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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委文件

长沙理工大学学生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07日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推动学生会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湖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长沙理工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长沙理工大学学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的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的主要学生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遵循和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巩固和完善党领导下的团学组织机制,聚焦广大同学精神成长、学习生活、成才发展、权益维护等需求,引领同学坚定理想信念、帮助同学全面成长进步、促进同学形成优良学风、服务同学创新创业创优、代表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三)充分发挥作为学校党政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完善学校内部治理体系;

(四)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培养和管理,引导本会工作人员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五)开展格调高雅、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校园文体活动、科技创新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努力为同学成长成才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以同学为本,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

第五条 本会聘请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秘书长,具体指导学生会各项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长沙理工大学中国籍全日制在校学生,承认本会组织章程者,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本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有对本会组织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向学校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第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本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二)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一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长沙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学代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十一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代会常设机构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代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

第十二条 学代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民主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另外,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长沙理工大学中国籍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上进,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具备一定履职能力。

第十四条 在学代会召开期间,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通过符合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五条 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六条 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学代会当届届期相同,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和程序是: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团支部、学院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七条 学代会及其常设机构有权罢免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占代表总数十分之一或常设机构成员总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员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学代会正式代表包括列席代表、当然代表和一般代表。其中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校、院学生会组织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团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主要学生社团负责人等,不是代表的,经上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提出并提交常设机构决定,可作为列席代表。

)当然代表为上一届校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各部门部长、副部长。

)一般代表由各学院按照相应比例,经民主选举产生。各学院一般代表数量原则上按照各学院本科生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节  常任代表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常任代表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常代会)为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条  常任代表由各学院从代表中推荐产生,应覆盖各学院,接受学代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常代会实行合议制,常代会决议需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代会;

(五)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代会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日常执行功能。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学生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要活动,须由学生会委员会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委员会由学生会主席团及下属各工作部门部长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委员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第二节 主席团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组织主席团须由学代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成员不超过5人,并聘任校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对学代会及其常设机构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主席团成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五)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三节 学生会工作部门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工作部门为学生会委员会服务本会会员、开展日常工作的常设职能机构,一般不超过6个,学生会工作人员总人数不超过60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原则上不超过两名,部门成员应与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共同参与每学期的述职评议。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学院学生会

第三十三条  学院学生会组织属于校级学生会组织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学院党组织领导和所在学院团组织、校级学生会组织指导。

第三十四条  校级学生会组织每年至少听取1次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及意见建议。完善校级学生会组织对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三十五条  学院学生会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工作机制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参照学院章程和本章程,由各学院学生会结合实际确定院学生会章程。


第二节 班委会

第三十六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班委会的岗位设置、职责权限、工作机制等由所在学院的学生会根据实际确定。


第六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要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十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除一年级新生外的学生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三者取其一,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应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四十一条  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在学生会组织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组织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制度、决定等文件。

第四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有权组织修订本章程。修订案须经上级学联组织核准、学校党委审定,由学代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长沙理工大学学生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