划;

2.根据各专业特点制定相关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细则,选派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组织实施实习(实训)教学;

3.负责实习(实训)教学过程管理,及时解决实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进行实习(实训)教学考核和成绩评定以及上报;

5.负责收集、汇总、归档实习(实训)教学工作各类教学文件及数据资料交学院教务办保存。

 

第三章  实习(实训)场所选择与基地建设

第四条  实习(实训)场所的选择:

1.满足实习(实训)教学大纲要求,确保实习(实训)教学任务,达到教学效果;

2.就近就地、节约经费开支,能满足实习(实训)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3.技术和设备较先进、生产较正常、教学条件较为成熟、对学生实习(实训)较重视、具有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应用能力与动手能力;

4.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为完成实习(实训)教学计划提供场地和指导人员。

第五条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要与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相适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双方互惠互利,不断拓展校企之间、校际之间、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推进产学研结合,满足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的要求,确保每个专业在数量和功能上均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的实习(实训)基地。

第六条  校内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要实行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鼓励和支持不同学院共同建设共享实习(实训)基地。

第七条  协议书的签订与挂牌

(一)实习(实训)教学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实习(实训)教学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经协商可由学校或学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实习(实训)教学基地协议。

(二)实习(实训)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

(三)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合作目的;

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

3.双方权利和义务;

4.实习(实训)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

5.协议合作年限;

6.其他。

协议书格式可在教务处网页上下载。

(四)学校或学院与实习(实训)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后,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双方有长期合作意向,实习(实训)教学基地可挂“长沙理工大学××××实习(实训)教学基地”标牌,具体名称可由基地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实习(实训)应尽量选择在已签订协议的实习(实训)基地进行。

 

第四章  大纲和指导书

第九条  实习(实训)大纲是指导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实习(实训)均应有实习(实训)大纲。实习(实训)大纲应包括:实习(实训)名称、目的、任务、内容和要求,时间分配,教学方法,成绩考核及评分办法等。实习(实训)大纲由系(室)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订,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学院及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实习(实训)大纲应根据执行情况及时修订,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不断改革教学内容与方法,注重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一条  实习(实训)实施计划是根据实习(实训)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实训)基地的实际情况制订的实习(实训)教学实施方案。实习(实训)实施计划应包括:实习(实训)单位、时间与地点、实习(实训)内容、日程安排、实习(实训)考核和经费预算等。由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根据实习(实训)大纲和实习(实训)单位的实情负责制订,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报学院教务办备案。

第十二条  实习(实训)指导书是实习(实训)大纲的具体体现,是指导学生进行实习(实训)的依据。实习(实训)指导书包括实习(实训)目的、内容、要求、日程安排、实习(实训)报告撰写要求、考核办法等。

 

第五章  实习(实训)教学的实施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份,各学院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下一年度各专业实习(实训)计划,填写下一年度实习(实训)计划表,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实习(实训)指导教师于实习(实训)前按实习(实训)大纲要求制订实习(实训)教学实施计划,事先不报实习(实训)计划或无实习(实训)大纲的,不得组织实习(实训)。

第十五条  实习(实训)前学院应组织实习(实训)动员,宣讲实习(实训)的目的、介绍实习(实训)基地情况,进行纪律教育、安全教育和保密教育,并根据不同实习(实训)地点和实习(实训)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学院实习之前与学生签订安全承诺书,并加强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同一实习(实训)点配有多名指导教师的,成立实习(实训)教学指导组,设组长、安全员、财务管理员等。实习(实训)期间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全权处理实习(实训)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向学校反馈情况,通报信息。实习(实训)教学指导组应及时认真记录实习(实训)中的有关情况,实习(实训)结束后,及时做好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  某些专业、某种性质的实习(实训)可采取学生自选地点(单位)分散实习(实训)的办法,但必须经系(室)充分论证和学院批准。分散实习(实训)要发挥每个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习(实训)地点由学生自己联系,但需签订安全协议、加强实习(实训)和生活自我管理。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宏观指导和检查考核,必要时,指导教师可前往实习(实训)学生较集中的地区进行巡回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  学院应及时将本院所承担的实习(实训)工作具体实施计划和总结材料汇总、归档。

第十九条  教务处和学院不定期派人深入实习(实训)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实习(实训)计划的落实情况,实习(实训)经费的使用情况,实习(实训)的进展情况,实习(实训)效果、指导教师的教书育人、指导等情况,学生的出勤、纪律、思想状况,学生的实习(实训)报告等。

 

