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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体育场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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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28日 15:06 来源:

长沙理工大学体育场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的精神,提高学校体育场馆的利用率,使学校体育馆的管理和使用有序进行,更好地发挥其社会公益功能,为广大师生和市民提供一个良好的全民健身服务场所,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长沙理工大学的体育场、体育馆及其附属设施,适应本条例。

第三条  长沙理工大学体育场馆是国家财产,是我校办学和服务于师生体育所需要的基本体育设施。其功能是为学校教学、训练、科研、竞赛和其它集体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为全民健身、体育休闲、体育娱乐活动提供场所。

第四条        长沙理工大学体育学院是学校体育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对体育场、馆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体育学院下属体育场馆管理中心负责。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场、馆的过程中,都有保证场馆安全、保持环境卫生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权力和义务。

第六条        对于非学校教务部门安排的课程和非经场馆中心安排的健身、参观等事项,场馆工作人员有权不予安排场地或拒绝接待。

第二章        场馆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为保证体育教学、群体、训练、科研和其它集体活动的顺利开展,更好地发挥体育场馆的功能与效益,由长沙理工大学体育学院下属体育场馆管理中心直接管理。

第八条        体育场馆管理中心要认真落实安全防火、环境卫生、岗位职责、设备器材等一系列关于场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加强对场馆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场馆的安全,保持良好的教学环境,大力提倡节水、节电及节约各类消耗品,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为师生提供安全服务。

第九条          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加强对场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场馆安全隐患、设备设施损坏等现象,迅速采取措施,做好维护维修工作,保持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意识和宗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学校任何单位、个人在使用场馆时,发现场馆内有安全隐患、漏水、漏气、设备损坏、能源浪费等现象时,及时向场馆管理人员报告、 促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抓紧维修。场馆管理人员有责任迅速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若其自身能力不能解决或不属于自身管理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向体育学院分管领导汇报,或请有关职能部门协助解决。

第十一条   进入场馆进行教学、群体、训练、科研、竞赛、健身或从事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场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对于违反制度和规定者,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或罚款,必要时交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场馆使用以学校大局利益为重,按教学训练活动优先的原则作出合理安排。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办理使用手续不得擅自使用场馆。经核准使用的场馆,不得变更活动项目和私自转让。

第十四条  学期初体育学院各教研室作出各类教学计划,提供授课教师和规定学生人数,运动训练教研室做出训练计划,提供训练时间表(包括队别、教练员运动员人数),计划内的教学、训练由活动管理中心及时准备器材,合理安排场地,按时开闭场馆。

第十五条  有损学校声誉和影响公众利益的活动,可能损坏场馆设施设备的活动,不得使用场馆。人员少于一定数量且没有教师、教练带领,不得使用室内场馆。

第十六条  根据使用计划安排,教师在授课前、训练前到值班室登记,由场馆管理人员开门,使用后整理好场内物品,切断电源,锁好门窗。通知管理人员锁门。

第十七条 凡使用场馆灯光、音响、电子计分牌等设施,需由场馆管理人员操作。使用单位有责任恢复场馆设施设备的完整性、原样性,如有人为损坏设备设施由使用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赔偿。

 

第三章   场馆的使用、维护与保养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个人使用体育场馆,须填写申请表经体育学院场馆管理中心统筹安排后方可使用。使用申报程序如下:

1)学校大型活动需要使用体育场馆,由有关部门提前通知体育学院办公室做好相应准备,以保证活动的正常举行。

2)本校校内各部门大型活动使用体育场馆,使用部门在提前一周向体育学院申报使用计划,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活动主办方负责人签署场馆使用安全、财产维护责任单,由体育学院场馆管理中心统筹安排。如遇临时重大活动需要使用体育场馆,请提前通知体育学院,以便体育学院调整活动。

第十九条 体育场馆对外单位的借用必须经体育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其他任何人无权同意外单位使用体育场馆。为保持体育场馆正常的维护、值班人员的工资及清洁打扫等系列费用,体育馆在课余时间对外开放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 体育场馆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场馆日常维护、器材维修与维护、场馆清洁打扫工作酬劳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加班补贴。

第二十一条 体育场馆做为体育教学、运动训练、体育竞赛及体育休闲娱乐活动场所,须进行维护与保养。

 1、体育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进行维护、保养。

 2、室内地板一般每五年维护一次;固定设备器材若有损坏或出现不安全因素,随时维修。

 3、工程项目较大的维修,报请学校纳入年度预算;一般性的维修项目,由体育学院场馆中心提出计划报体育学院批准后自行组织维修。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某些条文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未尽事项,在执行过程中逐步完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体育学院负责解释。

 

                                 长沙理工大学体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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