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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体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院党发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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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4日 00:00 来源:

 

长沙理工大学体育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根据《长沙理工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体育学院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学院党委负主体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集体责任,院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院长、党委纪检委员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院党委成员、各党支部书记组成。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领导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二章  责任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  学院领导班子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集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对本院党风廉政工作做出安排,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责任制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

(三)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在教职工政治学习和党员组织生活中有计划的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其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党务、院务公开,主动接受师生监督。

(五)针对本院具体业务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措施防控各种廉政风险。

(六)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及时解决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七)经常注意发现、研究和处理本院党员和教职工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出现的重大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支持和配合纪委进行及时查处。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六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责任:

(一)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对本院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责任分解和监督检查,对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发现和纠正,重大问题要向纪委和分管校领导汇报;

2.负责召开好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开展自查和互查,对班子成员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醒,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督促纠正;

3.结合工作实际,对班子成员和本院教职工经常性的开展廉洁教育。将学校党委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精神、规定、制度及时传达给教职工。每年给本院党员干部或教职工讲一次廉政课;

4.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研究解决师生员工关注的问题,切实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5.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各项规章制度,防止个人专断;

6.严格廉洁自律,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7.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二) 领导班子副职的责任:

1.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落实分管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和工作要求;

2.贯彻执行好民主集中制,工作中多汇报、多沟通、多商量,注意广泛听取他人意见,防止个人说了算;

3.及时发现、研究分管范围内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规范的廉政风险,提出修订、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4.及时发现、汇报和纠正分管工作中存在的不廉洁现象和问题;

5.认真参加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严格廉洁自律,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开展自查和互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6.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格廉洁自律,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7.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七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学院每年的工作计划、总结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题内容;并在每年年底,将本院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学校党委、纪委。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于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成绩显著的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领导干部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第九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院进行评议。

第十条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小组应当加强对院属单位领导干部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规定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在管辖或者职责范围内出现政令不畅的;

(二)对学校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重视、不传达,贯彻落实不到位,督促检查走过场的;

(三)未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制定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或者主体责任不明确、一级抓一级的领导和工作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

()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正之风问题突出,或者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多次出现顶风违纪现象,或者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或者发生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者对损害师生利益的问题不纠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导致职责范围内出现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问题的。在人事调配、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学院不正之风严重,工作作风懒散,办事效率低下,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能解决而未及时解决的;

(八)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九)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挽回或者避免损失的。

()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追究责任的,上报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十六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是结合学院实际,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沙理工大学体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体育学院党委

                                      2016222

 

 

 

体育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2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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