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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长理工大教〔2021〕22号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0日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长沙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长理工大教〔201742 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精神。

第三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公共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等)都要进行考核,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军事训练、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

第四条 为进一步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理念,改进教学效果评价及学业评价方式,建立诊断性评价、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科学评价体系,更好地促进将知识、能力和素质融为一体的教育思想贯穿于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学校将以“形成性评价”为重点,推进课程过程考核改革。

第五条 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获得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课程考核的内容、方法与形式要求

第六条  课程考核内容必须严格遵循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紧紧围绕课程目标及毕业要求设计。

第七条  课程考核方法分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两类。过程性考核要在教学过程中进行,主要根据学生听课、作业、实践环节、小论文、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阶段测验不得事先通知学生,一般每次不超过1学时。终结性考核在课程结束后进行。。

第八条  考核形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可采取笔试(闭卷)、口试、机试或另加操作技能考核等方式进行。需采用开卷考试、口试的课程应充分作好准备,经学院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由学院组织实施。考查课程应在课程结束后,根据学生听课、作业、实验、实践、小测验成绩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给出等级(分数)。也可采用笔试方式考查学生的学习效果。考查通常安排在最后1次课中进行。

凡在同一学期内采用同一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课程,原则上实行统一考核。

第九条  考查课程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自主安排。

第三章  课程考试的过程管理

第十条 为提高考试的有效性,确保考试质量,检测教学效果,发挥考试在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作用,不断改进教学工作,必须对考试全过程进行严格管理,试题(卷)库建设、命题、试卷印制、考场安排、监考、评分及试卷保存等过程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所有考试课程都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建设情况确定本课程的考试试卷是建立试题库(须达到正式考试试卷中该类试题10倍以上的数量,利用计算机进行组卷)、试卷库(一般试卷库20套试卷以上,小型试卷库不少于10套试卷)或自主命题。所有考试一律从试题(卷)库中随机抽取。各系(室)要根据教学和改革需要,适时对试题(卷)库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没有建立试卷库和试题库的考试课程试卷,命题教师应在考试前提前4周将考试课程的3套试卷的样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拟定完成,审核签字后送交学院教务办,由学院教务办送交教务处考务科登记保存。

第十二条 课程考试(查)命题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以课程培养目标为指导,重点考核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核内容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命题应从学生培养目标达成度出发,遵守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原则,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制定本课程的命题计划,明确考试内容范围、各部分比重、认知层次分数比例、难度层次分数比例和平均成绩期望值,以及题型、题量、题分和时间的分配。

第十三条  试题一般分为三类:

(一)基础题。目的在于引导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并掌握课程的全部内容,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及分析理解能力。

(二)综合题。目的在于考核学生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掌握重点、难点。

(三)研究创新题。目的在于考核学生的独立见解及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上述三类题目的比例一般是:基础题占60%70%,综合题占30%20%,研究创新题占10%左右。任课教师或系(室)也可根据课程的特点对上述比例做适当调整。

 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第十四条  试卷试做和校对。试卷定稿前必须由系(室)主任安排同行教师试做,并对试题和试卷的质量做出评价,以确保考试的信度和效度。没有同行教师的,经系(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同意,可由命题教师自己试做。试做试卷时间与学生考试时间比例原则上为1:3.51:4.5。在试题库建设中,应对5套以上计算机组成的试卷进行试做;在试卷库建设中,应对全部试卷进行试做。对试做后的试卷进行分析、评估、反馈和修改。试卷修改定稿后须由命题教师校对,确保无误。

第十五条  试卷印制和保管。为加强试卷规范化建设,命题教师须采用统一规定的试卷格式,并用计算机打印制卷,经审核签字后交由教务处统一印制。试卷印制完成并密封后,由相关学院教务办取回,专人负责保管。试卷组卷、印制、保管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凡统一考试的课程,将统一考试时间、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并采用流水作业式判卷、统分。

重修考试、学期补考不单独组织出卷。重修班考试与期末课程考试同时进行,同课程使用同一试卷、统一组考安排。学期补考有试卷库的课程均由试卷库抽卷进行考试,无试卷库的课程从以前该课程期末考试时所出试卷中的剩余卷中抽卷。结业生返校补考原则上应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特殊情况可由教务处单独组织安排。

