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院

COLLEGE

规章制度

首页 >> 关于学院 >> 正文

继续教育学院外聘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日期:2017-05-16    作者:     来源:     点击:

 

继教院〔2015〕16号

 

关于印发《继续教育学院外聘人员

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继续教育学院外聘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5922


继续教育学院外聘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外聘人员管理,维护学院和外聘人员的各种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以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主要有四种外聘用工形式:

一是劳务派遣用工。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主要为常年性的辅助性岗位,用工期限为两年,两年一聘。

二是临时劳务用工。订立书面或口头劳务协议,以劳务协议方式用工。主要为临时性或一次性的非常年性工作,用工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是劳务承包用工。对可发包的劳务事项,以签订劳务承包协议方式使用劳务人员。劳务承包方必须为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四是任课教师聘用。以完成一定教学工作为主要内容,订立书面或口头劳务协议,聘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是指在学院正式在编职工范围以外,通过劳务派遣用工和临时劳务用工形式,由学院统一配置使用的各类人员。劳务承包和教师聘用不在此列。

第二章 聘用原则和岗位设置

第四条 外聘人员由学院根据现有工作任务、办学规模和各部门的缺编情况统一从严核定、聘任和调配。缺编部门可以申请使用外聘人员,但须在编制核定范围内。满编部门和超编部门一般情况下不得申请使用外聘人员。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各部门可向学院申请外聘用工:

(一)部门编制偏少,编内人员难以完成现有工作任务;

(二)因职能增加,暂时未能调整编制,急需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三)专业技术岗位现有人员满足不了工作要求,需引进特殊人才的;

(四)临时有特殊任务或紧急任务,需短期内增加工作人员。

第六条 我院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按工作性质主要分为以下类别:

(一)管理类:主要指办公事务管理、业务管理、网络、机房管理与计算机维护、学生管理类等.

(二)技能类:汽车驾驶员等技术工种岗位;

(三)工勤服务类:楼栋管理员、学生宿舍管理员等岗位。

学院人事、财务、物资采购与保管等岗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外聘人员。

第七条 我院临时劳务用工岗位,根据各部门实际工作任务需要确定。

第三章 聘用与解聘

第八条 需要外聘人员的部门填写《外聘用工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理由、用工岗位、工作职责与任务、用工人数、用工期限、性别年龄要求、专业知识与技能、人员到岗时间等),向学院提出用人计划。

第九条 招聘人员时,由学院发布招聘信息,公布招聘岗位、职责、人数、条件、聘用方式及工资待遇或劳务报酬等。学院采取“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按照报名和资格审查、面试考核、确定聘用人员并公示等程序组织进行。

(一)劳务派遣用工,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院长签字批准后,由学院党政办负责统一招聘劳务人员。

(二)临时劳务用工,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签字批准后,由申请部门负责招聘劳务人员。

第十条 外聘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管理,集体观念强;

(二)具备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身体健康,自费参加学校医院体检并合格;年龄在18岁以上,男60岁、女55岁以下。

(四)管理类需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凭;学生管理类需大专以上文凭(新聘人员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技能类需要相关职业技能证书;

(五)聘用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聘任的具体条件由用人部门根据岗位特点制定。

第十一条 学院对首次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约定试用期,试用期2个月。临时劳务人员不约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须按以下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一)必须履行担保手续。原则上应有学校在编正式人员或正规的劳务中介机构为其担保。担保人应对被聘用人员的身份、品行、个人履历以及现实表现情况进行担保,填写担保责任书。

(二)要与学院指定的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与学院签订《上岗责任书》。

(三)须填写《外聘劳务人员登记表》,交学院党政办公室备案。

(四)执《外聘劳务人员上岗报到单》,到相关部门完成上岗报到手续。

第十三条 各部门招聘的临时劳务人员,须填写《外聘劳务人员登记表》,经部门主任签字确认,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院长签字批准后,交学院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用工期满,由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外聘人员在岗期间表现和用人部门的编制情况,决定是否续聘。需续聘的,应在用工期满前7天由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续聘。

第十五条 外聘人员有以下行为,学院有权及时解聘:

(一) 工作责任心不够,不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的;

(二) 工作失误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 不遵守相关规定,或有违法乱纪等行为的;

(四) 学院考核,连续两年处于末位的;

(五) 学院根据工作实际,调整外聘员工编制的。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需解聘的,按照学院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动派遣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办理。临时劳务人员需解聘的,按双方劳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办理。

第十七条 外聘人员离校时,用工部门须按《劳务人员离岗通知单》的要求,为其办妥相关手续。

第四章  外聘人员待遇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工资不低于长沙市公布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工资待遇根据所聘岗位和职责任务由学院统一研究确定,按月发放。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工资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和岗位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学院按月转账到人力资源公司,由人力资源公司按时支付工资并为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人力资源公司从劳务人员工资中扣除并代缴。

第二十一条 临时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按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的相关约定支付。

第二十二条 临时劳务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根据法律法规,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解聘时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章  外聘人员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外聘人员的管理。用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外聘人员负领导责任,学院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加强管理。

(一)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管理,负责招聘、登记造册,建立工作档案,健全信息管理,负责工资发放、培训和考核等。

(二)劳务派遣人员,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按照正式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进行日常考勤管理。临时劳务人员,由各部门自行管理。

(三)各用工部门要经常组织外聘人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以及业务知识,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和安全生产教育。要为外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护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劳动成果。

(四)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劳动纪律、安全规定的外聘人员,用工部门应及时报学院依法解除劳务协议,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五)各用工部门应对外聘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外聘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发现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学院处理。

(六)各用工部门在外聘人员离岗时,要负责收回该聘用人员使用的设备和资产。

(七)外聘人员工资或报酬由各用工部门按规定造册,由党政办公室汇总,统一报经学院批准后,由计划财务部统一负责支付,其他部门不得发放外聘人员的工资或报酬,更不得以其他名义套取现金发放或采用坐支办法发放。

第二十四条 所有外聘人员需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工作档案,作为是否续聘或调换的依据。考核优秀的给予适当奖励。连续两年考核排在末位的,学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外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劳动纪律、安全规定和计划生育政策,应按用工部门要求服从安排,积极工作,接受管理,爱护公物,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担保人要协助用工部门做好外聘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