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 School of Computer and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科研成果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学研究 > 科研成果 > 正文

长沙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4-06 15:26:05 浏览量:

长沙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工作的积极性,推进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过程管理由学校统筹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级责任制。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负有法人责任,分管科研工作的学校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科技管理部门(科学研究部和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纪检监察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审计处、党政办公室(档案馆)等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协助科技管理部门实施项目管理。

二级单位对科研项目负有监管责任,对项目过程管理的各个环节均要履行审核职能,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准确。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确保项目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各级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科技管理部门及时将项目来源单位申报通知及相关工作进行公布;各二级单位应及时根据申报要求,积极组织相关科研人员及团队申报;科技管理部门将各二级单位申报项目汇总审核后统一报送。

第四条 二级单位在推送申报项目之前,必须完成对相关信息的审核。申请项目的基本条件:

1. 申请人具有承担和完成所申请项目的政治素质、学术道德、专业背景、研究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

2. 所申请的项目应在项目申报指南或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

3. 所申请的项目应有较高的科研价值、学术价值、技术水平或较好的潜在社会经济效益;

4. 所申请的项目研究内容明确,研究方法可行,经费预算合理,项目组人员结构合理,申请材料真实。

第五条 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申请的实施计划、知识产权归属、成果形式、违约责任、合作单位等事项进行指导和审核,同时提供知识产权规划与保护等相关事项的服务与咨询;计划财务处提供项目经费(含外协费)预算指导服务并完成预算审核。

第六条 二级单位应督促项目申请人将项目申报信息录入学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办理投标项目需获得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资质证明的,需携带招标文件,签署委托代理人承诺书,严格按照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处理投标事宜,不得以委托人名义进行与该项目投标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八条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以项目来源单位正式文件、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等为主要依据。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来源单位要求编写合同,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经费预算(含外协费)及配套经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合同规范性和合法性、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密责任。

第九条 项目合作与外协。凡有合作单位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要求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人员、任务和经费分配。二级单位负责对合作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规范性、合法性及知识产权归属进行审核。

合作研发应做好外协费的预算。项目外协费的拨付按照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执行。利用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除了合同中约定归项目来源单位的,其他一律归学校所有,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

第十条 项目经费拨款及报销。项目经费到账后,科技管理部门将根据项目合同办理拨款手续。项目经费报销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报销程序为:

经办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批→所在院(部)审批→计划财务处报账。国家级项目经费报销时,单张发票经费额超过1万元及绩效经费发放需科技管理部门审批。

科研经费转拨(外协)严格按照合同要求中经费分配方案办理。

第十一条 中期检查。科技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来源单位要求对项目进度和完成质量等进行中期检查。对于按《长沙理工大学科技工作奖励办法》可以享受课题组研究津贴的项目,无论项目下达单位是否有规定,项目负责人均须向科技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以此作为项目津贴发放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项目调整。各类科技项目不得随意更改或调整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研究内容或中止研究。纵向项目合同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合同内容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照项目组织单位或计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办理和执行。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可根据项目来源单位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经项目来源单位批准后生效。因无法与项目来源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等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究赔偿。

第十三条 保密管理。科研项目研发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在项目申报时提交学校科技定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密级审核。确定为涉密科研项目的,参照国防军工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来源单位要求按时申请结题验收,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具体实施,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含外协费)的决算;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结题使用情况的审计。计划财务处根据科技管理部门发放的结题通知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终止或更换项目负责人,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管理部门,由学校向项目来源单位申请,获得批准后生效。如终止项目,应及时完成财务决算和审计,项目经费按规定退还项目来源单位或交学校处理,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组成员发表的相关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成果应按项目来源单位的规定进行标注,否则不能作为结题验收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督促项目组成员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项目验收通过后,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归档全套资料,二级单位应配合科技管理部门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归档工作。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对于管理成效好、经费管理规范、使用效益高的科研项目组、科研团队和个人在项目申报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 对立项后不开展研究工作、或不按要求提交进展报告、或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或因主观原因中断研究的项目,学校可对项目负责人作如下处理:

1. 冻结项目经费;

2. 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科研项目;

3. 如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带来严重不良影响,学校将酌情给予责任人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发生学术造假、违纪违法等行为的团队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项目来源单位不一致的,执行项目来源单位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长理工大科〔2008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上一篇:长沙理工大学科研平台管理办法
下一篇:长沙理工大学科技工作奖励办法

Copyright © 2020 All Right Reserved 长沙理工大学 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 版权所有

地址:长沙理工大学云塘校区理科楼B-404物联网实验室 电话:0731-85258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