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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科技工作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4-06 15:23:47 浏览量:

长沙理工大学科技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调动我校广大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鼓励创新、激励创业的政策环境,奖励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拨专款建立科技奖励基金。科技奖励工作由科技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处、计财处等部门进行发放。

第二章 科技项目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且项目主持人为我校人员获得的国家级项目给予研究津贴补助。具体标准见表1

1:各类项目课题组研究津贴标准

项目类别

课题组研究津贴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50万元/年,根据合同或批文规定确定发放年限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15万元/年,根据合同或批文规定确定发放年限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由人事部门执行学校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科技部门不重复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由人事部门执行学校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科技部门不重复奖励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仪器专项

10万元/年,根据合同或批文规定确定发放年限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科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等

8万元/年,根据合同或批文规定确定发放年限

科技部技术创新引导专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国家教育科学、艺术科学单列为国家级的)面上项目、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不包括在面上项目基础上申请的国际合作项目和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5万元/年,根据合同或批文规定确定发放年限,发放要求见本表备注3

国防重点预研项目

5万元/年,根据合同或批文规定确定发放年限

国家自然科学专项基金(含研究期为一年的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专项(含后期资助项目),国家科技部其他项目课题(如:软课题)、省部级重大专项

一次性发放5万元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点项

一次性发放3万元

省自科基金杰出青年项目

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备注:1. 1所列科技项目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被项目下达单位通报批评、不能按时结题或无故不结题的,则取消课题组津贴,对已发给的课题组研究津贴予以追缴;同时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2. 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但项目主持人的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包括项目立项后的调出人员)获得表1中科研项目的,项目组不享受研究津贴;

3. 合同期前2年,按5万元/年发放。社科合同期第三年(或延期至第四年)项目成果要求发表C刊及以上论文4篇或重要期刊论文2篇或权威期刊论文1篇或专著1部,才能获得第三年的津贴。自科第三年发表SCI收录论文或权威期刊论文1篇或C刊以上论文4篇,才能发放第三年津贴;第四年(或延期至第五年)要求发表SCI收录《JCR期刊分区表》2区及以上的论文1篇或SCI收录《JCR期刊分区表》4区及以上论文2篇或权威期刊论文2篇,才能获取后期的津贴。

第三章 科技成果奖励

第四条 凡我校完成并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奖励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奖励,其奖励标准见表2和表3

2:自然科学类成果奖励标准

序号

成 果 类 别

奖 金(万元)

备注

1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500

一次性发放

给课题组

2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

100

一次性发放

给课题组

二等奖

创新团队奖

50

3

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

8

二等奖

5

三等奖

2

4

获得国家科技部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仅限学校排名在前两位)

特等奖

8

一等奖

5

二等奖

2

三等奖

1

备注:获得表2中自然科学类成果奖的项目,必须是我校为完成单位之一。奖金按学校排名顺序发放,即在表2的奖金基础上乘以1/N的系数,N为学校的排名,同一项目不予重复计奖,按最高标准奖励。

3:哲学社会科学及艺术类成果奖励标准

序号

成 果 类 别

奖 金(万元)

备注

1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

15

一、二、三等奖的奖金大于1584万元的,则按对等奖励, 一次性发放

二等奖

8

三等奖

4

2

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部级文化艺术奖

一等奖

8

一次性发放

二等奖

5

三等奖

2

3

中国文联举办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奖(五年一届)、中国书法兰亭奖(四年一届)

金奖

8

一次性发放

银奖

5

铜奖

2

4

中国文联下属协会主办的全国单项艺术展、文化部教育部等部委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艺术展、世界包装组织(WPO)主办的设计展

金奖

3

一次性发放

银奖

2

铜奖

1

5

中国文联各协会下属各艺术委员会主办的全国单项艺术展或国家级协会设立的奖项、全国性设计艺术展(如“中国之星”)

金奖

1

一次性发放

银奖

0.5

铜奖

0.2

6

艺术作品被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博物馆、人民大会堂、毛主席纪念堂等著名场馆收藏(非商业行为)

0.8

一次性发放

备注:获得表3中哲学社会科学及艺术类成果的项目,奖金按获奖人员排名顺序发放,即在表3奖金基础上乘以1/N的系数,N为我校获奖人员最高排名,同一项目不予重复计奖,按最高标准奖励。

第四章 学术论文奖励

第五条 凡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第一作者为我校在职职工(包括学校在聘教授),其论文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有关学术刊物上发表、收录与转载的,学校给予论文第一作者奖励,奖励标准见表4,奖金一次性发放。