第十七条  根据教学进程,各学院和教务处考试中心协调,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门课程的考试班级、时间、考场、监考人员,公布考试安排表,保证学生具有良好的考试环境。参与出卷、试卷印制、监考、试卷保存等人员,应全过程严格执行相关安全保密工作,严格防止泄题,若有泄题,将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八条  考卷管理。各学院负责考卷管理,所有已评阅的考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登记封存,作为教学资料保存,不得丢失。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保存期不少于5年(含)。

第十九条  监考必须按照《长沙理工大学考试(查)监考人员守则》(附件1)进行。监考老师在考试开始前必须宣读《长沙理工大学考试(查)考场规则》(附件2),督促考生按要求清理考场,核对学生证件与学生本人及考卷上所填姓名、学号、专业名称、年级、班号是否一致,积极预防违纪、作弊事件的发生。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必须严格按照《长沙理工大学校内课程考试(笔试)考场操作规程》(附件3)进行操作。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应认真清理试卷,并填写《长沙理工大学课程考试考场记录表》(附件6)。

第二十条  坚决、严肃、及时地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类违纪、作弊事件并及时通报。监考老师一旦发现学生作弊,应当场认定并终止其考试,及时填写学生作弊事实并收齐相关证明材料,在考试结束后报送学院教务办,由教务办汇总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及时予以通报,并送交学生工作部(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按安排的时间、考场进行,任何人员未经同意不能擅自更改考试安排。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对违反考试纪律考试违规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按《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长沙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在毕业前根据学生表现情况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  实行考试资格审查制度,由教师根据学生听课、作业、课程实验等学习情况对学生进行审查。学生缺课1/3及以上或缺交作业1/3及以上,经学院认可,任课教师可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于最后一次上课时通知学生本人。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自行参加考试,其成绩无效,且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应予重修。

第二十三条  期末考试与缓考。每门课程结束,教务处为正常选课修读课程的学生安排一次考试(查),未选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期末考试(查)。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和学分均记零分,且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应予重修。缓考要从严控制,考试期间一般不批准事假,慢性病一般不予缓考。因特殊情况需要缓考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网上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院审核后再报教务处审批。申请缓考者,需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因重病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他人及时代办(要有本人签字);考前未办理手续者,以无故缺考处理,该课程成绩和学分均记零分,且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应予重修。获批缓考的学生,可申请参加学期补考或随下一年级参加同一课程的考试,学生须在考试前与所在学院教务办联系,办理相关手续,由教务办报教务处审批,安排参加考试。

下列伤病情况者,可批准缓考:

1.因伤病住院者;

2.临考前患急性疾病(如肺炎、重感冒、化脓性扁桃体炎等)者;

3.急腹症(急性阑尾炎、溃疡病急性穿孔、急性肠梗阻、急性胆道感染及胆石症、急性胰腺炎、腹部外伤、泌尿系结石等);

4.急性外伤所致骨折、脑震荡、脑挫伤、眼球损伤者;

5.急性肝炎等传染病需立即隔离治疗者;

6.其他疾病经校医院指定医生诊断,确认必须缓考者。

第二十四条  学期补考。每学期开学后,教务处为上一学期初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安排一次免费补考,考试安排表及补考学生个人考表于开学第1周前在网上发布,学生也可到所在学院教务办查询补考信息。参加上学期重修课程考试后仍不及格的毕业班学生以及申请缓考经批准的学生,允许在学院教务办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学期补考。学期补考一般安排在第1周至第2周进行。学期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应重修。

第二十五条  返校补考。已结业离校的学生,允许离校 2 个月以后、1 年以内,返校参加不合格课程的考试(查)。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并到计财处缴纳考试费用后,方可进行。返校考试原则上不单独命题组考,随学期补考和期末考试插班进行,学生可在网上查询有关考试信息。

 

第四章  成绩评定与成绩报送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以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学分、相应绩点的方式记载学生修读课程成绩;以平均学分籍点数和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数来衡量学生学习的质和量。成绩、学分、绩点之间的转换关系如表1所示。

 

1  课程考核成绩、学分、绩点之间的转换关系

学分(Wi

百分制

五级记分制

绩点(Hi

获得学分

90100

8589

A/

A-

4.0

3.7

8284

7881

7577

B+

B/良好

B-

3.3

3.0

2.7

7274

6871

6667

C+

C/中等

C-

2.3

2.0

1.7

6465

6063

D

D- /及格

1.3

1.0

未获得学分

<60

E

不及格(不通过)

