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实践教学经费分配与使用管理办法

长理工大教〔2014〕14号

 

为规范实践教学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确保实践教学的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本文中的实践教学包含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独立设置的各类校内外实习(实训),以及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第一条  经费的构成 

实践教学经费包含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各项教学实习(实训)和毕业设计(论文)费用、实习综合管理费、毕业设计综合管理费、毕业设计(论文)检测费等项目,不包括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酬金。

第二条  经费的分配

(一)经费分配依据

1. 各专业当前执行的本科培养方案。以培养方案为依据,学院在每年1230日前上报下年度的实践环节计划统计表,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实践环节计划项目逐一核查。

2. 当前各专业具有注册学籍的学生人数。教务处依据各专业的注册人数,计算各专业及各学院的标准实习总量(总实习标准人·周数)。

3. 当年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学生人数。教务处依据各专业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学生人数计算各学院的毕业设计(论文)费总量。

4. 学校对各学院上一年度实践教学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依据学校专项审计报告,确定上一年度结余实践经费中进入下一年度预算的经费余额值。

5. 预算当年学校批准的全校总实践教学经费。将学校批准的当年总经费与上一年度经费余额值累加,作为当年实践教学总经费的计算值。

(二)经费分配计算方法

1. 毕业设计(论文)费:按当年各学院的毕业生人数核定,理工类40/人,文管类30/人。

2. 金工实习费:按50/人·周核定计算。

3. 实习经费计算方法:

1)实习环节的标准人·周数计算。

某次实习标准人·周数(MK)=实习学生人数·计划实习周数·折合系数。折合系数取值方法见下表。

实习类型

实习地域

专业类

折合系数

实习类型

专业类

折合系数

毕业实习

市外

工程技术、

设计艺术类

0.9

认识参观实习

工程技术、设计艺术类

0.7

市内

0.5

文、经、管、法、外、数类

0.4

市外

文、经、管、

法、外、数类

0.8

校内实训

电工电子、汽车拆装、计算机硬件

0.2

市内

0.4

化学类、校基地勘测

0.3

专业实习

市外

工程技术、

设计艺术类

1

汽车实车驾驶实训

1.3

市内

0.6

进行其他教学实训

0.1

市外

文、经、管、

法、外、数类

0.9

连续5-7周的各类实习

0.8

市内

0.5

连续8-9周的各类实习

0.7

调查、写作类实习

0.4

连续10周以上的各类实习

0.5

注:(1)“留学生实习教学任务折合系数”=相应普通本科学生实习课程折合系数×3。分散实习按上述标准人·周×0.8系数折算。

2)各学院标准人·周数计算。

学院总实习标准人·周数(M)=ΣMKk=l,…,n) (1

3)全校总标准人·周数计算。

全校标准人·周数为各学院总实习标准人·周数之和。

4)实习经费单价计算。

标准人·周实习经费=(全校总实践经费计算值-金工实习总经费-毕业设计(论文)总经费-校毕业设计(论文)综合管理费)/(全校总实习标准人·周数)。

5)学院年度总实习经费计算。

某学院实习总经费=该学院总实习标准人·周数(M′)×标准人·周实习经费。

第三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实习(实训)教学经费

1. 校外实习经费:师生差旅费、实习单位管理费、实习参观费、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课酬、基地建设费、实习环节考核等有关实习活动经费。

2. 校内实习经费:学生实习过程的材料消耗费。

3. 金工实习经费:实习材料消耗,购买学生实习工作帽和工作服等。

(二)实习综合管理费:用于教务处对全校实习教学的调控管理和质量检查等费用。该项经费不含在生均年实践教学总经费,由校财务另行拨付。

(三)毕业设计(论文)经费:学生查阅文献资料、打印、复印、购买部分实验材料、存储介质等费用。

(四)校毕业设计(论文)综合管理费:本届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监控、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成绩册、学生答辩教师手册及校优秀论文集等文档印制费用。

(五)毕业设计(论文)检测费:用于支付当年毕业设计(论文)查重检测系统费。该项经费不含在生均年实践教学总经费,由校财务另行拨付。

第四条  经费管理原则

(一)实践教学经费实行“经费包干,专款专用,足额使用,结余收回”的原则。

(二)各学院、各专业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合理安排经费,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选择实习场所时,应贯彻“就近就地”安排的原则。实习场所应力求稳定,以利于校企协作,提高实习质量,节省经费开支。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选择境外单位、旅游热点作为实习场所。

(三)实践教学经费必须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审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分配的年度经费额度,确定合理的报销标准,以免超支或结余过多,超支不补,年度结余的实践教学经费超过当年分配额度10%(或历年累计结余的经费超过当年分配额度20%)的,超过部分学校予以收回。

