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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2013-12-1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优化留学环境,保障外国留学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和发展我校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2000〕第9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第21号令)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长沙理工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长沙理工大学是经过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来华留学生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学校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均可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

第三条 来华留学生教育是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相关部门均应将来华留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工作纳入本部门的整体规划。在来华留学生培养和教育中,坚持“扩大规模、提高层次、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五条 留学生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中国国情及文化;应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六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相关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任务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如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八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的奖励和处分:

(一)对遵守校纪校规、品行优良、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

(二)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按学校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等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到国际交流处留学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延期入学时间最长为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中国政府相关规定对学生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对健康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对不健康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疾病和其他不在保险公司保障范围内疾病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十一条 对患有其他疾病的新生,经国家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一个月内出境、回国,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复查或确认。复查符合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无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开学两周内缴清注册费、学费、住宿费、房间钥匙、空调和电视遥控器押金、保险费等费用,其标准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学年制收费,双方有合同的按合同办理。新生报到后由本人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注册,并办理居留许可;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留学生管理办公室说明情况。未缴纳上述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及延长签证。

第二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院、国际交流处认定确有某些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经学院、国际交流处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第十四条 不符合拟转入专业的有关条件或者拟转入专业不同意接收的,不允许转专业。

第十五条 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审核,学校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申请转出我校,经两校同意、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应予退学的。

(三)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规定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按要求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教务部门和国际交流处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续休,学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条 学校不提倡学生学习期间结婚。学生结婚后妊娠、生育不宜在校学习、生活的可予休学。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节 退 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未按学分制要求完成学年最低学分24学分的。

(二)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 休学期满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疾病和其他不在保险公司保障范围内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二周或一学期内累计三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 每学期开学二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已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长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离境。

第五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 毕业证书的颁发:

(一)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和毕业实习,修满所规定的学分,发给毕业证书(非学历教育学生颁发写实性进修证书)。

(二)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最长年限内可以重修有关课程或者补作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用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证书的颁发:

(一)学生经审核准予毕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在校期间考试舞弊者,或非舞弊原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无明显悔改表现者,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1 .7者。

第二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本科留学生,发给辅修证书。

第二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学位授予要求本科留学生,颁发第二学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六节 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档案由国际交流处统一管理。学生学籍、招生、培养、奖惩及毕业等材料交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收集、整理及上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一节 课程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报到注册后,应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学习。

第三十三条 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课程学分数均以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生须参加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上课、实习等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所在院(部)和国际交流处批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给予重考机会。

第三十五条 各院(部)组织学生参加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可按教学计划与中国本科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活动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若学生希望获得更好的成绩,可以申请重修,成绩按最高分数记入成绩册,不另外计算学分,评奖、评优按第一次成绩计算。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因特殊原因申请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期末考试成绩记载,平时成绩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记入总成绩。学生无故旷考,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并按照有关规定另行付费。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经学校同意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四十条 学生违反考试(考查)纪律者,按照《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每学期和学年结束时,学生应按学校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查)。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查)或补考时,应当在考前以适当的方式申请缓考,经所在学院、国际交流处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才能申请缓考,否则以旷考论处。缓考不单独安排,缓考学生可申请参加学期补考或随下一年级参加同一课程的考试(查),如与所修课程期末考试(查)冲突则顺延。

第四十三条 考试时应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作弊。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的成绩记零分,必须重修,并视情节轻重,按《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每学年考试(查)不合格的课程占学年应修读课程总学分的50%以上者,应予留级。

第四十五条 凡重修、补考的学生须按照学校教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参加重修或补考。

第三节 课堂管理

第四十六条 按时上课、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上课时不得随意离开教室。

第四十七条 上课时要专心听讲,保持良好课堂秩序。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留学生不得到其他班级听课。未下课时,其他班级学生和其他人员不许闯入该教室,也不得在该教室门口谈笑喧哗,影响上课。严禁衣衫不整者(包括穿拖鞋、背心等)进入教学区域。

第四十九条 要保持教室整洁、肃静的良好环境。在教室内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吃零食和乱扔果皮纸屑,不准吸烟。未经许可不准在教室内开展非教学活动。

第五十条 课前、课间休息应由班长组织同学将黑板擦净。要爱护公共财产,不准在门窗、桌椅及墙壁上涂写、刻画或随意张贴。不准随意将教室内的桌椅和其他设备搬走。损坏公物按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并给予适当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本校或外单位人员旁听课程者,均应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手续,不得影响学生正常听课。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节上述规定者要进行批评教育。任课老师及班干部有权批评、制止,情节严重者由学校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四节 考 勤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考试、集体活动,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而缺席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节假日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因故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须经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批准,擅自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学生外出离开长沙(含节假日时间),须提前向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并告知去向、返校时间及联系电话,未经许可擅自外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因故需请假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请假一天及以内者,由班长审批,假条交班主任审核签字后,报留学生管理办公室。

(二)请假一周及以内者,须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领取请假单,交班主任审核签字后,持有关证明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请假批准手续。