第六章  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二十条  实习(实训)指导教师资格要求。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应由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助教职称的教师不能单独带班。实习(实训)队中领队教师必须由有教学经验、有指导实习(实训)工作经验、比较熟悉实习(实训)单位情况、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指导教师担任。校外实习(实训)单位的指导老师需中级或以上职称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指导人数要求。学生与指导教师的比例不得超过20:1。对于多个专业及学生人数较多的实习(实训),在同一地点同时实习(实训)时,学院可派辅导员参加,以便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习(实训)指导要求:

(一)实习(实训)前联系实习(实训)单位,按实习(实训)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实习(实训)实施计划,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实习(实训)指导书,并具体执行落实,做好实习(实训)指导工作;指导分散实习(实训)学生的教师应尽早把实习(实训)指导书发给学生,学生将联系情况(包括实习(实训)单位及联系方式、实习(实训)单位接收函等)及实习(实训)计划报告交给指导老师。指导教师按照学生的联系结果尽可能进行必要的调配后编组,并指定组长(副组长)。

(二)负责实习(实训)的安排,实习(实训)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实习(实训)资料、借款、借劳保用品、野外工作用品、用车、医疗等)和实习(实训)结束的报销、归还借用物品等工作。

(三)指导分散实习(实训)学生的教师,须有畅通的联系方式,包括实习(实训)单位地址、学生分散实习(实训)档案资料,《分散实习(实训)学生基本情况表》,并做好实习(实训)跟踪记录。

(四)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应加强与实习(实训)单位沟通,争取实习(实训)单位的支持,使学生尽量多接触实际工作,参与解决实际问题。

(五)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对违纪学生,及时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者,将情况和意见及时报告学院领导。

(六)及时了解、掌握及检查学生完成实习(实训)的情况,指导学生编写实习(实训)报告,调查报告,设计等。

(七)指导实习(实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实习(实训)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八)负责学生的考勤与成绩评定工作,实习(实训)结束后2周内向学院提交实习(实训)工作总结。

 

第七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认真学习实习(实训)指导书,了解实习(实训)计划,明确实习(实训)的目的、要求、任务和具体内容,通过实习(实训)进一步验证和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实习(实训)纪律,遵守实习(实训)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以保证实习(实训)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五条  虚心向实习(实训)单位的指导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师傅学习,仔细观察,认真分析,刻苦钻研,努力掌握更多的生产实际知识,为理论学习打下基础。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实习(实训)守则》中的对学生的全部规定。对违反本规定而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第八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七条  实习(实训)的成绩由指导教师负责评定,院(系)审核。实习(实训)成绩应根据考核、实习(实训)报告、调查报告、实习(实训)日记、实习(实训)表现等各方面情况综合评定。分散实习(实训)须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考核工作在学生回校后立即进行,考核可采用小型答辩、口试或其他形式,学生必须提交实习(实训)报告、实习(实训)日记,实习(实训)单位或指导人员的鉴定或证明方可参加考核。分散实习(实训)的专业,应制订详细的考核办法经学院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教育实习(实训)由教学工作实习(实训)成绩、班主任工作实习(实训)及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其中,教学工作实习(实训)成绩占60%,班主任工作实习(实训)成绩及平时成绩占40%。具体评分细则由有关学院自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实习(实训)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可参照《实习(实训)成绩评定参考标准》评定。

第三十条  实习(实训)期间实行考勤和请假制度,按照学校和实习(实训)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实习(实训)单位,否则按旷课处理。旷课2天以上者或实习(实训)期间缺席1/3者(含病事假)不能参加考核,实习(实训)成绩为不及格,须重修。

 

第九章  实习(实训)经费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习(实训)教学经费从学校下拨的学院预算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三条  分配给各学院的实习(实训)经费,由主管院长负责具体管理。实习(实训)经费是实习(实训)教学专项经费,不得挪用与转借他人。要本着紧缩开支、多办实事的原则,使实习(实训)经费发挥更大的作用。经费的借支和报销,按《长沙理工大学实践教学经费分配与使用管理办法》和计财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实习(实训)文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习(实训)大纲、年度实习(实训)计划、实习(实训)实施计划、实习(实训)指导书、实习(实训)总结材料、实习(实训)协议书等由学院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实习(实训)指导书、实习(实训)日记、实习(实训)单位鉴定(分散实习(实训)必须具有)、实习(实训)报告、成绩评定及院系认定的实习(实训)环节相关的相关材料等学生实习(实训)资料统一用学校实习(实训)专用档案袋保存,实习(实训)档案袋封面上各栏目要详细填写。保存期至少5年。

 

第十一章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各学院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沙理工大学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长理工大教〔200950号),《长沙理工大学实习教学工作管理规定》(长理工大教〔200944号)及《长沙理工大学实习守则》(长理工大教〔200945号)3个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 .实习(实训)成绩评定参考标准

2.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实习(实训)守则

3.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实习(实训)保密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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