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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发布日期:2017-05-16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和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规范院内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长沙理工大学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长理工大综[2008]47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院党委和行政印章、学院钢印、党委书记和院长签名章,院属各部门以及院内其他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和式样

第三条 “中共长沙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委员会”和“长沙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印章为圆形,直径4.0厘米。

第四条 院属各部门一般不刻制印章,如确属工作需要,经学院审批后方可刻制。院属各部门印章为圆形,直径3.8厘米。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和注销

第五条 院属各部门以及院内其他印章的刻制,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统一负责审批和刻制。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印章的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印章刻制好后须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留取印模备案存档后,方可启用。

第六条 因名称变更、机构撤消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部门印章及院内其他印章,应及时交回学院党政办公室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逾期不交的,其所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使用部门承担。不得私存或自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

第七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收回废旧印章,并进行登记、取模、编目并归档。废旧印章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学院印章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各部门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印章专管人员因事外出,印章管理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要指定他人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中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用印,须经印章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保管,如需大批量用印,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学院党政办公室报告,并查清原因,追究责任。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严格执行用印审批手续和登记制度。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审阅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无主管部门负责人或院领导签字,不得使用印章。

第十二条 各部门的印章,原则上不得对外。严禁学院各部门使用部门印章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如果使用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和协议,导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学院名誉受损,均要严肃追究签订人、用印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凡因印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学院将追究当事人、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院级印章的使用范围及程序

第十四条 凡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各类正式公文的用印,按照公文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非公文用印,经办人须填写《继续教育学院印章使用申请单》(一事一表),登记用印时间、事由、数量、经办人、批准人等事项。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经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六条 以学院党委名义上报的各类文件材料、统计报表等,由党政办公室审核,经院党委书记审批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十七条 凡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意向书、委托函,必须经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十八条 凡以学院名义在外刊登广告、声明等,须经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十九条 凡以学院名义向校外报送的各类文件材料、统计报表等,须经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条 以学院名义在校内报送的各类文件材料、统计报表等,属于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盖章;属于全院性综合类文件材料、统计报表等,须经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一条 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培训证、荣誉证、聘任证书等各种证书,由相关部门造册,经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字后,统一到学院党政办公室盖章。名册一份交学院党政办公室留存备查或归档。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的有关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学院公章的,到有关部门审查后出具证明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三条 需开具学院证明、介绍信外出联系工作的教职工,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相关证明、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职工政审相关证明由党政办公室审查后加盖学院党委印章。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证明。

第二十四条 院本部学生的有关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学院公章的,由学院学工部负责人审核签字或院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五条 学院在籍学生的在读证明、成绩证明和毕业证明材料,需加盖学院公章的,须由学院考籍部负责人审核签字或院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六条 属于部门常规业务范围内,用于学生个人档案及归档,需加盖学院公章和院长签名章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或院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及院本部学生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等党员发展材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加盖院党委印章和院党委书记签名章。

第二十八条 报送各类党建统计报表和文件材料,要求使用学院党委书记签名章时,须经党委书记本人批示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九条 院长签字章是学院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表示,凡对外使用院长签字章,须经院长本人批示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三十条 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院级印章时,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并补办用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部门负责人或院领导签字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非本院师生员工或与本院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空白表格、空白公文格式纸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申请使用“长沙理工大学”印章时,须到院党政办公室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印章使用申请表》,经院长批示同意后,到学校用印。

第三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印章使用参照本规定执行。应加强印章管理,严格落实印章管理责任人负责制,规范印章的使用程序,确保各部门的印章使用符合要求,规范准确。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