0

无效

/

/

总学分数和平均学分绩点按下列方法计算:

总学分数=所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之和(∑Wi)。

总学分绩点=所修读的每门课程学分乘以相应绩点之和(∑Wi×Hi)。

平均学分绩点=总学分绩点/总学分数(∑Wi×Hi/∑Wi)。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分由系(教研室)统一组织,评阅人必须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准确无误地评阅考卷,统计考分。

第二十八条  考试课程成绩应进行复核。阅卷结束后,由系(教研室)主任指定教师对试卷进行复核,其复核数量不得少于每班试卷数的 1/5(含各等级成绩的试卷)。当发现不符合评分要求的试卷时,须复核全部试卷。系(教研室)主任应将复核试卷情况记入《考试情况分析报告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否则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二十九条  考试课程均应做出成绩分析报告。成绩严重偏离正态分布(70%以上优良或30%以上不及格)时,由系主任指定教师做出试卷答题情况分析,报学院和教务处共同做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每门课程的总评成绩一般应包括平时成绩、期终(或结束)考试成绩。考试课程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20%,个别课程需增大平时成绩比例的,应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考查课程平时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40%。经批准实行双语教学的课程,平时成绩占50%。经批准实行形成性评价的课程,其终结性考核占比原则上不得超过总成绩的50%

第三十一条  各类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五级制(或百分制)记分。

第三十二条  每门课程考核结束后5日之内,任课教师按学号、姓名填写学生成绩单,经系(教研室)主任签字认可后,先网上报送电子成绩,再将纸质成绩单一式两份交教师所在学院教务办,各学院教务办汇总纸质成绩单,一份交教务处,一份自存。

教务处接到纸质成绩单后,须认真核对教师网上报送成绩的准确性,经核对无误后,及时在校园网上公布学生成绩并安全保存好成绩数据。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打印学生成绩总表两份,学院审核盖章、教务处审核签章后,一份送学生工作处(部)放入学生档案,一份送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五章  成绩复查与修正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权对修读课程考核成绩的准确性提出复查要求。允许学生在下学期开学后第 1 周内提出书面查分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考务科组织开课学院教师复核(阅卷老师和任课教师回避,仅复核统分是否有误、是否漏判),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学生。

确有漏判或统分错误的,应更正成绩。复核教师需签署姓名,写明更正原因和复核结果,经教师所在学院的分管教学工作的学院负责人审核后,由教务处成绩管理员在成绩管理系统更正。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权对修读课程的任课教师在成绩评定中的公正、公平性提出质疑。允许学生书面(据实、署名)提出质疑报告,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并组织审查。如审查属实,将组织任课学院重新评定该门课程成绩并认定任课教师的教学责任事故。

第三十六条  成绩一旦评定,不得有意修改,发现有修改学生成绩的行为一律按教学事故论处,但教师在网上报送的成绩,若因输入错误导致与实际评定成绩不相符时,可以在教务管理系统网上申请修正成绩,申请时需提交带有教师本人签名的原始成绩记录单和考核试卷图片作为附件,由学院网上审核后再报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教务处在系统修改成绩。

 

第六章  境外修读成绩的转换与认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与我校签订了学术交流协议的境外大学及教育机构短期学习,所获得的学分可以进行转换。

第三十八条  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

(一)接受学校必须是与我校签订了合作交流协议的大学(或教育机构)。

(二)交流学生每半年选课不得少于15学分(或根据接受学校的要求选课)。

(三)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16学时。

(四)接受学校的课程,应基本符合我校相应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与我校相关课程的相似度应达到 70%及以上方可认定为对应课程。

(五)接受学校的课程与我校相关课程的相似度低于70%的,一般认定为选修课。

1.研究类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专业选修课学分。

2.文化交流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人文科学类选修课学分。

3.参观、语言类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第二课堂学分。

4.实习类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社会实践、第二课堂、专业实习等学分(选择其中的一种)。

(六)学生在接受学校所修课程,经认定后,可以我校对应课程的名称、学分、成绩载入学籍档案,填入《长沙理工大学本科生校外学分认定表》,与接受学校提供的纸质成绩原件同时存档备案。