(四)每年由审计处会同计财处、教务处对实践教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违规使用实习经费或不合理使用实习经费的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 如发现经费使用报销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计划财务处督促相关学院追缴违规金额,学校追究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2. 在实习费中开支非实习支出的,计划财务处将所支出的费用在来年该学院办公经费中扣除。

3. 对于审计年度结余实习经费超过该学院当年预算经费10%(或历年累计结余的经费超过当年分配额度20%)的部分,学校将予收回,教务处将该部分资金作为实习经费的增量,列入下一年度实习经费统一预算。

第五条  实习经费支出管理细则

(一)实习费预支

在预支实习经费前,须向学院及教务处提交实习实施计划,无实习实施计划不得借款。

集中实习由带队教师按照本文件规定的实习费用范围和标准,经学院主管实习经费的院长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预支实习费用。

分散实习可在实习前由学院教务办或负责实习管理的教师根据实习性质和实习人数,按照实习费用的标准,经学院主管实习经费的院长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预支实习费用。

(二)支出范围及标准

1. 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实习教学指导教师、学生往返学校与实习地点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和实习期间车船租用等费用。

1)教师差旅费标准。

实习指导教师差旅费报销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标准报销。带队教师实习期间原则上只能报销一次学校和实习地点的往返差旅费;需提前联系实习单位,带队教师须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学院长同意方可报销。需配研究生实习助教,须向学院提出申请,并经教学院长同意后方可带队实习。

2)学生差旅费标准。

往返交通费标准。交通费报销按照就近(直达)原则,它包括:汽车;火车(硬座、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及以下);市内公共汽车等交通费用。每人每学分限报50元出租车或公交车费,凭实习所在地发票报销。实习终了学生就地放假,或放假终了学生由家庭所在地去实习地点的,按学校直达实习地点计算所需的车、船票价。租车外出实习,由带队教师自行联系汽车运输公司,签订租车协议并办理租车手续,实习结束后凭租车发票及协议报销。

住宿费标准。实习学生原则上不得住酒店(含宾馆、招待所),应尽可能由实习单位协助解决住宿。确因住宿条件限制非住酒店(含宾馆、招待所)不可的,其住所费报销标准应控制在30/.天以内。学生住宿费需开具实习地点的正规发票,住宿时间必须与实习时间相符。长沙市区内不报销住宿费。

2. 实习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

实习单位教学管理费:指接纳实习教学单位规定的管理费、出入实习地点证件费等。原则上按接收实习教学单位标准执行,但不得高于每生每周30元。

参观费:指接纳实习单位安排的观摩教学费用、门票等。按接收实习教学单位标准执行。

指导费及授课酬金:指聘请接纳实习教学单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实习及授课所支付的酬金,原则上不超过400/教学单元的标准(注:1教学单元为半个工作日)。讲课酬金必须由指导教师本人、带队指导教师和学生代表共同签字,经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3. 实习教学中发生的费用

实习教学资料费:指实习教学期间教学材料印刷费、复印费等。按照实习教学预算执行。

耗材费:指实习教学期间的材料消耗费。按照实习教学预算执行。

4. 其他费用

保险费:带队教师可根据实习教学现场实际需要,自行联系保险公司,按照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额上限20万元的标准办理实习期间学生保险手续,实习结束凭保险发票及协议报销。

体检费:特殊专业实习需要体检,由学院自行组织,凭正式发票报销。

校外指导教师讲课酬金、实习单位管理费、资料费、耗材费、保险费、体检费等费用的使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所使用经费总额的20%

(三)报账

1. 实习结束2周内须向学院提交实习工作总结,无实习工作总结不予报账。

2. 学生应按要求完成相关票据的整理,由实习教师凭合法有效票据一次性报销本次实习的所有费用,前期联系本次实习基地的教师差旅费可一并报销。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应到税务部门窗口补开相关票据,并将原始票据做附件一并办理报销手续。

3. 分散实习学生经费的报销可以以班为单位凭车船票报销往返交通费(市内实习的,可凭市内交通费发票报销);也可直接下拨到学生个人账户。分散实习经费直接下拨到学生个人账户的,学院的教学秘书或负责实习管理的教师应在实习经费使用额度标准内,根据实习时间和实习人数,按财务相关规定网上申报造册后,由学生本人、负责实习的教师和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学院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4. 毕业设计(论文)的费用经学院审批,到财务部门报账。也可由学院按规定申报造册审核后下拨到学生个人账户。

第七条  重修实习的学生实习费规定

凡实习不及格或因学生个人原因无法按教学执行计划实习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各教学单位审批后可以重修实习,全部实习费用由学生本人担负。

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长沙理工大学实习教学经费分配与使用管理办法”(长理工大财〔200949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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