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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院关于建筑学专业生产实习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28日 来源: 作者:

根据学校对实践教学课程的要求,参考国内已通过住建部建筑学本科教育评估高校的教学实践经验,结合我院建筑学专业生产实习教学工作的具体情况,现下发建筑学专业生产实习管理暂行办法。

一、生产实习的指导组的确定与工作量计算

1、生产实习指导组由一个指导教师及所指导的学生组成。

2、生产实习指导组实行学生配额分组制度。具体执行办法:

①确定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当年度学生数除以当年度具备指导生产实习资格教师数,指导人数采取进位整数制(如当年度学生数为69人,

具备资格指导生产实习教师数为10人,则当年度每位教师的指导学生人数

为7人。计算公式:69/10=6.9(进位取7整数))。

②学生对指导教师实行选课制度:学生须在生产实习动员会后学院约定的选课时间内,集中填写志愿,预选指导教师,并亲笔签名确认。每位学生仅能填写一位指导教师志愿,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名额满额后,学生不能再填报该指导教师的志愿。选课表原件留存学院教务办。

③生产实习选课是教学活动,学生应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课。原则上无特殊情况,不接收学生委托他人代选课。

3、教师指导资格认定: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第一,本年度承担毕业设计指导任务;第二,学年度两个学期均承担课程教学任务(建筑设计快题,实习类课程除外)。

4、实习指导组产生时间为第八学期15-17周进行,具体日期按建筑系通知执行。

5、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学生在生产实习全过程进行专业实践指导,并承担本实习全部教学责任(包括本次实习过程中以及后续学校、学院的各项次检查与评估)。

6、生产实习指导组一经确定,学生和指导教师不得更改。

7、生产实习课时工作量(业绩值)计量:在学院核算下发的业绩值总数基础上,扣除答辩、报成绩等类型的成本业绩值之后再进行生均平分,得到生均业绩值;指导教师的工作量(业绩值)为:指导学生人数×生均业绩值。教学业绩值参照学校、学院相关规定计算执行。

二、生产实习场所的确定

1、生产实习的场所为与学校签署《实习基地协议》的设计机构,或学院指定的具有乙级以上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以下简称“实习单位”。

2、每年生产实习的实习单位由建筑系在生产实习动员会上向学生公布。

3、学生须在实习单位进行不少于90天的实习工作(原则上90天不允许跨实习单位),并由该实习单位出具实习回函与实习鉴定,此实习回函与实习鉴定为生产实习的认定依据。

4、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90天后,可以依据个人意愿,继续留原单位

实习,或自行选择其他实习场所开展建筑设计业务实践实习,自行选择的其他实习场所须具有乙级以上建筑设计资质的正规设计机构,并及时与指导教师、系及学院报备。

5、实习单位由学生填选志愿,建筑系审核后报学院备案,具体程序为:学生在实习动员会后填写实习单位志愿,可填选两家志愿单位,建筑

系依据各实习单位接收我院学生实习人数及学生具体情况进行审核与调整,确定学生与实习单位对应关系后公布并报学院备案执行。

学生与实习单位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能更改。

6、学生应到学院领取生产实习介绍信,在约定时间前往实习单位报到并开展生产实习。

7、学生在生产实习期间,如有特殊情况,在指定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可以不连续,但总实习时间不能少于90天。

三、生产实习的过程指导

1、生产实习的过程分为外业部分和内业部分。

2、生产实习中外业部分的实习时间为第八学期末至第九学期的13周。

3、学生在外出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关于实习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实习,保证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学生对本人在校外进行生产实习的各项安全负责。

4、学生在实习全程应和指导教师进行有效的沟通和联系,每周与指导教师的直接联系不少于两次,按时向指导老师汇报实习期间的各项内容,指导教师应及时掌握学生实习的各项动态。

5、生产实习中内业部分时间为第九学期的14周。内业部分为学生在

学校进行实习成果总结和整理阶段,并应全面和指导老师进行沟通交流。内业部分的生产实习指导答疑场地为建筑学院。指导教师和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进行指导答疑。

7、学生务必在第14周前返校,并将实习成果提交给指导教师,指导

教师应及时批阅,并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指导。学生在14周时间内,需对

生产实习成果进行整理,修改,并需在第14周末(具体时间按建筑系通知执行)提交全部实习成果。

四、生产实习成果要求

1、生产实习结束后应提交指定实习单位开具的实习回函与实习鉴定,实习回函与实习鉴定应填写完整、全面,学生对回函与鉴定的真实性负责。学生自行选择的实习场所开具的实习回函与实习鉴定不作为生产实习成果依据。

2、生产实习结束后应提交学校统一格式印制的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实习报告不少于5000汉字,另应附一定数量的图片。实习日记应记录主要

