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课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责任心,以教书育人为己任。任课教师的工作从领取教学任务书开始,到所任课程的教学任务结束为止。 2、任课教师接到教学任务后,应及时领取教材和教辅资料,并按教学要求认真备课,准备教学。 3、赴外地教学站上课的教师自行办理差旅手续,并将到达时间告之自考部,以便通知对方接站; 4、任课教师应主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按照教学任务书要求,按课表进行教学,不得随意调课或停课,不得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以外减少或增加上课时数,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教学时数时,需由任课教师本人书面提出申请,报自考部审查后转呈主管院长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按新计划上课。因事、因病不能按课表上课时,应提前三天到自考部办理有关手续。 5、经批准的调、停课,任课教师应于课前向学生公布。 6、任课教师应详细记录学生的考勤情况,于课程教学结束后交自考部; 7、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如有①私自减少上课时数;②私自调课;③私自找人代课;④私自停课;⑤向教学站点提出参观、旅游等不合理要求,经自考部调查核实,报主管院长审批,将给予适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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