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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成人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05-16    作者:     来源:     点击: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沙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政策招生、录取的我校成人函授、业余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

第三条  按照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原则,我校成人教育采用学年学分制,实施弹性学习制度,即学生在修业期间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安排修读课程,取得学分。修完本专业规定的最低学分即可毕业。

二、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或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或函授站请假延期入学,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并附工作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或虽经请假,超过所延期限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合格者,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处理。

第六条  函授站对本站办理了入学手续的学生,按继续教育学院规定填写新生注册表、提供详细的新生名册,统一到继续教育学院考籍部(以下简称考籍部)办理新生学籍注册手续,方能取得学籍。

新生一经注册,即由学院统一编定学号,该学号具有唯一性,无论转专业、转站或休、复学,均不得变更,否则,其对应的各类信息(如学籍注册、学习成绩等)自动取消。

第七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每学年开学均须按时到学院或函授站办理缴费手续。凭学生证和缴费单,每学期到考籍部办理一次学期注册手续,办理时间为每学期面授期间。凡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生按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缴纳学费的方可正常注册;

(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三)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不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三、学习年限与课程修读

第八条  我校成人教育采用学年学分制。学生可在学校允许的学习年限内根据教学计划,自主安排学习进程。一般情况下,国家规定专业修业年限为5年的高升本学生,允许其在5-7年(含休学)内完成毕业总学分;标准学习年限为2.5年的专升本和高升专学生,允许其在2.5-4.5年(含休学)内完成毕业总学分。

第九条 学生在修读课程中,必须参加课程规定的教学活动,如不能按时参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必要时可申请办理免修、重修等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继续教育学院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课程考核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免修:

(一)学生参加国家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且与现修专业课程相同的课程;

(二)第二专业教育的学生原已修课程与现修课程内容相同、学时相等或多于现修学时的课程;

(三)学生入学前在本校举办的同专业、同层次(或高于所修层次)函授和普教全日制学习,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

(四)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转入我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其修读的课程与我校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相同、课时相等,并能提供成绩证明的课程;

(五)学生入我校学习以前,通过国家英语等级考试或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者,可免修就读专业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英语课程。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规定的考核,合格即可取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成绩以百分制(0—100分)或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E)评定。五级制记分亦适用于课程设计、大作业、毕业论文(设计)等。

跨学期授课的课程,如每学期均有考核,则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二条 考试课程成绩评定以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考试和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分别为70%和30%,平时成绩应包括出勤率、课堂提问、课堂讨论、作业完成情况等因素。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书面向函授站请假,(因病须有医院证明,特殊原因须有单位证明),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函授部申请缓考。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经批准缓考者,可参加后续班级该课程的考试,视同正常考试;旷考课程,学生只能参加重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面授时数1/3以上者(以教师考勤记录为准);

(二)迟交或缺交作业超过应交作业的1/3以上者。

第十五条  取消考试资格的、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计为无效。

第十六条  课程补考与重修及其成绩记载

(一)教学计划中集中单列的实践类课程(如课程设计、毕业论文等)不及格的,不补考,应重修;

(二)除第(一)款之外的其它不及格课程,安排一次免费的学期补考,学期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面授结束后进行;

(三)取消考核资格的、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不得参加学期补考,应重修;

(四)学期补考仍不及格的、无故不参加学期补考的,该课程应按学分交费重修;

(五)考核不及格及补考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六)重修课程的成绩可覆盖该课程前次修读成绩或补考成绩。

五、转专业、转学与转站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我校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一)确实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或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者;

(二)原报考专业无法开班者;

(三)因工作变动,学非所用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考试科目不同者;

(二)非相同或相近专业、不同教育类型、形式、层次、学制之间互转者;

(三)处于毕业年级者。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需向所在函授站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所在函授站主管领导、继续教育学院函授部签署意见,经考籍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二十条 新生转专业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

(一)学生确有某方面特长,而本校无相应专业;

(二)原报考专业无法开班,在我校又无相关专业可转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非相同或相近专业、不同教育类型、形式和层次之间互转者;

(三)处于毕业年级者;

(四)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应予退学者;

(五)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 要求转学的学生,需本人申请,省内转学,经两校同意,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两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外校学生转入我校,应提供学生个人档案材料,包括录取花名册、录取通知书、转学申请表、成绩单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任职地区设有我校函授站,并有相同专业者,可以转站。

六、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的1/2以上者;

(二)医院诊断患有心理或精神疾病以及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健康者;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四)因工作需要,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五)因经济困难须勤工助学而中断学业者;

(六)经学校认定其他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

(一)经学校批准,可累计或连续休学,但不得超过两年;

(二)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休学审批表交所在函授站;

(二)函授站审核有关证明材料,并签署意见;

(三)函授部、教务部签署意见;

(四)经考籍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五)已批准办理休学的学生,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1周内持本人申请(填写复学审批表)、有关证件向函授站申请复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者,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因其他原因休学复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函授站审核后可批准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审批表经函授部、教务部签署意见,报考籍部备案,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经批准复学者,凭其休学前课程修读情况由考籍部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函授站发出复学通知书,参加选课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一个学期内不参加教学活动者;

(二)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四)在学校规定最高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函授站提出申请,并填写退学审批表,由函授站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二)对于拟退学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示10天,公示期满视为送达;

(三)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应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离校;

(四)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继续教育学院将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五)退学和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六)如果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并获得了相应学分,发给肄业证书,但不包括开除学籍的学生(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七、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长沙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长沙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以下七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成教学生的奖励或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奖励或处分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

八、毕业、结业、肄业、学位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着重对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和健康状况等,写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按要求认真填写《毕业生鉴定表》。

第三十四条  凡具有学籍的学生,依据入学年份的教学计划进行毕业审核,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获得规定的毕业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一门(含一门)以上五门(含五门)以下课程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和结业成绩表。结业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再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年限以换发毕业证的时间为准。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并获得了相应学分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层次、学制填写和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湖南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已取得本专业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且符合《长沙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先登报声明作废,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核实后,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九、附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级学生开始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最新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长沙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