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10日 17:57   来源: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则是: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 学校应加强领导,将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有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及有关群团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意识,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学历层次、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教育学生在各种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日常活动中,特别是节假日及学生外出活动中应提高安全意识,注意人身安全与财物安全。

第六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校规定和学院特点,制订学生安全事件应对预案,建立安全员、信息员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做好信息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财物被侵犯等情况时,各学院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学生进入学校必须持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章、证件。师生员工在执行公务时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证件。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员,必要时校保卫部门应责令其离开学校或送交公安机关审查。对要求进入学生公寓的校外人员,应要求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并向校保卫部门报告。

第九条 学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及邪教宣传品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不参与非法传销;不私自下河塘游泳;禁止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禁止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由于学生个人行为造成学生本人或他人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十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公寓的安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学生私自租房外宿或夜不归宿,属个人违规行为,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在外进行违纪违法活动,学校一旦发现,视情节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所在学院同意,跨校集体活动须报请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和保卫处同意。各学院对学生集体课外活动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并有老师带队,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制止事态发展,同时组织救护,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赏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等情况,发生盗窃、失火等事故后,学校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开展心理疏导,稳定学生情绪,恢复正常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对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有关部门应尽快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六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实习、科研和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但因学生不遵守纪律或不按活动要求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等造成学生严重人身、财物损害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归而发生的各种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归且不知去向的学生,有关学院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通知学生家长,并积极组织寻找,如有必要应报告当地公安部门。事后,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请假期间、寒暑假或办理离校手续后以及寒暑假擅自提前返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严重心脏病的学生,应予以退学并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三条 因学校责任造成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经学校指定医院认定,学校认为其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正常学习者,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负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给予经济资助。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导致学生意外死亡的,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全部丧葬费,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学校不给予经济资助。

第二十五条 确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请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按照《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生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关注学生的心理需求,开展心理排查,进行心理辅导,预防危机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