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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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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03日 00:00 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指南,以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在一定期限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主管部门管理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公正公开、规范高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主要采取前资助、事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和科技金融资助3类资金支持方式,并根据支持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资金支持方式和管理按《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类别

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按照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平台和人才计划和指令性计划等进行分类支持。

(一)重大专项。聚焦长沙战略发展目标,主要支持重点产业和重大工程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二)重点研发计划。支持基础研究和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增强我市源头创新能力;支持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技术与产品开发以及成果转化、国际科技合作。

(三)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通过后补助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四)平台和人才计划。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和运营服务,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支持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培养,进一步优化科技人才资源布局。

(五)指令性计划。主要支持以市委市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的重点工作和应急性任务,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以自上而下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章职责界定

第七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各方包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服务机构、评审或咨询专家等。

第八条市科技主管部门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其职责包括:

(一)编制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二)组织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

(三)组织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

(四)组织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科技成果的管理。

第九条项目推荐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国家、省级园区科技主管部门,部属、省属及市属高等院校,中央、省属科研院所等。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初审、项目真实性审查及推荐工作;

(二)协助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

(三)协助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市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科技成果的管理。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是指市科技计划项目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合同任务;

(二)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推荐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等;

(三)市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做好项目产生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十一条科技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机构或组织。其职责包括:

(一)遵守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根据市科技主管部门的委托及自身法定职责,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项目受理、评审、中期评估、验收等工作;

(二)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反映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接受市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科技服务机构聘请或委托,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其职责包括:

(一)依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并对评审或咨询意见负责;

(二)依法尊重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采用专家评审制和行政审定制相结合的方式。立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受理入库、出库评审、行政审定、公示、行文下达。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年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市科技主管部门门户网以及市公共项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布。

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需明确各类科技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申报时间与方式、评审组织方式、资金支持方式等。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公开申报。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应为在长沙地区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或者市委市政府批准予以立项支持的其他单位;

2.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3.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科技研发优势;

4.具有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包括科研人才队伍、场地、资金和技术装备等;

5.无不良信用记录;

6.没有未验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

(二)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2.申报的项目当年未获得其他市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3.申报的项目未获得过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

第十六条项目推荐。项目推荐单位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推荐市科技计划项目前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一)申报单位为市属单位的,由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行文推荐;

(二)申报单位属各区县(市)的,由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作为推荐主办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推荐;

(三)申报单位注册在国家、省级园区的,由各园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审查,由园区管委会行文推荐;

(四)申报单位为部属、省属及市属高等院校,中央、省属科研院所的,由其科技管理部门审查,由院校、科研院所行文推荐。

第十七条受理入库。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对经项目推荐单位推荐的市科技计划项目进行要件审查,审核受理后纳入长沙市科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项目库。

第十八条出库评审。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市科技计划入库项目进行合规性和科技创新性审核,择优选取项目滚动出库纳入评审。入库项目3年内有效。

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组织专家评审项目,评审结果作为项目立项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行政审定。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出库评审后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组织会议审议,提出拟列入下年度预算项目。次年,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批复情况,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资金安排方案,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报分管科技的副市长审批。

第二十条公示。经行政审定后的拟立项市科技计划项目应在《长沙晚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如有异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查核实,形成处理意见报分管科技的副市长审定。

第二十一条行文下达。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对于前资助类项目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签订合同拨付资金,对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待验收合格后再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指令性计划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可简化程序,不经专家评审环节,通过行政审定后直接行文下达。

第五章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对市科技计划前资助类项目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不再组织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在过程管理中,市科技主管部门应通过培训、资料查阅、约谈和现场考察等形式监督管理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为承担单位提供指导服务。

第二十五条对于需要滚动支持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在下一年度支持前,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

第二十六条市科技计划前资助类项目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进度实施的,市科技主管部门应下达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如不能及时整改,将终止合同任务,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资金,将承担单位和相关个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每年年底前需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如实上报实施情况,经催报后,拒不上报的,将承担单位和相关个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第二十八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并经过努力无法按合同要求实施项目,应及时申请变更或终止合同任务,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对于终止合同任务的项目,视情况收回尚未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重大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合同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十一条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基本方式为:支持资金在15万以下的市科技计划前资助类项目由项目推荐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后由推荐单位行文并附验收报告报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必要时市科技主管部门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或直接组 验收。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和支持资金在15万元以上(包括15万元)的市科技计划前资助类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以网络评审、会议评审或现场评审等方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项目合同任务和相关指标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且验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为合格。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6个月内完成整改,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三条市科技计划前资助类项目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申请验收;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立项后不再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申请验收的,将作验收不合格处理。对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将不给予补助;对于前资助类项目,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资金,将承担单位和相关个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第三十四条市科技计划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验收合格后,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合同书和验收结果,联合行文拨付补助资金。

第三十五条对于市科技计划前资助类项目,两次申请验收仍未合格的,阶段性取消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对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两次申请验收仍未通过的,不给予补助。

第七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法人单位后续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承担项目评审组织工作的科技服务机构当年度不能作为项目申报单位,不能进行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有偿服务;

(二)市科技管理部门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参与立项和验收的评审工作;

(三)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立项和验收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八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信用管理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应实现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过程的全覆盖。有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实施项目,挪用、套取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等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公开通报,并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报项目的资格。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对项目实施各个环节、路径和实验数据等进行记录并整理形成科技报告,作为年度实施情况总结以及中期评估和验收材料。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重大发现或取得重大进展的,应及时提科技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专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38号)予以废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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