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长沙理工大学实验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3日 点击量: 作者:

                        长理工大教〔200987    

 

长沙理工大学实验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      

第一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学校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建立实验中心,对学院所辖教学实验室及科研实验室(独立建制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除外,下同)进行统一管理。为规范实验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中心必须贯彻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保证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任务的顺利完成,不断提高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为学校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中心建设纳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与学校人才培养规模、层次及学科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  实验中心任务  

第四条 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制订实验中心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以学生为本,树立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以能力培养为核心,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实验教学体系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    

第六条  按照实验教学要求,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做好实验教学准备和指导工作,合理安排实验教学人员,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开展新型实验装备的研制、学术研讨和交流,积极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  

第八条 实验中心应按照“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究实效”的原则面向师生开放。  

第九条  在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下,做好新增仪器设备、实验装备的论证、购置计划的制定工作。  

第十条 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计量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十一条 负责实验仪器设备账、物、卡的管理和实验中心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中心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搞好文化环境建设、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实验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对实验室的改革与发展进行统一组织与协调。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对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咨询、审议、评定与决策  

第十四条 各学院原则上只设一个实验中心,实验中心可下设若干实验室,具体设置方案由各实验中心确定。实验中心及所属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或撤消,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实验中心所辖各实验室资产、实验室人员等资源,由实验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章  实验中心主任及职责  

第十六条 实验中心设主任1名,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主任由学校聘任,由所在学院副院长担任。  

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实验中心可设若干名副主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所在学院聘任。实验中心所属学院应根据实验中心工作量的多少, 给予实验中心副主任一定的岗位补贴。  

第十八条 实验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实验中心主任原则上不再兼任其它管理工作,专门负责实验教学和实验中心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参加有关实验室建设、实验室经费预算编制、经费投入、实验室人员编制及聘用等方面的学院相关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二)全面负责实验中心工作,组织制定实验中心建设规划和年度、学期工作计(包括年度经费使用计划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等),并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三)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四)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中心应承担的各项任务。  

(五)负责实验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培训、考核工作。  

(六)负责实验中心资产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七)负责实验中心的安全、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工作。  

(八)定期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九)做好实验中心管理工作记录,组织完成实验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实验中心专职管理人员的编制核定主要以该学院实验中心实验仪器设备资产总值、实验室总面积、实验教学任务总量等为依据,由学校统一核定。  

第二十条 实验中心主任有权对中心内部人员、物资、设备等进行调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中心各类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实验中心专职人员实行坐班制度,应填写岗位日志,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做好实验教学准备工作,开展实验教学。相关理论课教师应该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实验中心要抓好实验技术队伍的培训,有计划地引进高学历人员,改善实验技术队伍的人员结构实验中心各类人员的级别晋升工作待遇根据实验工作特点和本人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中心聘任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完成实验中心的实验教学和管理任务严格遵守实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实验中心的工作规程积极参加实验教学改革,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实验中心主任的调动,一切服务于实验教学。  

第二十四条 对于教学科研设备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学院,设立一名实验中心管理专职干事,主要职责是在院实验中心主任的统一领导下,管理和协调实验中心教学和科研资源,以保障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中心资源主要是指其拥有的经费、房屋及仪器设备等。实验中心应在学校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的框架下,视学校财力,确定所属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投入额度,并按照“集中投资、重点建设、立项拨款、招标采购、效益评估”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由中心主任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实验中心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做到账、物、卡相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完好率不得低于90%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学校有关仪器设备购置、报损、报失、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适时提出实验室环境条件改造计划,并做好修缮项目的监督、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 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要做到“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利用课余时间面向全校师生开放,并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开展社会服务。    

第三十一条 实验中心开放的组织实施:  

(一)实验中心的开放是在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职能部门协调组织,各实验中心主任具体落实。  

(二)各院实验中心必须向学生开放。学校设立大学生开放实验专项基金(此专项基金不含教学计划内的实验项目开放所需耗材经费),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大学生开放实验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项目所需材料消耗费,不列支其他费用。研究生需要进入开放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应由其指导教师提出申请。  

(三)实验中心应该积极向全校教师开放。教师进入开放实验室从事科研工作,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支付实验过程的材料消耗费、水电费、设备管理人员的加班费。教师进入开放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因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故障或设备损坏的,应按规定支付设备维修费或赔偿费。  

本校教师和研究生进入开放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采用记账方式,定期结算,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开具校内转账支票支付。  

(四)在确保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学校鼓励实验中心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开展社会服务。实验中心提供的社会服务和校外科研协作项目,可通过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额度,签订合作协议书,报学校科技处审核。  

(五)实验中心定期对开放实验的情况按照学校统一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将相关汇总材料报送教务处。  

(六)教师和学生进入实验中心开展实验研究工作,必须遵守实验中心的管理制度。  

(七)实验室在开放过程中,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操作或在专职人员指导下进行操作。  

第三十二条 实验中心应加强经费管理,合理使用,有计划更新仪器设备,保证各项实验正常开出。  

第三十三条 各实验中心可根据本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对校内外开放实行设备有偿服务的标准,有偿服务与资产占用费标准报校计划财务处和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实验中心收取的有偿服务收入全部进入学校财务,并由计划财务处提供统一票据,计划财务处按照实验中心所收经费情况按比例划拨到实验中心所在学院的账号,以保障实验中心正常运转。收取的开放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成本开支、设备维修、人员的劳务酬金等。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验中心主任是本中心安全环保工作的责任人。 各实验中心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做好安全工作:  

(一)做好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实验中心的安全和环境整洁。  

(二)保持室内通风、照明、控温、控湿等设施完好;做到电、水、气管道布局合理、规范;有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备和设施;有“三废”处理措施,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三)针对高温、辐射、病菌、病毒、激光、噪声、粉尘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各实验中心要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验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