(三)请假超过一周者必须递交请假报告,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并经国际交流处负责人批准后在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备案。因病请假的必须有关医院证明。

(四)请假期满,应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十六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者外,不得事后补假。因病、因事请假缺课达一学期的三分之一或以上者,建议休学,不得参加当学期考核。

第五十七条 考试期间不准请事假,重、急病者需有校医院证明,病假应严格控制。

第五十八条 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对旷课者除进行教育外,并给予纪律处分。

一学期以内,视其旷课数量,给予下列处分:

(一)累计旷课11至25学时或擅自外出一至五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26至40学时或擅自外出六至八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41至55学时或擅自外出九至十一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56至70学时或擅自外出十二至十四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71学时及以上或擅自外出十五天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注销居留许可。

(六)学生旷课一天按实际课时数计,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5学时计。

第四章 日常行为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学校教育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风俗与生活习惯;教育学生相互尊重对方的文化及风俗习惯。

第六十条 学校允许、鼓励学生参加学校学生团体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学生可以参加学校学生会、团委组织的各种社团。经学校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尊重外国来华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为与宗教有关的活动提供场所,严禁在非宗教场所进行传教及其他宗教活动。在我国境内从事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任何商业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十三条 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在校园内高速飙车、骑摩托车或不按规定行车。不得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爱护校园环境及校园设施;遵守校内公共秩序。违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造成的不良后果,包括学生的人身安全和个人财产方面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纪律要求及其他方面的管理参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公寓管理

第一节 住宿规定

第六十五条 遵守学校有关学生宿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公寓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学校校规的活动,如传教、赌博、吸毒等行为,不得播放淫秽音频视频等。

第六十六条 我校在籍学历教育来华留学生必须在校内公寓住宿,统一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安排。学生不得私自换房和强占房间,所住房间不得转让、转租;不得私自配钥匙或转借他人,如钥匙丢失或损坏,应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重新申领。

第六十七条 入住须缴纳房间钥匙押金及空调、电视遥控器押金,学生需在离校前两个工作日内申请退房。经检查房内设施完好,床上用品清洁干净,卫生合格,钥匙完好,押金予以退还;若有损坏、拆卸、改装室内设备、遗失钥匙者,需按学校规定标准予以赔偿。

第六十八条 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留宿于异性寝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节 会客制度

第六十九条 来访者须持有效证件在公寓门卫登记,交验相关证件。来访者应遵守学校的会客制度,不得大声喧哗,不得留宿。管理员有权对进入公寓的人员进行检查,对拒不履行会客手续者,可拒绝其进入;强行进入者,报告学校保卫处处理。

第七十条 学生的配偶或子女,必须征得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同意,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后方可留宿。对未经批准在留学生公寓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生和来客必须严格遵守会客时间规定。来访者应在规定会客时间结束前离开留学生公寓。违者谢绝来访。

会客时间为:

星期一至星期五 16:30-22:30

星期六和星期天、节假日 9:00-23:00

第三节 作息规定

第七十二条 在公寓内居住的所有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的作息时间。

公寓楼关门时间:

星期天至星期四 23:00

星期五和星期六、节假日 24:00

第七十三条 未经允许,禁止学生晚归或私自外宿。如情况特殊,必须经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批准。如有违反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个学期以内:

私自外宿5晚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私自外宿6晚以上11晚及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私自外宿12晚及以上或在校内外私自租房住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节 保护公寓区环境

第七十四条 学生应保持公寓安静,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的活动。上课、自习、就寝时间在校园、寝室内无故大声吼叫,高声喧哗,敲锣打鼓,吹拉弹唱或高声播放音乐,燃放鞭炮者;或因某种行为造成其他同学围观、起哄等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限电、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严禁在走廊或大厅等公共区域聚会饮酒,如有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十五条 保持室内外清洁,严禁在公寓内饲养宠物。向走廊、窗外等公共区域泼水、扔明火、酒瓶、砖块、纸屑或其他物品,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六条 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与通畅,严禁在走廊或大厅等公共区域及消防通道晾晒衣物或放置摩托车、单车、电动车等私人物件。

第五节 各种设施使用及消防安全规定

第七十七条 节能减排是全球公约,学生应具有节能意识,节约用水用电,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离开房间时应随手关闭不用电器,如空调、电视等。不得在宿舍内私自使用电炉、电暖器、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设备;违反用电管理规定者,除按规定没收电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每月用电超过学校规定额度者需自行承担超额部分费用。

第七十八条 凡因违章用电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或其他事故,未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七十九条 不得私改宿舍线路,私自接装电话、乱拉电线、网线以及墙面数据接口、不得破坏网络设施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八十条 严禁把汽油、液化气罐、酒精炉、煤油炉、蜡烛、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品带入留学生公寓。禁止在公寓内焚烧任何物品,违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十一条 注意防火防盗。学生应自觉提高消防意识,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不得私自移动消防器材。离开房间时,熄灭火种,切断电源,关好门窗。电器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人不得离开,以防电源短路引发火灾。私有财务及贵重物品,应各自妥善保管、自行负责,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留学生管理办公室,以做备查。