日程的工作记录,并不少于30日的记录(可多本连续记录)。

3、实习结束后应提交实习期间个人完成(参与)的建筑设计方案文本一份,A4幅面装订。

内容包括:学生在实习期间参与或独立完成的建筑设计方案(须详细注明独立完成或参与完成,参与程度),其中不少于叁份方案需完全手绘

(效果图、平、立、剖面图、分析图等,表现手法不限),要求为原稿,手绘正文单页面内应一次完成,不允许拼贴,复印或扫描打印均无效,手绘正文页数不得少于50页;手绘各页面应布局合理,图面工整,能体现生

产实习期间的工作成果;A4方案文本正文总页数不得少于90页。

4、实习结束后每位学生应提交不少于两张标准A1幅面的电脑打印的背胶纸KT展板。

内容为整个实习期间的实习全过程与真实状态介绍(包含实习期间的工作照片不少于5张进行布板)、主要实习成果介绍(建筑设计方案、施工图等内容)。本KT展板为实习答辩和实习成果展览使用,并计入实习成绩。

5、实习结束后应提交实习期间完成的建筑初步设计深度图纸,交图要求为参与实际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图纸2张,图幅为A1,图纸须完全手绘

(原稿),单张图纸应一次完成,不允许拼贴,采用计算机绘图或打印出图的一律视为不合格成果。图纸应布局合理,图面工整、美观、比例恰当。图纸深度要求须达到国家关于建筑初步设计图纸深度要求的规定,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

6、实习结束后应提交实习期间的与实习工作相关的工作照片电子文件,数量不少于30张,照片内容应合理展现实习期间的各项工作状态。电

子文件与本节第3条、第4条的相关电子文件一并刻光盘上交。

7、实习结束后应提交实习规定的其他成果。

五、生产实习成绩的评定

生产实习成绩的评定由形式审查及指导教师评阅、方案文本及KT展板公开展示评审、建筑初步设计图公开盲评、实习答辩四部分组成。

生产实习成绩(100%)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1)、形式审查及指导教师评阅:此项成绩占总成绩的30%;

(2)、方案文本及KT展板公开展示评审:此项成绩占总成绩的20%;

(3)、建筑初步设计图纸公开盲评:此项成绩占总成绩的10%;

(4)、实习答辩:此项成绩占总成绩的40%。1、形式审查及指导教师评阅

1.1审查学生的实习回函与实习鉴定,缺项者及弄虚作假者一律按生产实习总成绩零分处理;

1.2指导教师审查批阅学生的实习报告与实习日记,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实习报告和实习日记的质量与数量严格把关,两项均合格以上者获得后续评定成绩的资格。

1.3指导教师审查学生提交的实习期间的工作照片,质量与数量合格以上者获得后续评定成绩的资格。

指导教师负责完成所指导学生的形式审查工作(答辩时由答辩组进行核查),并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评分,此评分占总成绩的30%。

2、方案文本及KT展板公开展示评审

学生务必按照实习成果的要求在第九学期的14周末之前(具体时间及地点按建筑系通知执行)提交方案文本及KT展板,第15周对所提交的成果在建筑学院展厅或展廊公开展出,展出期间,建筑系专业教师对全部成果进行评分,每生所获得的各教师评分加权平均为该生的单项成绩,此项成绩占总成绩的20%。

方案文本及KT展板上允许明示学生姓名等信息。

方案文本中手绘原稿数量及总的数量未达到要求者,本项成绩做零分处理。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本项全部成果至指定地点的,或未进行展示展出的,本项成绩做零分处理。

3、建筑初步设计图纸公开盲评

学生务必按照实习成果的要求在第九学期的14周末之前(具体时间及

地点按建筑系通知执行)提交手绘尺规初步设计图纸2份,并需对全部图纸进行如下去信息处理:

A、初步设计图纸需采用专业不透明绘图纸绘制;

B、初步设计图纸的内容应与前项方案文本及KT展板中的内容无相关联;

C、图纸正面不允许出现任何能体现个人信息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信息等一切信息及除图面需要之外的任何标记标号,否则此项成绩作零分处理;

D、在图纸背面中部,用软笔注明学生姓名学号,在交图登记编号后用10CM×10CM的牛皮纸密封。

第15周对所提交的成果在建筑学院展厅或者展廊公开展出,展出期间,建筑系专业教师对全部成果进行评分,每生所获得的各教师评分加权平均为该生的单项成绩,此项成绩占总成绩的10%。

2张初步设计图纸均须为针管笔墨线尺规手绘工程图(非徒手绘图)原稿,否则本项成绩作零分处理。

对在图纸盲评过程中泄露被评图纸信息的,本项一律作零分处理。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本项全部成果至指定地点的,或未进行展示展

出的,本项成绩作零分处理。

4、实习答辩

答辩时间为第9学期第15周,具体时间及地点见建筑系通知。

答辩组教师为建筑系专业教师,原则上指导教师与所指导的学生在答辩组内应错开回避。

答辩时,学生应制作PPT展示实习期间的全部成果,学生的介绍时间不得少于十分钟,并回答答辩教师的提问。

对未在规定时间参加统一答辩的学生,本项成绩做零分处理。答辩成绩占总成绩的40%。

六、其他

本办法自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实行。

建筑学院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