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长沙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长理工大教[2017]42号)第十一条规定:“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5)年的,最长学习年限为6(7)年,允许在6(7)年内(含休学)完成毕业总学分”。经清查,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有龚紫浩等340名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业成绩未达到所学专业的毕业(或结业)要求,为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学校的规定,拟给予龚紫浩等340名学生退学处理(名单见附件),正式的退学决定书将在2019年3月中旬下达。学生在收到本预通知后,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并提交相应的证据,申诉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1日。请各学院将本通知转达到本学院拟退学学生,并提前通知学生在决定书下达之后即来校办理离校手续(户口、个人档案等),领取退学决定书和肄业证书等。同时请相关单位做好办理学生离校手续的准备。
长沙理工大学教务处、学工部(处)、校团委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