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长沙理工大学实验教学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3日 点击量: 作者:

长理工大教〔200964

长沙理工大学实验教学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依据《长沙理工大学教学工作基本规范》的要求,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教学对构成学生合理知识,智能结构,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有着重要作用。其主要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使学生获得较为完整、系统的科学实验与工程技术实践的基本训练和方法,为从事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打下基础。

第三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学应当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优化内容和结构,减少重复、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综合性以及创新性和自主性实验内容,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把最新的科学技术逐步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更新实验项目、方法和手段等。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

   第四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各学院制定,教务处负责审定和管理。其制定(修定)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制定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在培养计划中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并将实验课名称、开课学时、学期、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的学分等单列,以便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安排。

   第五条 实验课按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性质可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三类。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应努力创造条件开设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课,努力做到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课开设占总实验课程80%以上,有条件的实验中心()可向学生开设实验选修课和研究型实验,并为学生提供条件进行自主设计实验,逐步实现实验课的开放式教学。对于设计性、综合性、研究创新性实验开设项目学院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并填写《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申报确认表》、《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申报汇总表》。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减或调整内容、学时应由实验中心提出申请,经学院论证、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新开实验应由学院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内容包括:实验与所属课程的内在关系、作用与创新性、师资状况以及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和教学资料的完整性(含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试作记录及实验报告、考核办法等),完成论证并填写《长沙理工大学新开实验项目验收单》后将材料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列入培养计划。实验教学计划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  实验教学任务与实验项目

  第七条 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在下发的学期教学任务中明确课程的实验教学计划。

   第八条 各实验中心和任课教师必须按实验教学计划确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开出实验课,对于开放式教学的实验室应做好学生的预约工作,实验课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补课的,必须提出申请,经实验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科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备案。

   第九条 实验中心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实验内容和项目,主要有:

  (一)教学实验项目的确定或更新。

  (二)教学实验项目应具备的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

(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及其他教学资料。

(四)教学实验项目所需材料预算。

   第十条 实验中心应加大实验内容改革力度,在实验项目中要减少验证性实验,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比重,同时应努力创造条件指导学生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十一条 根据实验任务的要求,实验中心要提前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准备工作。对拟开和新开实验应由实验指导教师预作或试作,并提供实验教学大纲、试作记录、实验报告、教材或指导书等教学资料,经实验中心主任审查合格后,方能对学生开出。

第四章  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材

  第十二条 凡培养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整体优化原则。具体要求是:

(一)本课程实验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作用。

  (二)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三)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四)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明确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

   (五)采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六)明确实验教学质量的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由学院、实验中心组织人员拟定(修订),并组织专家论证,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实验课程必须要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当选用较高质量的教材或指导书:也可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用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实验考核

  第十五条 实验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应从学生平时实验操作、数据采集和处理、实验报告撰写及实验考试、考查等方面综合评定:

(一)理论课程的实验部分考核成绩应按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40%)记入该课程的总成绩,并由学院根据实验课的学时确定应占的比例。

(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应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分别考核,综合确定成绩。

(三)学生上实验课不得缺课。因故未完成规定实验或项目的应当补做,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书面检查,经实验中心主任同意后才能补做实验。擅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的1/3及其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未参加实验课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的考试,实验考核违纪、舞弊者,成绩以零分计,学校按照《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实验课不及格者应重修,并按重修课程的规定收取重修费和实验材料费。

   第十七条 学生经学院同意免听的理论课,其实验部分不得免做;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和其他实践性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十八条 实验课程考核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应按比例计入课程的总成绩后)由任课教师登记入册,交院教务办报教务处进行成绩登录并入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教师可参照下列要求,对学生实验报告进行成绩评定:

(一)预习情况。

(二)实验的独立性和创新情况。

(三)实验操作的熟练程度和规范化操作程度。

(四)实验记录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陈述是否清楚。

(五)实验报告是否整洁。

(六)实验的态度和纪律。

第六章  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的各项作。要为人师表,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开课前应认真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等准备工作。按照要求试做实验,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讲、试做实验,提供讲稿、试作记录和实验报告等材料,经学院、实验中心()负责人组织审查认可后,方可独立指导实验。

第二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对学生上课的考勤记录,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严格考核、合理评定学生成绩。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令其重做。

第二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要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应用现代新科技,更新陈旧落后的实验内容,加强实验学术、技术的交流、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

第七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上实验课应提前预习,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应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实验教学秩序。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实验中应独立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完成实验报告,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要爱护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公物,自觉维护实验室环境和清洁卫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爱好,在有条件的实验室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教师指导造成对他人或自身的伤害,由本人承担责任;造成仪器、工具、元器件损坏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第八章  实验教学的质量监控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审查各学院实验教学计划,并与有关部门配合检查、督导其执行和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对各实验中心实验教学秩序、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与督促;对实验教学中发现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学院或实验中心(),令其整改,对重大教学事故要进行通报批评,直至纪律、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建立通畅的信息反馈网络,营造并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通过科学的实验教学评价,激发最佳教学效果。

第二十九条 实验中心主任每月至少深入课堂听课一次,了解实验教学的真实情况,实验中心每学期检查一次实验听课记录。

第三十条 各学院应聘请一定数量信息员,定期了解每门实验课教学计划、教学内容、考试的落实情况及每位教师的教学效果、态度和责任心,并建立完善评教系统。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对实验教学质量实施随机监控,对实验教学各环节进行检查,提出教评意见和教改建议。

第三十二条 建立科学的实验质量评价体系,不定期的开展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评价工作。实验教学工作评价要和学校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通过评价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

第三十三条 实验中心要重视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对实验课程内容体系与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法、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和探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