第三十九条  成绩记载方法

(一)接受学校以百分制登记的成绩,其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与我校的对应关系一致。

(二)接受学校以(ABC……)等级形式登记的成绩,则按表2的标准进行转换。

2  接受学校—长沙理工大学课程成绩转换标准1

接受学校

长沙理工大学

A+A

95

A-

90

B+B

85

B-

80

C+C

75

C-

70

D+D

65

D-

60

F

<60

接受学校—长沙理工大学课程成绩转换标准2

接受学校

长沙理工大学

95

85

75

合格

65

不合格

<60

(三)如果接受学校课程成绩是用其他记分法登记的,则需先转换成(ABC……)等级形式,然后按表2的标准进行转换。

第四十条 办理流程与时间要求

(一)交流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将《长沙理工大学本科生校外修读课程学分认定表》(一式两份)、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修读课程的大纲及简介等材料,提交给开课学院,经任课教师或开课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学院负责人审核并认定(由开课学院认定的课程包括相似度大于等于70%的对应课程、专业选修课程、人文科学类选修课程),学生修读课程如不能直接转换为以上三类课程,则由学生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学院负责人审核并认定(原则上只能认定为第二课堂学分)。

(二)《长沙理工大学本科生校外修读课程学分认定表》一套留存于学生所在学院(附对方学校成绩单复印件),一套递交教务处(附对方学校成绩单原件),由教务处终审。

(三)学生应于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办完规定手续,逾期视为放弃学分认定。

(四)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需一次办理完成。

 

第七章  对课程考核实施形成性评价的指导意见

第四十一条  形成性评价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通过各种方式观察和评价学生的学习状态和学习成果,即时、动态、多次对学生实施的评价,帮助学生强化和改进学习成果;同时教师根据评价结果,动态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四十二条  形成性评价体系强调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过程性考核主要包括课堂学习表现(含考勤)、课后作业、阶段性测验、教学实践、专题讨论、自主学习、论文报告等,终结性考核以课程期末考试为实施主体。形成性评价的考核内容应紧紧围绕课程目标的达成进行设计,引导学生从以知识学习为主向知识、能力、素质为一体的方向转变,增强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尤其是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沟通能力、获取信息的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

第四十三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设计课程的考核方式,注重实验过程,加强对操作环节的考核,强调对学生实际能力的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四条  全校已开设的必修课程应逐步实施形成性评价改革,开展专业认证(评估)的专业的全部支撑课程(含必修课与选修课)均须实施形成性评价,形成完善的课程形成性评价体系。

第四十五条  系(教研室)、任课教师应结合专业课程的实际需要来确定具体课程的实施方案,在教学方案设计中精心设计具体环节。课程名相同的原则上应统一标准,采用相同的评价方案,各课程负责人及任课教师有设计自主权,但实施前需通过学院论证,填报《课程考核形成性评价成绩构成审核备案表》(附件4)。

第四十六条  教师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及考核方式。实施过程中应注重学生自评、互评环节,做好考核内容的设计,统一评价标准,减少教师个人在认识方面的偏差和随意性,及时、准确、公正地给予评价并做好记录,记录须留存系(教研室)备查。课程结束后,应认真、如实填写《课程形成性评价手册》,及时分析、反馈、总结,切实提高教学质量。认证专业课程任课教师还应基于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结果性)评价过程中收集的数据及评价结果,对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第四十七条  实施形成性评价的课程,其终结性(结果性)考核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总成绩的50%,具体比例由课程组根据课程特点自行决定。各课程的过程性评价原则上应至少包括5种以上(含5种)考核项目。

第四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充分利用网络教学平台及其他在线课程教学平台实施形成性评价,如网络教学平台中的在线测试模块、答疑讨论和课程作业模块等。评价过程要力求公正、可靠且有据可查。任何人不得随意送分,以确保过程性评价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四十九条  系(教研室)负责定期对任课教师开展形成性评价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学院负责对系(教研室)开展形成性评价工作进行抽查,教务处、评估中心负责督查、检查各学院形成性评价工作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任课教师不按规定开展形成性评价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理工大学课程考核与学生成绩管理办法》(长理工大教〔20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长沙理工大学考试(查)监考人员守则

