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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5-03-11 13:00:13 浏览量: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培养大学生诚实守信的风尚,加强大学生金融信用意识,降低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保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 健康地开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补充条例。

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落实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各项工作,每月按时报送“国家助学贷款情况报表”及“国家助学贷款情况补充报表”。根据国家教育部的要求采集并制作《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数据库资料,每年暑假前报送国家教育部及省国家贷款管理中心。

二、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贴息表的审核及贷款学生还本付息等有关工作,负责汇总并向银行报送贷款学生成绩和品行鉴定及学籍异动情况。

三、配合校计财处做好每学年校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申请、计划审批、材料统计等工作。

四、做好贷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诚信承诺书》的签署工作,指导检查《贷款学生诚信档案》的建档工作,建立并不断完善“长沙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数据库”。

五、根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各院(系、校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负责对各院(系、校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核结果纳入学生工作评估系统。

六、协助学生档案室,将贷款毕业生贷款档案、诚信档案及请用人单位协助管理贷款毕业生的函等材料归入个人档案,转入用人单位。

七、协助银行对恶意拖欠贷款的毕业生在媒体上公布,并致函其用人单位,组织制定并执行校国家助学贷款奖罚条例。

八、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每年总结一次,对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以资鼓励。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贷款管理工作。

各院(系、校区)工作职责

一、成立院(系、校区)贷款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贷款工作,结合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院(系、校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加强与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的联系,做好如下工作:

1. 制定贷款工作诚信教育计划,举办诚信教育主题活动,把诚信教育工作作为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与学生助学贷款的重要内容。

2. 建立贷款学生诚信档案,结合实际及时更新相关内容,要求内容准确、上报及时。

3. 组织贷款学生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诚信承诺书》。

4. 督促在校贷款学生按时还息,对欠息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处罚,将结果记入贷款学生诚信档案,并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报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同时协助各银行做好贷款毕业生毕业后还本付息的各项管理工作。

5. 准确掌握贷款学籍异动情况,确保贷款学生学籍异动信息准确、完整。贷款学生转学、参军、出国留学,或学校批准劝退、开除的等学籍异动,应先报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待妥善处理好贷款问题后再办离校手续;及时通报成绩差不能完成学生及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贷款学生名单。

6. 协助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考核评比工作。

7.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贷款管理工作。

贷款学生责任与义务

一、 认真履行贷款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自觉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及学校各项政策规定。

二、 主动参加诚信教育活动,增强信用意识,维护信用体系,诚信贷款。

三、 按学校和经办银行要求,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1. 贷款学生凭借款凭证到校计财处办理有关手续,若贷款期限内主动终止贷款,直接找经办银行申请。

2. 因参军、转学、出国留学、退学或被学校开除等原因离开学校,离校前必须还清贷款本息。

3. 因生病、违纪等原因休学、停学暂时离开学校的,离校期间应按时交纳利息。

4. 毕业离校前,同经办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如实填写《还款确认书》中的各项内容,没有落实单位的,应如实填写家庭、亲朋的联系方式,落实单位后,马上书面通知经办银行、学校和院(系、校区)。贷款毕业生在尚未履行完还款义务前,应按合同规定每半年至少同经办银行和学校联系一次,联系方式有异动应及时报告经办银行、学校和院(系、校区)。

5. 本专科毕业后到校外读研,还款方式与同届贷款毕业生相同,校内读研与在校学生相同。

6. 贷款人毕业离校后,在未付清本息前,其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三种资料由学生任选一种,交学生档案室代管,等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银行和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通知发放。

一、对贷款工作管理到位、在校贷款学生按时还息率达100%和毕业生按时还本付息率达90%以上的学院(系、校区),每年除增加贷款人数比例外,另给予5001000元奖励,并以一定方式公开表扬。

二、在校贷款学生品学兼优、按时交纳利息且毕业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校区)审核、学生工作部批准,学校给予200元奖励,并给予公开表扬。

三、在校贷款学生按时交纳利息,表现良好,各院(系、校区)根据实际情况,在综合测评德育分中适当加分,学校将给予表扬。

四、对在校贷款学生欠息情况严重、贷款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院(系、校区),减少贷款人数比例,如欠息比例超过10%,并以一定方式公布。

五、对不按时还息的在校贷款学生,各院(系、校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以下处分:1)第一次通报批评;2)第二次取消今后国家助学贷款及当年评优评先进资格;3)三次以上(含三次)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银行收回贷款并取消今后在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及评优评先资格。受以上处分者在综合测评德育分中适当扣分,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以一定方式公布名单及其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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