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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16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以及学校国资处的相关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变更、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财务管理等;推动财产物资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进行产权登记;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向学校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 学院对本院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学院国有资产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领导,网络远程教育与技术服务中心作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设置专门管理岗位。资产主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对学院的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资产主管部门应与核算部门密切协作,明确分工、严密手续、分别设帐、定期清理对账。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资产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

1.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资产的采购、验收、登记、建账、调配、清查盘点、维修、保养以及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报损等具体手续。

2.核算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的金额核算。反映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清查盘点和报损、报废等有关规定,及时督促办理必要的财务手续,并参与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和对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使用部门对国有资产的添置、更换、以及大型设备(10万元以上)的报修、保养、严格按个人申报,部门负责人确认,学院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学院主管副院长签字,学院院长审批的程序执行。对办公常用设备(电脑、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等)的维修以及零部件和耗材的更换经个人申报,部门负责人和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资产管理分类

第七条 学院的资产管理一般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物品二大类管理。

一、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

1.一般设备指人民币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学生课桌椅、图书、办公桌、会议桌、沙发、移动优盘、移动硬盘等),也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二、低值易耗物品:耐用期不足一年,不具备独立使用的,在使用过程中一次性消耗掉的,或逐步消耗又不能再复原的,或在消耗中转为其他形式物品的物质。低值易耗物品包括文化办公用品、日常办公用品、玻璃仪器和器血、实验用材料、各种元器件、其他耗材等。

第四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资产的登记制度,定期清查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便随时了解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物质采购制度,领用借用制度、固定资产内部交接制度、教室设备的管理制度等,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对大型、精密的贵重设备、仪器制定操作规程,指定专人使用和维护,提高资产的完好和利用率。

第十条 建立健全资产赔偿制度,对人为造成损失,损坏和浪费的要追究责任并酌情做出处理,属于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过失人予以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学院进行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处置,其中包括调拨、出售、报废、报损应及时向学校国资处提出申请。

1.资产报废的基本条件:一般固定资产使用年限5年以上,报废、报损物品单位价值20000元以下的,由学院资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报学院负责人审批后报学校国资处办理相关的手续。报废、报损物品单位价值20000元以上的报学院负责人并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报学校国资处办理相关的手续。

2.报废车辆的基本条件:车辆使用年限10年以上或行驶里程超过35万公里以上,由使用单位报资产主管部门确定报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办理相关的报废手续。

3.资产处置由使用部门填写资产处置申报单,按固定资产管理权限审批后方能处置。

第六章 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学院负责人是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有效利用的第一负责人,学院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使用部门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部门,学院工作人员都有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障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学院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写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誉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于经营,投资的固定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权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于学校国资处所颁发文件不一致的,以学校国资处颁发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