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境)学习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09日 17:20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境)学生的管理,保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规范、健康、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长沙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运行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长沙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出国(境)学习的学生。

第二章  申请与派出审核

第三条  申请

(一)申请条件

学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1.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思想品德优良;

2.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校级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3. 学习成绩及外语能力符合项目合作外方(境外)学校的入学要求;

4. 缴清在校就读期间的各项费用和本校学籍续存期内的各项费用;

5. 身体健康,具备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6. 符合项目合作外方(境外)学校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二)申请流程

1. 报名申请:学生到国际学院报名,填写《长沙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学习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2. 材料复核:国际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出具意见;

3. 网上申请:通过申请复核的学生按照项目合作外方(境外)学校相关规定,在国际学院指导下按时完成出国(境)学习的网上入学申请,由项目合作外方(境外)学校独立审核;

4. 录取备案:学生收到项目合作外方(境外)学校录取通知后,1周内到国际学院登记备案;

5. 签证办理:登记备案后,学生到使(领)馆办理签证。

第四条  派出审核

1. 学生取得签证后,1周内到国际学院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2. 由国际学院、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提交的《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审批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五条  学籍管理

1.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长沙理工大学学籍,学生按要求缴纳校内及项目合作外方(境外)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在项目合作学校的学习时间计入学习规定的在校年限;

2. 学生出国(境)前,应按培养计划修完国内前三年的课程。若学生在我校修读课程成绩不及格者,须填写《未修课程汇总表》(附件3)并获批准后, 学校同意其到项目合作外方(境外)学校就读;如在项目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国(境)内外学业,必须在当年5月31日前返校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否则,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取消其学籍;

3.学生出国(境)学习之前,应参加由学校教务处安排的电子图像采集,用于长沙理工大学毕业证、学位证的办理以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备案学历学位信息;

4. 学生在项目合作外方(境外)学校发生休学、延长学习期限等学籍异动情况,应在获得外方(境外)合作学校同意后,主动与国际学院联系,办理相应审批和备案手续;

5. 学生在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不能在国(境)外完成学业时,可提出返校复学申请,经双方学校批准后,由国际学院安排相应年级继续学业,及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核,按国内土木工程(国际)专业培养标准执行。

6. 学生每学期期末应向国际学院提交国(境)外学习的有效成绩单备案,否则视为脱离项目学习;

7. 学生返校申请长沙理工大学学历(位)证书时,需向国际学院提交在项目合作外方(境外)学校获得的学士学位证书、(境)外学习的学年成绩单及论文原件(复印件需加盖项目合作学校公章);如在项目合作外方(境外)学校学习期间,不要撰写学位论文的,需提供有效官方证明。

第四章  课程管理与学分认定

第六条  课程管理

1. 学生在国(境)外项目合作学校完成学业需修读的课程,由国际学院负责向学校教务处备案,并告知学生;

2. 对于在国(境)外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国际学院在学生复学时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认补修课程,制定课程补修计划。

第七条  学分认定

1. 学生须在毕业当年5月31日前返校报到,办理恢复学籍及学分认定手续;

2. 学生在返校申请课程学分认定时,须提交《长沙理工大学本科生校外修读课程学分认定表》(附件4)及对应课程的成绩单原件;

3. 学生在项目合作外方(境外)学校修读成绩的转换与认定,按《长沙理工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长理工大教〔2017〕1号)执行。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八条  学生抵达国外项目合作学校后,应于1周内将国外住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告知国际学院。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民风习俗和宗教信仰;加强自我管理,按期向国际学院提交书面总结汇报境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九条  项目合作学校负责学生国(境)外学习日常管理,国际学院负责与学生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并进行针对性指导,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条  学生应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和利益,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学校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报告。在国(境)外若有重大违规违纪或因健康原因不宜在外学习者,学校可提前召回学生,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国际学院在国(境)外设学生分会,搭建学校与国(境)外学生联系沟通的桥梁。国(境)外学生党员应遵守党章规定,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照项目合作外方(境外)学校的要求购买医疗及意外人身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学生出国(境)逾期,擅自超过批准返校时限未返校者,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退学处理。欲延长留学期限者,需在期满前60 天向国际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学院根据学生在外学习的综合表现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请后30 天之内予以批复。

第六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出国(境)学生国(境)外学业证书的管理按照项目合作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达到合作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合作学校按照该校相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出国(境)学生国(境)内学业证书的管理参照《长沙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长沙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执行;达到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及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务处、国际交流处、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和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

1.长沙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学习申请表   

2.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审批表

3.未修课程汇总表

4.长沙理工大学本科生校外修读课程学分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