2.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课程考试(查)考场规则

3.长沙理工大学校内课程考试(查)(笔试)考场操作规程

4.长沙理工大学课程考核形成性评价成绩构成审核备案表

5.长沙理工大学课程形成性评价手册

6.长沙理工大学课程考试考场记录表

 

 

 

 

 

 

 

 

 

 

 

 

 

 

 

附件1

 

长沙理工大学考试(查)监考人员守则

 

1.考试(查)监考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考试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2.主监考教师必须按考试时间提前30分钟到指定领卷地点领取试卷袋,副监考提前到考场指导学生按要求入座,将试卷袋内的座次表贴在黑板边上或根据考场情况调整学生座位。主监考教师宣布考场纪律,副监考核对人数,并检查考生的考试有关证件。

3.监考教师考前督促学生清除课桌内的书籍、纸张及杂物,同时要求考生检查桌面并擦干净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提醒考生:开考后,若发现桌面上还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按考试违规处理;在答题过程中,请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止他人抄袭自己的答案。如被人抄袭,后果自负。

4.监考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做到两人一前一后监考,不得随便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看书、使用手机、闲聊、抽烟、长时间坐着不动。凡监考教师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擅自请人代监考,缺勤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或由于监考失职,造成学生考试作弊者,均要记教学事故并通报批评。

5.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预防学生考试违规,发现违规者,应当场没收违规材料,并终止其该次考试(查)。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详细记载。考试结束后及时将考场情况登记表及学生违规材料送交教务处。

6.每门课程,在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必须提醒学生掌握好时间。考生交卷后,监考教师不得在考场内与学生谈论试卷。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必须查对试卷份数,防止漏卷、失卷,然后到指定收卷地点将试卷按要求装订上交。

7.考试期间,学校及学院均组织巡考小组,检查考场情况、掌握考场动态。监考教师如发现较为严重的问题应及时向巡考人员反映以便得到妥善解决。

8.考试期间,考场教室的门应敞开,以便巡考人员检查。

 

 

 

 

 

 

 

 

 

 


附件2

 

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课程考试(查)考场规则

 

为保证考试(查)环节公正、公平,检验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凡由学校各级教务管理部门组织的一切考试(查)工作,均按此规则执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考试,如有特殊要求的以上级考试规则为准。

1.考生必须于开考前进入考场,按照座次表或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就坐,将身份证件(身份证与学生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核对。

2.考生在答题之前首先必须在试卷上填写姓名、教学班级、学号。凡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该课程以缺考论处。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否则以缺考论处。

3.考生只能将考试必需的文具带入考场,草稿纸由监考老师统一发给。闭卷考试不得将书籍、资料、笔记本、草稿纸、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等物品带入考场;不得代考、抄袭、偷看、交换试卷、交头接耳、东张西望,发现上述行为之一者,以考试违规论处。开卷考试,学生可带任课教师指定的书籍等物品进入考场。口试抽签以一次为限,不得要求更换考签。

4.考场内应保持安静,考生除试卷文字不清可举手请老师前往指明外,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教师回答其他问题。考试时间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离开考场时,应举手示意,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及附近谈话或走动喧哗。

5.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必须立即停止作答,不得离开座位,监考教师按顺序收试卷(含答题纸、草稿纸),清点份数(实考人数与实收试卷相符),全部无误后,学生方可离场。如有不交卷、或在监考教师催促下拒绝交卷者,该门课程作缺考论处。擅自将考卷带出考场者以作弊论处。

 

 

 

 

 

 

 

 

 

 

 

 

 

 

附件3

 

长沙理工大学校内课程考试(查)(笔试)考场操作规程

 

时间段

工作内容

具体要求

开考前30分钟

试卷领取

1.主监考在考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开考前15分钟

组织考生入场、清理考场

2.组织考生入场。

3.认真清理考生携带的物品。提醒考生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已带入的应集中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带入座位。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带入考场,不慎带入考场的必须在开考前关闭电源并存放在讲台处。考场清理工作未完成不得发放试卷。

4.逐一检查考生证件,指导考生在考场签名表上规定的位置签字,提醒考成作弊行为的严重后果。

开考前5分钟

启封试卷袋、发答题纸、

草稿纸等

5.发答题纸、草稿纸和试题册。监考员向全体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完好,当众启封并下发答题纸、草稿纸和试题册。

