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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2012-03-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培育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违纪处分种类

第二条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特殊情况的,由学校通报批评。

第三章 违纪及处分

第三条违反下列政治纪律之一,造成一定不良影响但情节较轻者,视其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影响较坏、造成一定后果且情节严重者,视其悔改表现,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组织、领导、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出版非法刊物等非法活动。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煽动或参与罢课、阻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及其他要害部门等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的活动。

(四)故意收听、传播敌台或境外电台的敌对宣传或与境外反动组织有秘密联系。

(五)非法设立广播台站。

(六)设立非法网站。

(七)收藏、传播反动书刊、声像制品及其它反动宣传品。

(八)泄露国家秘密。

(九)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传单、标语、大小字报或通过网络、手机及其他方式散布反动性言论,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

(十)其它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

第四条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且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交由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理。凡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学校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者,或被强制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有关部门处以警告者,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七天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八天以上或刑事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社团、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登录非法网站,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计算机设备和网络中或让他人在本人网站、网页上故意发布和传播反动、违反社会公德和欺诈性信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或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网络密码或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按盗窃财物处理。

(七)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骗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者,按诈骗财物处理。

(八)故意篡改、删除、破坏、攻击学校或他人网站、数据库或其他计算机文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视情节和损失情况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利用麻将、扑克、桌球、电游等工具组织赌博、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再次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和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播放或观看淫秽录相、光碟,浏览淫秽网站或翻看淫书、淫画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含学生公寓)翻看淫画、淫书或观看淫秽录相、光碟,浏览淫秽网站,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非法占有、占用的财物和赔偿损失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偷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对于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偷窃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对肇事、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破坏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群架(指一方有两人以上< 含两人>参与,下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肇事并动手打人者,视情节按打架给予相应的处分后加重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

1.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虽自己未动手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打人: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已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经法医鉴定,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经法医鉴定,致他人轻伤或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打群架动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对先动手打人、闯入他人公寓打人、动手打无辜者,加重处分。

(四)作伪证: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打架者作伪证或故意掩盖事实,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要求他人作伪证者,在原犯错误应受处分等级上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持械:

1.在争吵或斗殴中亮出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或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凡肇事、打架斗殴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对损坏公私财物者,必须照价赔偿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若为故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或他人财物上乱画乱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挪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毁坏文物古迹、古木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者,无论损坏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留宿于异性寝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楼内焚烧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生未经批准私自租房住宿或外宿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对一学期中发现私自外宿五晚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外宿六晚以上、十一晚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外宿十二晚以上或在校内外私自租房住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第十四条违反考试(考查)纪律者,按照《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每学期开学后,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并注册;或注册后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每学期已注册后,旷课者,视其旷课数量,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1至25学时或擅自外出五天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26至40学时或擅自外出六至八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41至55学时或擅自外出九至十一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56至70学时或擅自外出十二至十四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71学时以上或擅自外出十五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旷课一天按实际课时数计,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5学时计。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除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外,还给予相应处分:

1.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伪造学生证、借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违反学校有关公费医疗、医疗保险等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他人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证明、毕业证、学位证、水平测试证书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四)诬陷、侮辱、谩骂、诽谤或威吓他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按所犯校规加重一级处分;醉酒需送医院抢救者,费用自理。

(六)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无理取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含学生)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内擅自摆摊经商或以各种形式推销商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没收商品。

(十一)造谣、传谣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十二)在校内外各种公共场所故意肇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给学校或社会造成一定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从窗口、走廊向下扔明火、酒瓶、砖块、纸屑或其它物品,泼水等,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上课、自习、就寝时间在校园、寝室内无故大声吼叫,高声喧哗,敲锣打鼓,吹拉弹唱或高声播放收、录音机,燃放鞭炮者;或因某种行为造成其他同学围观、起哄等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五)凡故意撕毁学校及地方党政部门或国家机关所张贴的有效期内的“通知”、“通报”、“布告”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六)不遵守学校禁止吸烟的规定,不听劝阻或屡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七)违反用电管理规定者,除按规定没收电器和收取管理费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因违章用电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或其他事故,未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十八)以各种方式调戏、侮辱、严重骚扰他人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九)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十)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刺刀等)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拒不交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十一)购买或倒卖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二)非法制贩、传送、藏匿、吸食毒品及其他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婚及已婚孕育应实行登记报告制度。学生结婚及婚孕必须到所在学院及时报告,不登记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四)其它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将他人研究成果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

2.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的;

3.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的;

4.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的。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它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行为的。

第二十条违反校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好者。

(三)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拒交检讨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侮辱、殴打教职工者。

(四)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加重一级处分。

(五)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违反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者,在其最重一条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六)邀集校外人员来校内违纪违规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八)违纪群体的组织者、领导者。

(九)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凡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在试读期间违纪达到受记过以上处分程度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四条凡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取消受处分当学年奖学金评定资格。

(二)取消受处分当学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在留校察看期内的学生不能参与评先评优和评奖学金。

(四)享受奖学金的学生,如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则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五)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国家助学贷款和缓交学费资格,不授予学位(非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受处分一年以上且表现突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写出学位申请报告,经学院审查后,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1.在省部级及以上单位正式组织的各种竞赛中,获个人三等奖或集体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2.在精神文明的建设、社会实践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地市级表彰,或被地市级党报党刊宣传报道;

3.获校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含“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

4.获校级优秀学生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5.考取研究生。

第四章 违纪处理的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负责调查,学院院务会研究决定并行文,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负责调查,学院院务会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将处分决定书报送湖南省教育厅备案),由学校行文。

(三)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请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须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按规定处理。

(四)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必要时可提出处理意见)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按规定处理。

(五)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两周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材料。若两周内没有处理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可进行督查和处理,同时对有关学院进行通报批评。

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由学生工作部(处)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直接进行处理,同时视情况对有关学院进行通报批评。

(六)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有关学院按本条例协商处理,协商不了的,可报请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协调处理。

(七)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部(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进行处理。

(八)留校察看的时间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立功或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表现不好者,可延长察看期,但察看期累计最长不超过两年;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留校察看期,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委会和班主任签署意见,学院提出解除学生留校察看期的报告,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对非考试作弊原因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只给予记过处分,毕业时按结业生对待。毕业一年后,可凭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思想、工作和日常表现证明,申请补发毕业证。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休学;因特殊情况需休学的,留校察看期顺延。

(九)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原则上必须在文件印发后10天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处分决定做出后,应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给学生。学院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决定(文件)送达书》,并由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所在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两人)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送达本人签字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送达:一是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是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或学院的公告栏(或校园网、报纸)张贴或刊登公告,公告期为一个月,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以上两种方式均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第二十七条对违纪学生的记过以上处分,解除察看期的决定,均归入本人档案。对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由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寄送给学生家长。

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九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做到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材料齐全(含旁证、本人检查或交代、综合处理意见等,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报批单》。

第三十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对涉及违反法律、法规方面的事实材料,保卫处有复议权;对涉及违反教学(含学籍)方面的事实材料,教务处有复议权。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的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其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六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原处分决定作出机构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学校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条学生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中有关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相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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