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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业务车辆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08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业务车辆的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坚持励行节约,提高服务质量和使用效益,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调度管理

1.学院业务车辆由党政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不得作为领导干部个人相对固定用车;各级领导干部不得擅自驾驶业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杜绝驾驶业务车辆游山玩水、参加婚丧嫁娶等活动。

2.学院所属部门使用业务车辆,须填写派车单(见附件),经部门主任签字同意,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出车;离开长沙市的外出用车,还须经院长、书记批准方可出车。

3.所有车辆上班八小时之外与节假日一律停驶封存,确因工作需要用车,须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派车。

4.各部门用车原则上要使用学院内部车辆。如需租用院外车辆,须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租车。

5.学院车辆仅限内部使用,不得对外出借、出租。

6.业务用车经费的结算实行“谁使用,谁承担”。

二、车辆使用管理、维护修理

1.学院所有业务车辆必须停放在学院车库内或指定位置,严禁将车辆乱停乱放,严防失窃。

2.车辆必须经公安交通车管部门检验合格后,各种手续齐全完备方可上路。

3.要严守操作规程,做到勤保养、勤检查,随时保证车辆状况良好,严禁车辆带“病”上路行驶。

4.为了使车辆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提高车辆的安全性和完好率,根据每台车的技术状况、运行里程、使用情况等,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定期保养。

5.车辆的报修必须由驾驶人员填写报修单,经党政办公室和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到指定厂修理。车辆送修人员要把好质量关,所有车辆的修理费用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结算。

6.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严格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有关规定及时正确处置交通安全事故,做到迅速报告,及时救治,保护现场,分清责任,确保处理合法妥当,不留后遗症。

7.凡外出途中急修车辆,须报告党政办公室及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进厂修理,车辆修复回院后,须经党政办公室核查验收后方可报账。

8.所有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学校加油站)加油,凡外出急需加油,须报告党政办公室同意方可在异地加油。长途出车应根据派车单核定加油量。

9.由党政办公室指定每台车辆的专职驾驶人员;驾驶员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必须持有效证件驾驶车辆。

三、车辆驾驶人职责

1.自觉学习时事政治,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加强车辆驾驶、保养及交通法规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岗位技能。

2.语言谦虚得体,衣着干净整洁,举止文明庄重,精神饱满,单独接待宾客应主动开启车门热情迎送。

3.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工作纪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得在未得到领导授意的情况下自行其事,必须保证领导工作和来宾及教职工用车。

4.爱护车辆,注意节约,及时保养,清洗,确保车辆卫生清洁。

5.车辆出车前,驾驶员须对车辆进行仔细检查,行驶中须按规定做到精力集中,安全行车,礼貌行车。

6.工作期间严禁饮酒,更不得酒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严禁疲劳驾车、开赌气车和“英雄”车。如发生交通违法违章,由个人承担交通违法违章责任和罚款,并按时消除车辆违法违章记录。

四、车辆驾驶人员待遇及奖惩

1.为调动驾驶人员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岗位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核算。岗位基本工资由学院核定,绩效工资主要以出车公里数作为核算指标,根据每月出车安全与服务情况,劳动考勤与工作实绩考核情况浮动发放。

2.党政办公室与每个 驾驶员签订行车安全责任书,对全体驾驶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⑴私自出车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⑵交通事故责任较小,造成人员轻微损伤、财产损失较小,致使学院经济损失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并扣除期末奖酬金50%(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无责任的,不追究责任)。

⑶造成人员损伤较重(未致残、未致死)、财产损失较重,致使学院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和期末全部奖酬金,并赔偿学院经济损失的15%,外聘驾驶员视情况退回其劳务派遣公司。

⑷造成人员重大损伤(致残、致死)、财产损失严重,致使学院损失重大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和期末全部奖酬金,并赔偿学院经济损失30%,在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后,外聘驾驶员立即退回其劳务派遣公司。

⑸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党政办公室、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协助学院妥善处理好交通事故。

⑹如实登记出车公里并填写出车单。如出现客人投诉或虚报车公里等情况,经查实确是驾驶员责任的,第一次扣罚100元绩效工资并取消当次出车补贴;第二次扣罚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除扣罚绩效工资外,外聘驾驶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⑺上述情形,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按司法程序处理的,驾驶员还应接受司法程序处理。

五、其他

1.本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2.本办法 公布之日起执行,《继续教育学院车辆管理办法》同时刻止。

3.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沙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0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

注:凡离开长沙市用车,须经院长书记签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