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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院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5-16    作者:     来源:     点击:

(继教院20101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长沙理工大学院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学院事务、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的积极性,根据有关推行院务公开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院务公开,是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方针的重要举措,在学院整体工作中,推行院务公开制度,有利于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调动教职工参与学院事务的积极性;有利于科学决策,合理使用资源,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现象,堵塞管理的漏洞;有利于学院各项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第三条 院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院党政工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有关院务公开的政策和规定,负责院务公开工作;决定院务公开新增内容、形式和范围;每学期专题研究一次院务公开工作;向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院务公开工作情况。

(二)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院务公开日常工作,包括核实院务公开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报送实施情况资料和归档;了解和收集教职工对院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定期向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等。

第四条 院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准确可靠。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从学院实际出发,院务公开的重点,一是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二是涉及师生切身利益,需要让师生清楚、明白的事项;三是师生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四是关系到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容易引发矛盾、滋生腐败现象的问题。

(三)群众参与的原则。要广泛发动师生关心、参与、支持、监督院务公开工作,让师生知院情、参院政、议院事,为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献计献策。

(四)责任制原则。对院务公开实行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学院领导对学院院务公开负责,各部门、工会分会领导对本部门院务公开负责。

(五)坚持整改的原则。对院务公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领导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的情况要列为院务公开监督与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学院改革与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的决策过程及执行情况。

(二)属于学院职权范围内的干部人事事项,包括干部任用、晋职晋级、职称评聘、教职工聘用、招聘人才情况等。

(三)院财务预决算、收支情况;各部门、工会分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学生经费的管理及开支情况;各部门成本控制以及各专项经费收支情况。

(四)物资、仪器设备采购、建设项目招投标、承包租赁情况等。

(五)学院及各部门奖酬金的分配原则、方案和重大奖励。

(六)评选推荐各类先进的条件及结果。

(七)评审推荐各类科研、教研项目的情况。

(八)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执行情况。

(九)教职工日常考勤和年度考核情况。

(十)招生计划及执行情况。

(十一)学生各种评优评先、学生干部任用、学生入党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十二)其他师生关心并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院务公开的形式

(一)院务公开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通报、宣传栏张贴公示、书面通知、学院网站等,不管哪种形式,都要简便易行、简洁明了,为大多数师生所接受。

(二)上条所列院务公开内容若属于学院范围的,由院办公室负责公开;各部门公开的内容,由所在各部门负责公开,其公开形式由各部门决定。

第七条 院务公开工作的要求

(一)院务公开要与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配套实施,充分发挥党政院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上级组织监督、纪委监督、教代会代表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等整体监督效能,尤其要强化群众监督。

(二)学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相关会议,如党政联席会议、部门负责人会议、全体教职工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全体学生会议等,及时通报学院的有关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院教代会每年听取一次院行政关于院务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院分工会组织教职工代表对院务公开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每年不少于2次。

(四)各部门、工会分会要把需本部门教工或学生了解的情况,及时通过书面或召开会议等形式向教职工或学生通报。

(五)学院各部门应建立院务公开档案,保存好相关资料,并将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如实登记,定期向学院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这既是学院院务公开工作的依据材料,也是考核各部门是否实施院务公开的重要指标。

(六)学院各部门要不断研究、完善院务公开制度,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我院院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我院院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深化。

(七)全体师生员工应积极支持、认真参与院务公开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制度若存在与学校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学校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