6.监考员要求考生认真填写答题纸上的班级、课程名称、姓名及学号等信息。

开考后15分钟

禁止考生入场

7.迟到15分钟及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以缺考论处。

开考后30分钟

允许考生交卷

8.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考试全程

监考

9.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承担监考任务的教师应严格执行《长沙理工大学考试(查)监考人员守则》,维护考场秩序,严肃查处违规事件,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考试结束前15分钟

10.提醒考生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

考试结束

11.宣布考试结束,并立即令考生停止答题。

12.监考员甲维持考场秩序,监考员乙验收各考生试题册和答题纸、草稿纸,并再次检查考生填写信息是否规范,清点无误后组织考生退场(严禁考生带走试题册和答题纸、草稿纸)。

违规情况处理

13.考生违纪、作弊行为一经确认,监考人员应在《长沙理工大学课程考试考场记录表》上详细记录并要求考生签名,同时收缴其作弊材料,考生拒绝签名的应找同考场内其他2名同学或者巡考、辅导员老师等签名。考试结束后将《长沙理工大学课程考试考场记录表》及违规考生答卷连同作弊证据(含作弊工具)上报教务处。

收卷

14.考试结束,监考老师应将考卷全部收齐,清点无误后,才能离开考场,并将试卷按要求装订上交。

 


附件4

长沙理工大学大学

课程考核形成性评价成绩构成审核备案表

20    20    学年 第   学期

教学院(系)

 

系(教研室)

 

课程名称

 

班级

 

本课程成绩评定方案(包括构成比例、考试考核具体方式)

一、本课程综合成绩比例构成:

过程性考核所占比例         %,终结性考核所占比例        %

 

二、过程性考核具体采取的方式(课堂表现、课后作业、学生自评(或互评)为必选,其它任选2-3项)

□课堂表现(含考勤)占过程性考核的    %

□专题讨论        占过程性考核的    %

□课后作业          占过程性考核的    %

□论文报告        占过程性考核的    %

□阶段测验          占过程性考核的    %

□实验实践        占过程性考核的    %

□学生自评(或互评)占过程性考核的    %

□自主学习        占过程性考核的    %

□其它:                                                    占过程性考核的    %

系(教研室)意见:

 

 组长签字:                           

 

教学院()意见: 

 

  签字(盖章):                       

 

教务处意见:

 

 

  签字(盖章):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教务处、教学院、系(教研室)各存一份。


附件5

 

长沙理工大学课程形成性评价手册

 

 

 

授课时间:        学年第   学期  周至   

课程名称:                                 

开课院系:                                 

系(教研室):                              

任课教师:                                 

授课班级:                                 

 

 

 

 

 

长沙理工大学大学教务处制


 

评价环节

 

评价方式

 

评价方案内容:

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分析:

反馈情况:

改进措施:

 

 

附件 6

长沙理工大学课程考试考场记录表

______ / ______ 学年 第____学期)

课程名称:                 考场(教室):         考试时间:           0  

教学班级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实收考卷

缺考人数

插班人数

 

 

 

 

 

 

考卷情况

 

缺考学生姓名学号

 

 

 

 

 

 

 

 

 

 

插班考试学生姓名考号

 

 

 

 

 

 

 

 

 

 

考场情况:

违规学生名单

姓名

性别

学号

学院班级

违规行为

学生签名

 

 

 

 

 

 

 

 

 

 

 

 

 

 

 

 

 

 

 

 

 

 

 

 

长沙理工大学课程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1、在考场记录表上记录考生违规事实;

2、收缴违规物证,并予以封存;

3、填写“长沙理工大学课程考试考生违规(包括违纪和舞弊)情况登记告知书”,并将“长沙理工大学课程考试考生违规(包括违纪和舞弊)情况登记告知书(考生联)”交给违规 学生;

4、考试结束后,主监考教师将违规考生的答卷、违规物证、《长沙理工大学课程考试考场 记录表》、《长沙理工大学课程考试违规(包括违纪和舞弊)考生登记表》、“长沙理工大 学课程考试考生违规(包括违纪和舞弊)情况登记告知书(存根)”交课程所在学院(部) 教务办,由教务办送交教务处考务科。

监考教师签名

主监考:                 副监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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