检索收录的论文必须是核心版收录。校内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在读期间与导师合作撰写的论文,不论导师排名先后,均计为导师的成果。我校人员在外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以攻读学位的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且以第一作者发表和收录的学术论文,按相应奖励标准的一半发放。

4: 自然科学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序号

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名或类型

奖金(万元/)

1

SCIENCE》、《NATURE》(研究性论文)

50

2

ESI高被引论文

排名在0.1%范围内

3万元/篇·年

排名在1%范围内

2万元/篇·年

3

SCI》收录《JCR期刊分区表》1区的论文(《JCR期刊分区表》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当年公布为准,以下同)

3

4

SCI》收录《JCR期刊分区表》2区的论文

1.8

5

SCI》收录《JCR期刊分区表》3区的论文

1.0

6

SCI》收录《JCR期刊分区表》4区的论文

0.7

7

EI》收录期刊论文(不含会议论文)

0.5

8

自科中文权威期刊论文(发表奖)

0.3

备注1. 同一篇论文被SCIEI同时收录时,奖励就高不就低(ESI论文除外);

2. 其他公开发表的论文给予登记费100/篇;

3. 以上期刊均不包括增刊、专刊、副刊和电子版;

4. 中文权威期刊论文发表奖和收录奖重复计算。

5: 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奖励标准

序号

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名或类型

奖金(万元/)

1

《中国社会科学》

5

2

SSCI》、《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社科中文权威期刊(以学校发布的期刊目录为准)、《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国家级《成果要报》刊发和国家级领导、省级主要领导批示的研究报告。

1.2

3

社科中文重要期刊(以学校发布的期刊目录为准),《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省部级《成果要报》刊发和国家部委领导和省级领导批示的研究报告。

0.5

4

“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在权威刊物发表的艺术作品(美术、音乐、设计、文学作品)

0.2

备注1. 同一篇论文奖励就高不就低;

2. 其他公开发表的论文给予登记费100/篇;

3. 以上期刊均不包括增刊、专刊、副刊和电子版;

4. 发表奖和收录(转载)奖重复计算。

第五章 学术著作奖励

第六条 凡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出版的著作给予奖励。

1. 学术著作:以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准,包括由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和国家级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个人艺术作品集。艺术作品集须5个印张以上,且至少有一幅作品在学校认定的中文权威期刊上发表,或者有一幅作品获得过中国美协各艺术委员会主办的全国单项美术展、全国性设计艺术展,如“中国之星”等以上奖励。

奖励标准:20万字以下,1.5万元/部;20万字及以上的,2.0万元/部。

2.专业技术书籍:正式出版(有书刊号)。奖励标准:0.5万元/部。

3.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凡我校教职工主持制定的标准作为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发布的,国家标准每项奖励2万元,地方(行业)标准每项奖励1万元。

第六章 专利奖励

第七条 凡属我校职务专利,即长沙理工大学为专利权人且已授权的专利,奖励标准为:

1. 国际专利(PCT专利):5万元/项。

2. 发明专利:1.5万元/项,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后,可凭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印刷费等票据向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相关费用。

3. 实用新型专利:0.15万元/项。

4. 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局图保护等:0.1万元/项。

5. 国家专利金奖:8万元/项。

6.国家专利优秀奖:5万元/项。

7. 对非职务发明专利实行登记奖励:50/项。

备注1. 我校(第一单位)与校外其他单位(个人)合作获得的专利,奖金乘以1/N的系数,N 为专利权人数;

2. 国家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奖金乘以1/N的系数,N 为证书上我校的排名。

第七章 科研平台及管理奖励

第八条 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及管理团队奖励标准:

1. 新增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50万元/个。

2. 新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含人才、团队、基地):50万元/项。

3.新增国家科技部省部共建实验室及工程中心、教育部创新团队:30万元/个。

4. 新增国家发改委部省共建实验室及工程中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及工程中心、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省自然科学创新研究群体:10万元/个。

5. 新增教育部科技创新培育团队、其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及工程中心、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5万元/个。

6. 新增省级创新团队:5万元/个。

7. 新增省级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2万元/个。

8.获得国家科技管理优秀团队(先进集体):3万元。

第八章 成果转化奖励

第九条 凡属我校职务成果,成果转化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奖励进校经费总额的2%

第九章

第十条 奖励一般在当年年底统计,次年第二季度执行;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以学院为单位制表和公示后,计财处下拨,各学院具体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理工大学科技工作奖励办法》(长理工大科〔2013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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