第八十二条 自觉爱护公共财产,公寓内设施不准随意搬动和损坏。设施发生损坏,要及时向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报修,并自觉接受相应赔偿或处罚。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三条 使用完公用设施,应及时将自己的物品取走,严禁长时间占用公共设施,影响其他同学使用。晚上11点以后禁止使用洗衣房及公共厨房。

第六章 医疗与保险管理

第八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及人身安全,建议来华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学生在我校购买团体综合保险。未购买保险的学生自行负担一切医疗费用,学校不承担任何其医疗费用。

第八十五条 自愿购买保险的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缴纳该学年的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 为保证学生享受的保险保障标准一致,我校选定一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人身险保险公司,承办我校来华留学生的保险业务。

第八十七条 学校统一代收保险费并购买来华留学生保险,协助办理来华留学生出险时的理赔。

第七章 奖励及奖学金管理

第八十八条为了在学生中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鼓励广大学生努力学习,特设立优秀来华留学生奖。对优秀来华留学生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一节 评审办法

第八十九条 优秀来华留学生奖评审工作,由国际交流处负责。

第九十条 凡正常在校注册学习的来华留学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学生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九十一条 由各年级班主任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及考勤记录将候选人名单及评审材料报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候选人名单必须排序)。

第九十二条 由国际交流处负责核对被评学生的行为表现。

第二节 奖励类别

第九十三条 优秀来华留学生奖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如下:

(一)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1000元。

(二)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元。

(三)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

学校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奖学金等级、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三节 优秀来华留学生奖的评审标准

第九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评优秀来华留学生奖:

(一)品德好。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热爱中国文化,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学习、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遵守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言行举止文明。

(二)学习好。热爱专业,学习刻苦,勤于思考,专业基础较扎实,知识面较宽。

(三)生活习惯好。遵守留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四)身体好。坚持体育锻炼,心理健康,学年内体育成绩合格。

第九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优秀来华留学生奖:

(一)违反中国法律或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学习成绩出现不及格,或无故旷课者。

(三)不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者。

(四)留校察看期内的学生。

第九十六条 享受奖学金的学生,如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则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第四节 优秀来华留学生奖的评审内容

第九十七条 优秀来华留学生奖的评审以学生总评分为依据进行排序。总评分的构成为:基本分+外加分。

第九十八条 基本分为学生的学年期末总成绩的平均分。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者可获外加分:

(一)获全国竞赛个人前三名者分别加3、2.5、2分;获省(部)级及其以上各种竞赛个人前三名者分别加2.5、2.0、1.5分;获校级各种竞赛个人前三名者分别加1、0.8、0.5分;获院级各种竞赛个人前三名者分别加0.3、0.2、0.1分。

(二)获国家级各种竞赛团体前三名,其参与者分别加3、2.5、2分;获省(部)级及其以上各种竞赛团体前三名,其参与者分别加2.5、2.0、1.5分;获校级各种团体竞赛前三名,其参与者分别加1、0.8、0.5分;获院级各种团体竞赛前三名,其参与者分别加0.3、0.2、0.1分。

(三)受院级通报表扬者加0.3分,受校级通报表扬者加0.5分。

(四)学生干部(指班级及以上学生干部)工作任务完成好者加0.1-0.5分。

(五)通过HSK考试并取得证书,或获得更高一级证书者,加2分。

第五节 上报和审批

第一百条 优秀来华留学生奖初评结果必须公示三天,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节 申 诉

第一百零一条 学生对初评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诉。国际交流处接到申诉后,应认真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广泛征求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报上级领导批准,并将批准后的处理意见(此为最终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第八章 违纪处分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调查,国际交流处处务会研究决定并行文,报学校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调查,国际交流处处务会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将处分决定书报送湖南省教育厅备案),由学校行文。

(三)处分决定做出后,应出具处分决定书,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给学生,并由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签收;拒绝签字的,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送达的工作人员(两人及以上)记录在案。

(四)留校察看及以上的违纪处分一经决定,除向学生本人宣布外,学校还将通知其驻华使馆、代表机构、派遣单位或家长。

第一百零三条 受过两次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加重一级处分。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者,在其最重一条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立功或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表现不好者,可延长察看期,但察看期累计最长不超过两年;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推迟一年申请毕业证、学位证乃至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留校察看期,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解除学生留校察看期的报告,国际交流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对非考试舞弊原因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只给予记过处分,毕业时按结业生对待。毕业一年后,可凭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思想、工作和日常表现证明,申请补发毕业证。

第一百零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国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不服从学校决定安排,无理取闹的。

第一百零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述及的违纪行为或违纪处理办法参照《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七条 研究生的管理目前参照此办法执行;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长沙理工大学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此前有关规定若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长沙理工大学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

上一条:Interim Regula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 CSUST International Students 下一条: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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