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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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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6月05日 00:00 来源: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现状和趋势,为促进湖南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提高重大技术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能力,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将在若干重点高技术领域,有步骤地规划布局一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为加强我省工程中心的组建和管理,形成具有我省特色和优势的创新体系,依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是指根据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以及产业技术政策,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培育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具有技术及综合优势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为依托,以企业法人形式组建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湖南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湖南省创新能力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省内和产业发展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实施具有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的研究开发;

(三)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与工艺、技术产品与装备、行业技术规范或标准;

(四)开展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国际合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等。

第四条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是工程中心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办法、建设领域等指导性文件,组织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的审批、验收、运行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该领域中具有优势的和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具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必须有资金、资产、技术、人才等实质性的投入;

(四)管理团队和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能力,在该领域中有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技术创新团队。

第六条 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及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

(二)具有适应该领域发展要求、明确可行的工程中心定位、发展思路、发展战略与经营方针;

(三)具有符合该领域发展要求的工程中心运行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七条 鼓励由该技术领域中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与该领域中具有产业强势的企业及社会投资机构共同组建工程中心,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组建形式,鼓励引进省外一流技术和管理人才。

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条的要求,结合承建单位的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大纲见附件一),经相关行业主管机构和建设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组织专家评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申报单位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的批复,组建成立工程中心。

第十条 在工程中心组建方案中可申请省投资补助。省投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测试仪器、生产装备和工程化试验生产线等建设,其额度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后在建设方案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组建方案进行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等需要调整的,由工程中心编制调整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期内,工程中心应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如实反映工程中心建设进展、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等情况。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在完成建设内容与目标后,应及时编制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大纲见附件二),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总经理)负责制,设立技术委员会并制定技术委员会章程。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由本领域的科技界、企业界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建成验收后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工程中心必须于每年2月底前,按时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向社会发布工程中心年度综合报告。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建设与运行评估管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将颁布《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评价办法》,依据评价办法对工程中心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表彰或处罚。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XXX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Hunan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XXX)”。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大纲

附件2:《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编制大纲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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