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院

COLLEGE

规章制度

首页 >> 关于学院 >> 正文

继续教育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09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及时收缴各项应交费,确保学院教学投入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格法》及其他有关物价政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所收各项费用是指按省物价局等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本专科自考学生、函授学生及其他在职培训人员收取的费用,其中包括:学费、住宿费、各类培训费、教材书籍费、代收代付费等。

    第三条 学院各类收费归口计划财务部管理。计划财务部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对全院各项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核定、收取实施管理。各部门经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审批新增的收费项目应及时报计划财务部备案管理。

    第四条 计划财务部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和结算岗位,由专人负责收费管理工作。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标准,末经计划财务部委托不准收取任何费用,一经发现,学院将责成其停止,并视情节对相关人员或部门按有关政策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聘。

第二章 学生交费管理


    第五条 学院本部学生学杂费由计划财务部按照物价部门和学院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统一收取。

    第六条 自考生学杂费管理原则上实行“先缴费后注册”的管理办法,各业务部门根据计划财务部的收费数据信息进行电子注册。对不能在规定时间缴费的特困学生可按学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缓交费手续,凭缓交审批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七条 函授生学杂费原则上于每学年第一次面授时交纳。各业务部门凭计划财务部门的收费信息对学生进行授课和考试。对不能在规定时间缴费的特困学生可按学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缓交费手续。

第三章 站点收费管理


    第八条 各教学站点应严格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和协议双方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向学生收取学杂费。

    第九条 各教学站点应于每期学生报到注册后及时与我院计划财务部清理核算、确认各项应缴费用,并按学院合作办学经费结缴办法及时结缴各项费用。

    第十条 经学院财务核算、站点确认的毕业班级,必须缴清所有费用方可办理毕业手续。对不及时交清费用的站点,我院将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学生异动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自报到注册之日起视为我院正式录取学生,应及时交缴各项学杂费。此后因特殊原因提出退学的,按实结算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各教学站点在学生报到注册后应及时与我院核实确认学生人数和相关应缴费用。此后学生如有异动,站点应及时到学院填写学生异动情况表,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到财务核实应退费用。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必须按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费及住宿费可以免交,已交学费者不再办理退费,可抵复学当年应交学费及住宿费。

第五章 费用催缴管理


    第十四条 学费等各项欠费的催缴工作由各相关业务部门和计划财务部共同执行,学院各相关部门应做好学生及各教学站点交费的思想工作。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部于每学期新生报到注册后对学生及各教学站点的欠费进行统计、核实,并协同各业务部门对各类欠费进行催缴。

    第十六条 学院将欠费催缴情况纳为部门目标考核指标,对积极追催欠费并成绩显著的部门给予一定奖励,对追缴欠费工作不力且欠费严重的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